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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应增加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法定情形

作者:严红艳
当前,我国"两抢"犯罪居高不下,尤其是抢夺犯罪,不仅数量激增,而且暴力程度加剧,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案件频频发生,甚至在某些地方在老百姓当中引起极大的恐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立法方面,现有立法对当前的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处罚过轻,笔者以为可以在《刑法》中增加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法定情形,加重对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的惩罚,从而从法律上提供加强打击抢夺犯罪力度的法律依据,为遏制抢夺犯罪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手段。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抢夺犯罪转抢劫犯罪的规定有两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两处法条的立法意图很明显,是为了预防和严惩抢夺中针对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前条针对的是先实施抢夺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预防和严惩抢夺犯罪在进行中暴力程度升级,造成受害人更大的伤害;后条针对的是对受害人人身权利的可能的更大的伤害,犯罪主体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仅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认定为抢劫。这两处规定对于打击抢夺犯罪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然而随着犯罪分子抢夺作案的方法手段的变化,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并不需要在上述两处法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以前犯罪分子一般徒步抢夺,而当前采用摩托车飞车抢夺的越来越多,在飞车抢夺中,往往造成受害人伤亡。由于现行《刑法》中对这种新的抢夺特点没有特殊规定,按通常理解,抢夺过程中,将被害人带倒、拉倒摔成重伤或者死亡,又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以为,这种新型抢夺犯罪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不会比上面的两种情形低,而处罚却低一个档次,因而现行处罚过轻,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已有的两处法条的立法意图,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新的规定,以预防和严惩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
    
    要从立法上加重对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的惩罚,首先要严格区分哪些是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只有在严格区分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的前提下,新的立法措施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且有理有据,才会令人信服。
    
    笔者以飞车抢夺为例,分析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的行为特征:犯罪分子瞄准目标后,高速驾驶机动车抢夺受害人身上装有财物的挎包,犯罪分子乘坐一定速度行驶的机动车,针对路边的行人或骑乘自行车、摩托车但速度较犯罪分子慢的人在实施抢夺,然后高速逃离现场,在抢夺过程中犯罪分子的用力以及机动车行驶带来的惯性、碰撞将受害人带倒、拉倒、撞倒而摔成重伤或者死亡。在实施抢夺时,犯罪分子对于可能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应当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这个可以通过常识分析得到,以及从最近几年以来飞车抢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报导和传言中得到),因而犯罪主观上是明知可能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犯罪分子在明知可能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抢夺行为,显然就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犯罪分子不仅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行为,而且在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综合抢夺行为本来的犯罪构成,则该飞车抢夺行为的犯罪客体同时包括公民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强行非法取得财物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危害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犯罪主观上侵犯两种客体都是故意的,以上犯罪构成要件均与抢劫犯罪相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该抢夺行为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除上例外,在其它抢夺犯罪中,也有些情形可能会出现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被抢夺受害人本已处在接近危险的状态,如在没有护栏的河边,或者徒步抢夺中抢夺老人、孕妇等自我保护能力明显很低的受害人时,如将受害人带倒、拉倒,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严重伤害。在上述这些情形中,其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如果出现在犯罪客观方面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健康的实际损害或直接损害的情况该怎样处理呢?例如在在飞车抢夺中,虽然容易造成受害人伤亡,但也有些案例未造成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还有的案例中受害人在财物受损后,由于心急等原因而诱发其它病症而造成身体健康损害,这种损害不是抢夺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在抢夺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健康的实际损害或直接损害,可以认为在犯罪客体上犯罪分子没有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此种行为仍属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抢夺犯罪的范围,不宜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笔者以为,为了更有效打击暴力程度严重的抢夺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后加上第三款:"明知抢夺行为会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了直接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4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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