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严重滞后 专家呼吁将有关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规划
法制网记者 陈晶晶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是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时都要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出台的这项新规,被视为国家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监管的重要一步。
2007年元旦,正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开始。对于纳税申报这项专业活动而言,大部分高收入者都需要委托专业的注册税务师来代理,注册税务师也将更多地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十年发展,目前仍处于立法严重滞后、相关责权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今天接受本报专访,他呼吁,注册税务师行业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度,并建议将《注册税务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规划二档项目中。
行业立法滞后有悖税收法治
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税务代理行业正式转化成注册税务师行业,成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
刘隆亨介绍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涉及到社会公益、需要专业技能和特殊知识要求的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需要最低是行政法规一级的规范,通过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进行管理。因此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提供法定依据,迫切需要国务院相关条例的明确。
据了解,就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或部门规章,但立法层次都比较低,且零散而不系统,相关责权的规定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等规范出台后,注册税务师作为中介在协调征纳关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高位阶和有效力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从横向对比看,其他相似中介的立法都已走在了前面。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分别于1996年和1993年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范,评估师行业也于今年启动了立法程序。刘隆亨会长强调说,具有相似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注册税务师的行业立法则严重滞后,不仅很不协调,而且有悖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注册税务师应明确独立地位
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计,自1998年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考,至2006年9月全国已有7万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经审批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已达3082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
刘隆亨认为,注册税务师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只服从于法律。虽然他们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但有权拒绝其不合法的命令指示和越权行为;虽然接受纳税人的委托进行涉税活动,但不得违法从事代理和其他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具有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外的法律地位。
他建议说,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业执业项目的区分,是行业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未来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人员和机构专属的业务范围,同时根据其能力和特点,明确必要的兼营业务范围。专属业务其他行业和机构不得进入,属于法定业务范围,必须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由其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核定。
据财税法学会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全国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净调增应纳税额40亿元;2003年调增60.5亿元;2004年全国20个地区的统计,税务师事务所共审核8.6万户企业,调增应纳税额100多亿元,同时调减应纳税额12.85亿元。
市场准入需立法明确
刘隆亨建议,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生存发展和对其强化规范的紧迫需要,应将《注册税务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规划二档项目中,力争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主要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并制定出条例建议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决策参考,随后进入相关审议。
他认为,注册税务师条例首先要确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核准备案制度,需明确报考资格、考试形式、考试组织以及程序和执业条件,准予执业和不准予执业的事项等;另一方面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和注册制度。
此外,注册税务师条例还需要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基本权利义务、职业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培育、奖惩和责任承担方式、行业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作出明确安排。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其他机构已成立专门的条例研究起草队伍,目前立法资料的收集准备和行业立法的调研工作初步完成。
法制网北京1月14日讯
政府部门插手"家务事" 小区物业收费谁说了算?
新华网广州1月14日专电(记者吴俊、车晓蕙)近两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楼市火了,小区多了,一同多起来的还有小区物业收费纠纷。小区物业收费谁说了算?政府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到底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指导价难"指导" "试点小区"物业费纠纷频发
广东省从2004年开始实行物业收费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费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96元,但事实上,目前广东省许多小区的物业收费都没有按照政府指导价,广州市目前至少有40个楼盘的物业费在2元/平方米以上。
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是一个拥有一万多名业主的小区,从1998年起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成为"一费统缴"(即物业费、公摊费、代收代缴费等合并收取)的物业收费试点,物业按每平方米2.7元收费。2005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在物业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议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不超过1.96元。丽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经过约定,该小区2005年-2006年度的物业收费依然沿用以往的收费方式。但是,该小区16名业主不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起诉了几户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但就在此案审理期间,番禺区物价局于2006年5月下发了一纸"整改通知",称丽江花园的"一费统缴"违反了政府指导价,要求整改。此举一出,丽江花园的物业纠纷陡然升级,1000多户业主都加入了"拒交"行列。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物业收费纠纷频发,与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收费指导价不合理有关,简单化的指导价容易与市场脱节。长期关注各类物业纠纷案的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认为,政府指导价不是命令,不是强制执行的,是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管理者,给物业公司和业主提供一个参考标准,为将来出现纠纷时法官处理案件提供一个衡量标准。政府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不应该是强制干预,即使干预,也要人性化一些,在具体干预之前与物业公司协商,避免引起更大的动荡。张民安强调,政府的规章制度首先是要考虑社会稳定,如果不能带来社会稳定,还不如不要这个规章制度。
"家务事"难管 物价部门角色不断调整
物业收费纠纷近两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巫大德说,他接触到的物业管理纠纷几乎都与收费有关,重庆市近两年的物业管理纠纷中,有30%都是物业收费纠纷。广州市消费者协会近两年的统计也表明,在该协会收到的各类投诉中,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一直位居前三名,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物业收费问题。
在物业收费纠纷频发的态势之下,全国各地物价部门都面临巨大的压力,物价部门开始调整自己的角色。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建委和市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正式实施。新规规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而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费采取政府指导基准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5元,不得上浮。
广东省物价局最近也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进行调整,只对业委会成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则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厅房管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该《通知》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相对等的原则出台的。
专家评价说,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在物业收费上都是"政府管得太多",北京和广东先行一步的举措,明确了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有利于推动物业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物业收费纠纷频发的局面。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张朝德认为,物业管理收费本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但政府目前插手太多,给物业公司开展工作带来不便。例如丽江花园的"一费统缴",本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家务事",双方正在协商当中,番禺区物价局却下发"整改通知",导致"家务事"变得复杂起来。
合理行使"指导权" 让物业收费更合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涉及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属于民事范畴,政府尽量不要参与,不要干预,政府的职能定位应该是"指导",而非"管理"。
那么,政府的"指导权"究竟应该如何体现呢?专家们给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定指导价不如公开成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以及绿化、清洁这8个方面,政府要公正调查和公布这些数据远比制定指导价要容易。张朝德认为,政府应当取消物业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放手让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第二,政府要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起到扶持作用,让业委会真正成为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的,能够与物业公司对等谈判的积极力量。不少专家谈到,目前许多小区都还没有成立自己的业委会,有的小区业委会虽然成立了,但是松散无力,甚至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利用,这些都是很不正常的,政府不能放任不管,必须发挥"指导权"予以正确引导。
另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留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但这个指导价的出台必须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张民安副教授认为,政府出台指导价之前,必须研究大量的样本,充分核算成本与收益。否则,简单化的指导价与市场脱节,反而会诱发更多矛盾。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