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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

作者:管荣齐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非公开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有多种理论基础和欧洲、美日两种立法模式,其中美日的职工持股参与模式比较适合中国。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过较大挫折。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除了追求公平和效率以外,还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有利于公司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具有社会制度、法律政策和实践探索等优势。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除了具有职工持股制度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股权行使主体为特定组织、股份购买和流转受到较大限制、职工持股会常受经营管理层控制等专有特点。中国法学界对职工持股制度少有热情,源于向职工配送股份的违法性、国家的明令制止和停止、地方立法的冲突和混乱。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必须依法规范运作,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模式。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职工持股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之一,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1]但是,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表述不尽一致,有的采取直接界定的方式,把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如法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有的采取间接界定的方式,把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仅以公司财产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商业公司,如德国。[2]中国《公司法》采取直接界定的方式,把有限责任公司定义为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典型形式,除具备公司法定性、营利性、法人性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其自身的专门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与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仅有最低数额的限制,一般还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质,如果人数众多,则不利于股东之间友好合作,难以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4]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5] 2、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是一种相对责任,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可能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财产责任。日本、德国、奥地利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即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缺额承担连带责任;[6]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的《公司法》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有限保证责任,即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在保证金额范围内再负补充责任。[7] 3、公司组织与经营上的非公开性。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组织与经营上的公开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资本不均分为等额股份,不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本;出资转让受严格限制,股单不是有价证券,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或转让;经营状况可以不向社会公开,只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专门特征也造就了其特有的优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组建程序简便易行,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2、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精干,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往往亲自出任公司董事或经理,对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3、兼具资合、人合性质,具有较高的信用品级,适于中小规模的企业采用;4、封闭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可以使公司免受股票价格涨落和社会公众关注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易于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有缺点主要是股东人数的限制、非公开性的经营模式使其不能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又不让其股东享有自由转让出资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股东投资的负担和风险,增加了资金筹集的难度,阻碍了企业规模的扩张。尽管在现代社会法人持股现象日益普遍,在吸纳了资金雄厚的法人股东之后,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发展成为规模巨大的企业,但由于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法人股东巨额出资的背后隐含着"公司控制权旁落"和"资本驱逐创业人"的巨大风险,无论从制度层面分析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规模扩张的难度都较股份有限公司为大。
    (二)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是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具体方式之一。从公司法角度而言,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在本质上是与股东主权原则相冲突的,但却作为一种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其理论基础在于:1、社会均衡理论。这是确立职工参与制度的基本立法思想。该理论认为,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下,劳资双方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签定劳动合同时根本做不到意思自治、自由协商,职工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必须由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而职工参与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项。2、利害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为了各自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有效率的契约关系网络,各利害关系人应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这一理论具体表现为经济民主理论和劳动与资本联合理论。3、企业的社会成本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建立自律的监督机制,实现经济民主,而为此必须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就是这一社会成本的一种体现。4、信息公开理论。该理论认为,信息公开是控制大公司的有效手段,其对象不单指出资者,还包括公司职工。赋予职工以充分的信息参与权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8]
    考诸世界各国有关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欧洲模式,二是美日模式。欧洲模式的特点是非持股参与,这与欧洲的工会力量比较强大、职工可以通过立法手段获得参与权紧密相关。美日模式的特点是持股参与,皆因其工会力量比较弱小,职工非持股不能参与公司管理。[9]两类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由于欧洲模式基于强大的工会组织,而工会的发展壮大不仅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且还存在着意识形态的障碍和雇主阶层的阻挠,因此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借鉴价值不及美日模式。在中国,虽然工会组织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但其性质和作用同欧洲的工会大相径庭,因此采用欧洲模式使职工非持股参与公司管理是不可行的,中国国有企业多年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美日的职工持股参与模式比较适合中国,因此在股份制试点时期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受到了相当的重视,但由于具体操作的不规范以及实践中内部职工持股多是从给职工谋福利的角度考虑,短期行为的特点非常明显,因而既受到了理论界的质疑,也遭到了实务界和《公司法》的抛弃。[10]虽然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但在当时还是非常必要和务实的。
    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之所以遭受如此大的挫折,其原因有三:1、目标定位存在偏差。把目标定位于为职工谋取短期福利而不是参与公司管理,并基于此采取向职工无偿配售股份、为职工股份收益保值等做法,不仅有违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而且有变相侵吞国家和企业资产之嫌。2、股权运行机制不完善。职工股权分散,收益数额较小,且缺乏统一组织,职工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管理不仅缺乏积极性,而且没有可行性。3、制度运作条件不具备。诸如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范围与条件,购买与配售,交易与转让,以及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这些方面的制度都有待于建立和健全。[11]中国的职工持股制度虽然遇到了暂时的挫折,但其理论基础没有动摇,实践探索从未停止,现实需要仍很迫切,我们没有理由放弃它、回避它,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正视职工持股制度的积极作用,完善和统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办法,坚定不移地予以推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必要性
    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是公司的一种,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必要性同样适用于它。在中国,关于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目标,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公平论,认为实行职工持股制度有助于解决日趋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目标,因此,应当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使职工真正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和主人;二是效率论,认为实行职工持股制度有助于解决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效率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当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注重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和劳动力使用效率。[12]笔者以为,片面强调公平或效率都有失偏颇,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目标既有对公平的追求,也有对效率的期盼。由于寻求公平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因而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仍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此外,中国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还应有第三个价值目标:政治民主。[13]虽然中国《宪法》规定人民具有广泛的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但由于人民中的最多数成员--职工的社会经济地位不高,尤其对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明显不足。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经济地位的提高将促进其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经济民主化将推动政治民主化。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具有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的专门特征和特有的优缺点,对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要求也有其特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大股东往往亲自出任公司董事或经理,再加上信息的不公开,不但监督力度不够,而且监督难度较大,容易发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建立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职工常年甚至多年、终生在公司工作,对公司资产收益和经营管理状况比较了解,无形之中就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督。2、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受到股东人数的限制,难于吸引较多的外部投资,同时又对大额投资心存疑虑,因而谋求扩大规模的有效的、安全的途径只剩下一个,那就是内部职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不但为法律、政策所允许,而且由于职工持股的分散性,对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3、有限责任公司大都规模较小,经营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生命力有限,因而职工对其忠诚度和凝聚力不高,而这又进一步导致企业经营的不稳定和企业生命周期的缩短,于是陷于恶性循环。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公司职工同时又是公司股东,双重身份和联结纽带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忠诚度和企业的凝聚力,保持企业的经营稳定与青春活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可能性
    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其可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公司中最大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和《公司法》颁行后新建设立的,实行以职工持股为基本模式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有着深厚的社会制度基础。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使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政治依托。中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都从不同的层次、角度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做了相应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基本法律基础。
    2、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数量庞大,但由于规模一般不大、股东人数较少、实行封闭式经营管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要小得多,因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其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基本没有设置障碍。职工持股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曾经经历了两次挫折:第一次发生在1993-1994年,被制止、停止的对象是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发生在1998年,被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现在停止通知仍在生效。
    3、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限制来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限额,但由于职工股权的行使方式有自己直接行使和委托他人间接行使两种,而中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允许职工股权由特定组织(通常称之为职工持股会)间接行使,因此这一限制已无多大实质意义。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股东可以组建和参加职工持股会,全体或多数职工的股权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主体参加公司股东会,从而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突破最高限额。
    4、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封闭式运营,其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股东不能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博取短期套现收益,因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购买动力明显不及股份有限公司,购股资金的来源渠道也被大大压缩。但是,中国有关地方性立法中除了允许职工以现金购股外,还允许由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允许公司将公益金借贷给职工,允许公司进行净资产增值奖励,允许专利、专有技术、人力资本折股,这就大大拓宽了购股资金的来源渠道,为职工持股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排除了实际障碍。
    5、前几年中国中小企业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建成一大批股份合作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现在已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实质上,这些股份合作公司属于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公司股份完全由职工持有,应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予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大行其道有其历史背景,我们不必在此追究,但这一现象从实践的角度说明了职工持股制度的生命力,说明了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特点与完善
    
