“中华法系”何处寻?
随着法学日益成为显学,时人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也变得熟悉起来。"中华法系"频频上镜。中国人似乎一夜之间,又开始崇拜起"唐律疏议"时代的唐朝社会了。对此最高兴的大概应该是研究法律史的学者。因为这样一来,法律史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自然也就水涨船高,很重要很重要了。
但是事情总是这样尴尬。中华法系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呢?罗马法的伟大举世公认。今天的民法几乎全部渊源于它。甚至法学的诸多名词术语,都是伟大的罗马人的创造。"中华法系"又有什么呢?《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从帝制中国的法制里脱胎而生的。但是除了一个"造意者"之外,哪儿还看得出来这是"中华法系"下的民法典?不过是德国、日本民法典的汉文译本罢了。
为了避免尴尬,我一再在史籍中苦苦追寻。我们的唐宗宋祖即使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有为的君主。我想,历史应该不会让我失望的。终于,我发现了唯一一个为现代法律完全继受的古代法律制度―――烧埋银。烧埋银也称埋葬银。始自元朝。据《辞源》解释,其具体内容是:"不法侵害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在接受刑罚的同时,还要赔付被害人的烧埋费用。"就在《中华民国民法典》的第1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19条,都无一例外的规定,非法致人死亡的,均须赔付丧葬费。这个发现让我十分惊喜。我甚至梦想着凭借这个发现获得一个法律史的硕士学位。
但是,如下的发现又让我陷入了懊丧。因为烧埋银竟然很难说是中华法系的遗产。烧埋银既不是秦汉的发明,也非唐宋的创造。而是源自建立大元的蒙古族的固有法-偿命金(Wergild)。实际上是元朝立法者的创造。众所周知,横扫欧亚的蒙古族眼光一向很高,对于汉族文化一向缺少亲近感。在法律建设上,也不怎么把汉族的东西当一回事,而是糅进许多自己民族的东西,比如笞刑以七为数等,元朝法律也因此有着许多蒙古的烙印。烧埋银即是蒙古族统一中原以后,出于保持本民族传统的考虑而创造的制度。无疑,这一制度极富创造性。但是,它充分显示的是蒙元立法者的聪明才智。>这个发现自然不能让我认输。因为元朝的法律也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难道烧埋银的形成就没有汉化的因素?我如果找到这方面的证据,不就依然可以证明"中华法系"的伟大么?
在多达五百条的《唐律疏议》里,我很满足的找到了"给付死者之家以为茔葬之费"的字样。原来,在中国古代法律里,过失杀人被认为是情有可原的犯罪,"无心之失曰过。宥过无大。故虽杀人乎,其罪亦可原,勿论可也。"所以,一般都不处死刑,交纳一定的赎金即予释放。然而,"被杀者则已死矣。变起仓促,衣衾棺椁之需,其家焉能立备?苟不为之斟酌以处此,或至暴露焉,亦未可知,将何以慰被杀者之魂,安被杀之家及一切生者之念,而并以广朝廷恩泽及枯骨之仁耶?"(王明德《读律佩析》)所以,法律又规定:从犯人的赎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付被杀之家,以为茔葬之费。但是,也仅此而已。
元朝征收烧埋银的范围,几乎及于一切杀人犯罪: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被害人家属都能得到烧埋银。这实非一个过失杀人能概括的了。我如果借此断定:烧埋银是汉化的产物,实在未免牵强。元朝之后,明清的法制建设一意以汉唐为宗,为增加财政收入,广泛适用赎刑,烧埋银适用范围大大缩小。这让我更不敢下此断言了。
二十世纪,烧埋银被融入现代民法。不论是三十年代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还是八十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把丧葬费列入了不法致人死亡赔偿的基本项目。当然,其含义和范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还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在大陆未来的民法典里,可能也依然有其一席之地。
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制中,唯一被现代法律完全继受的制度。而它的出现,几乎可以断言是蒙元立法者的创造,与中华法系没有太大关系。而且甚至还受到"中华法系"后期代表的明清法制的冷落。
当然,说到底,烧埋银也就只是"中华法系"尴尬的见证。"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不是一个小小烧埋银所能否定的了的。但是它的历史似乎告诉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有文化建设,流连于三坟五典,恐怕也只是死路一条。"中华法系"在古书上找得到,但是建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