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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立法跟进筑好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要从国情出发,通过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

    2006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出席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开幕式时致辞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近十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2005年,全国5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累计积累6066亿元。然而,在取得的成绩面前,正如黄菊副总理强调的那样,目前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问题,比如,如何坚持城乡统筹问题;收入群体如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又艰巨的任务。

    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引下,从根本上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离不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已为我国第45条宪法所明确规定。然而,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状,无论是城乡二元体系下对农村人口(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还是城市贫弱人群的基本生活补助,均是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而我国现阶段有关社会保障立法的缺失,无疑使解决社会保障问题面临着法律困境。因此,跟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成为必然的选择。

    首先,结合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制定社会保障单行法、配套法的根据。从法律体系上说,社会保障法属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对社会保障做出全面规定,只是制定了一些单行的社会保障的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的社会保障的内容零星地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形成了现行单行、分散的立法体例,缺乏统一、权威性规定,这既影响了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又影响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条件未成熟时,要选择最为紧迫的法律问题入手,而根据我国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现状,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建立有关社会保险法律就成为更加现实的任务,社会保险法应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多个方面,社会保险法要从法律的位阶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各个主体的负担比例、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社会保险管理模式、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等方面。

    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孤立进行,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要结合我国现有的身份证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保障社会保险的全国覆盖,特别是保障城乡居民的平等对待,真正做到城乡统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我国提供各种社会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也是目前极为急迫的问题,也急需对此进行相关的立法。

    最后,我们也要善于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比如适当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客观实际,建立覆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切实保护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最终的目标是要建立以社会保障法为基本法,以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社会福利法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目前问题最为突出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入手进行立法,解决现实矛盾,为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积累经验,不失为一条现实的道路。

    总的来说,坚持从国情出发,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既要确保当期支付,解决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特殊问题,又要研究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通过法治的手段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筑好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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