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严格规定案件办理期限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
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最高法院规定终结执行应当公开听证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此外,《规定》还明确,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2007年新的立法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高度重视,2006年已将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且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的调研,召开座谈会,做了大量立法前期的准备工作。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将修改《食品卫生法》问题纳入正在起
草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我们期待,《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会让"法眼"看管好我们的餐桌。
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从国家的大政策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这两个主题都越来越频繁地被提及。因此,《节约能源法》的修改受各界瞩目。2007年,我们还期待以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综合利用为重要内容的《循环经济法》能够早日进入立法程序。作为我国资源环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循环经济法》体现了发展的新理念。专家建议,该法应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废渣、废水、废气实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作具体规定。过度包装也应当被禁止。对于高耗能、高污染、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新法应当提出强制淘汰制度。而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工艺和项目,则有望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倾斜。
手机资费居高不下、列车服务质量欠佳,普通老百姓可能每天都被垄断经营带来的后果所困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深入,国内市场不断开放,价格联盟、搭售、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等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正在损害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也在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三大类最主要的垄断行为分别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具体限制,加大反垄断的力度。我们期待《反垄断法》在来年得到通过,期待这部"经济宪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
四年经过七次审议,不断地集思广益,不断地精雕细琢,《物权法》的制定正在创造着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纪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支架性"法律,《物权法》保护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体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采光权、拾金有偿、小区车位优先……一个个听起来新奇却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正在孕育中渐渐成熟。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实施,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老百姓日后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我们期待《物权法》!期待在它的呵护下,我们在创造财富的路上走得更有信心。
对于那些辛苦求职的人们来说,新年愿望可能莫过于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而对于许多有工作的人来说,工作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遇到劳资纠纷如何处理等等,则受到更多的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劳动方面的法律给予更多的保障。2006年3月20日,立法机关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希望这部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能够在2007年尽快通过并施行;希望雇主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不再出现。
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法治理念背景下,专家呼吁修改民事和刑事两大诉讼法。怎样在制度设计上对刑讯逼供进行防范,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专家们认为应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点。超期羁押涉及人权的基本保障问题,事关重大,《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完善,杜绝超期羁押问题。此外,刑事诉讼律师权利、证据制度、审判效率等问题也应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牙防组"事件、雀巢奶粉事件、火车票强制险之诉,这些沸沸扬扬的新闻事件让公众更加关注公益诉讼制度。专家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写入,让公共利益的保护渠道更加畅通。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