(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制度是职工持股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实现,首先应具有职工持股制度的一般特点。1、职工股份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实践中有普通股、优先股、积累股、量化股、购配股等多种。普通股、优先股自不必说,积累股是指企业历年积累的奖金和劳动分红节余转化成的股份,量化股是指从企业自我积累中拿出一部分量化给职工个人而形成的股份,配购股是指集体企业改组时按照"购一配一"的形式出售给职工的股份。[14]2、职工持股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实践中有增量吸股式(存量净资产折股,吸收职工入股)、先售后股式(职工买断存量净资产,而后增量扩股)、分步到位式(依照职工的承受能力分步购股)等多种形式。[15]3、职工的出资和购股方式具有多样性,实践中有现金购股、由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公司将公益金借贷给职工、公司进行净资产增值奖励、专利、专有技术、人力资本折股等多种。4、职工股权的行使不同于其他股权,行使主体可以是职工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委托人;行使方式有信息参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营参与(参加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监督参与(参加公司监事会,参与公司事务)等多种。5、职工股份的流通受到一定限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职工股只能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3年后才可自由买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职工股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同特定对象进行买卖交易。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具有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的专有特点。1、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权的行使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特定组织(通常称之为职工持股会),而以特定组织为主要,这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不同。之所以将职工股权交由职工持股会间接行使,除了基于规避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以外,还出于推动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由于职工的持股数额普遍较少,其表决权十分有限或基本无效,极易产生"参与惰性",从而使职工持股制度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而通过组建或参加职工持股会,职工股权统一由职工持股会行使,则可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16]2、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份的购买、流转受到较大限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股权一般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职工购买、流转股份只能面向职工持股会或其成员。同时,由于建立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因此原则上禁止职工股的流转,惟在职工退休、死亡、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时才允许依法向其他职工转让,或由职工持股会在法定期限内回购。[17]3、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常会被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所控制。同一般职工比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购股动力和资本实力(包括人力资本实力)都相对较强,再加上公司对之的期股期权奖励,因而其所持有的职工股份极易达到能够控制职工持股会的数额。公司经营管理层持大股并控制职工持股会并非坏事,反而对公司、对持股会、对职工更有利,因为即便他们不持股也对公司拥有合法的控制权,这样更把他们同公司、持股会、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
    中国职工持股制度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股份制试点时期就已开始实行,并且经济学界、实务界一直热情、踊跃,但法学界却泰然处之,少有声音。纠其原因,无外三个方面:一是职工持股的主要方式是从企业的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向职工配送,虽然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公有制企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较多地截留了职工的应得收入,形成一定的历史欠帐,[18]从国有股权、国有资产或企业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公益金等国有财产或企业公共积累中划出一定比例向职工配送有其合理性,但这毕竟有违法之嫌。二是国家曾先后3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文制止、停止公司职工股的发行和交易。第一次是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针对一些企业在进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试点中出现的不规范做法予以明令制止;第二次是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第三次是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针对上市公司的这一禁令直到现在仍未解除。三是虽然职工持股已成为实践中企业普遍推行的一种产权方式,并且全国已有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与职工持股有关的行政性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职工持股行为的调整很不统一,相互之间冲突较大。[19]面对这种堪称混乱的立法局面,法学界陷入了困惑,变得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如果制定和出台一部全国性的调整职工持股的法律法规,从于现实而流于原则则缺乏立法价值,旨在统一和规范则势必面临很多实际问题。
    法学界对职工持股制度的淡漠和担忧纵有千百种理由,既不能抑制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火热实践,更不能排除其从法律角度确认和规范职工持股制度的责任和使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受到了严令禁止,但有限责任公司仍是一块沃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必须依法规范运作,这是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视。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行职工持股制度的全国性立法,即使在立法模式、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股份流转、股权行使等方面存在很多立法难点,即使全国有近30个版本各异的地方性规章以及更大量的千奇百怪的企业个案。笔者以为,在职工持股制度的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源于美国商法统一运动,此前美国各州自立商事单行法,由于原则和规则的不统一,严重阻碍了美国商事交易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有三:一是制定的非国家性,其制定者不是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而是学术团体(美国法学会)加半官方机构(统一州法委员会);二是内容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其内容涵盖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投资证券、担保交易等八大业务,规定详细具体,操作性极强;三是适用的自律性和灵活性,只有通过各州采纳,才能成为该州境内的法律,且通过时可做部分修订,还可通过当事人协议改变条款的效力。[20]中国《职工持股法》(笔者暂称)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借鉴在于,一方面中国《职工持股法》要妥善解决现存的疑难问题,在大是大非(法律原则)上要正确适当;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款上要尽可能做详细规定,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再一方面要兼顾各省、市、区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授权其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和选择适用。
    
    注释
    
[1] 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2] 参见前引[1],范健、蒋大兴书,第492-493页。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第20条。
    [4] 参见前引[1],范健、蒋大兴书,第492-493页。
    [5] 参见前引[3],第20条。
    [6] 参见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9、552、553页。
    [7] 参见[英]R·E·佩林斯、A·杰弗里斯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2-15页;张汉槎著:《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
    [8] 参见前引[1],范健、蒋大兴书,第435-439页。
    [9] 参见前引[1],范健、蒋大兴书,第474页。
    [10] 参见前引[1],范健、蒋大兴书,第486页。
    [11] 参见范健、蒋大兴:《员工持股所面临的问题--兼谈国企改革的法观念》,载于迟福林主编:《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职工持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12] 参见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页。
    [13] 参见前引[12],蒋大兴书,第705页。
    [14] 参见许亮编著:《劳者有其股》,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184页。
    [15] 参见前引[14],许亮书,第185-186页。
    [16] 参见前引[12],蒋大兴书,第745页。
    [17] 参见前引[12],蒋大兴书,第761页。
    [18] 参见迟福林、唐新林、陈宝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建议(25条)》,载于迟福林主编:《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职工持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9] 参见前引[12],蒋大兴书,第709页。
    [20] 参见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共8100字)
    
    作者管荣齐,男,汉族,山东济南人,高级经济师,律师,专业方向:经济法、商法,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邮编:250011,电话:13075368312,Email:guanrq@beeli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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