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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

导读

    反垄断法出台宜早不宜迟

    "经济宪法"有哪些看点

    反垄断立法 -- 我们期待什么


    
反垄断法出台宜早不宜迟


    武长海

    最近,关于反垄断法的话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表明,反垄断法出台宜早不宜迟。

    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贸易摩擦。按照世界通用惯例,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法、竞争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确定一个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我国的破产法、竞争法等法律的不完备,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之一。由于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使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受到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

    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出现或遭遇不正当竞争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难以维护公平竞争,最终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迟缓。我国虽然搞市场经济已有二十多年,成绩斐然,但客观地看,离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还有很大距离。国有控制导致的市场垄断严重,行政垄断比比皆是。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大量资源和能源浪费,生产资料不能有效配置;市场机制失灵,生产过剩问题突出;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国内垄断,既影响了服务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承诺,美国欧盟等已经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种种迹象表明,中美、中欧之间的服务贸易摩擦将会升级,并成为主要的贸易摩擦领域。

    反垄断法的缺位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市场、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进行垄断,影响了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同时,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缺乏针对我国的不公平反垄断诉讼的反制手段,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而且极有可能遭受极大损失,然而我国企业却不能从我国的反垄断法得到法律救济。

    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完整竞争法体系。因此,我们急切盼望反垄断法尽快出台,为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我国当前面临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从国内看,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完备;从国外看,我国作为WTO成员,企业和政府应当具备国际化、战略性眼光,而不是拘泥于眼前利益、部门利益,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已经是国际化市场,竞争已经是国际化竞争。2006年12月10日,我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将结束,我们面临的是同场竞技的众多高手,政府和企业只有勇于溶入世界经济大舞台,舍此别无他路!

    在制定过程中,对于"中国特色"应当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宜照抄照搬国外法律。行政垄断,尤其是地方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中国特色",国外的反垄断一般都是反经济垄断,但行政垄断的本质仍是经济垄断,只不过主体是政府,政府为了部门利益或一方利益,用间接的手支持企业搞经济垄断。这只手不斩断,经济垄断是不能除去的。对于行政垄断能不能纳入反垄断法,深层次考验的是我国中央政府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决心问题。

    "十一五"规划对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打破行政垄断等都有明确要求,但如果没有反垄断法,这些目标将很难实现,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将是全面贯彻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着。

    
"经济宪法"有哪些看点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因此,反垄断法又有"经济宪法"之称。正由于此原因,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备受各界瞩目。

    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同时,在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又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据此,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也包括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

    同时,草案又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般来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市场份额较大、实力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虽然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草案采取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待遇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同时,为了便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有效地执法,草案还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并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依据,明确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以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和制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作法,草案为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等七个方面。并原则上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将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可以改善竞争条件和竞争状况,并且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作为允许经营者集中的依据。

    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关系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度。确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草案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三个层面上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一是明确了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另行规定,以保证国家对重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竞争政策的实施,使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三是设计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如何规定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明确规定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此外,草案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严禁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据此,草案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实践中,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目前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草案在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的同时,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来源:经济日报

    

    来源:《经济日报》

    
反垄断立法 -- 我们期待什么


    

    记者 刘晓鹏 张 铁

    新闻背景

    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界:

    谁来执行是关键

    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律师说,对于这个法律的立法我们一直在期盼,现在终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希望能够早日出台,更希望这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能够经得起推敲,尽可能完善,这样实施起来才会更有针对性。

    目前,吴律师最关心的就是法律对于反垄断机构的规定,反垄断的主管机关如何设置,它的权限如何界定,"这些对于法律的执行来说是决定性的"。

    2004年以来,曾有多家企业向吴律师咨询有关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问题。记得南方有家企业受到所谓"价格垄断"的影响,所需的某类食品原料被处于优势地位的供货商控制,企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他们曾向她咨询有关问题,但寻遍现有法律,却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年轻的法律工作者蒋欢在负责一家名为"中国反垄断律师网"的网站,她说自己目前比较关心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问题。目前,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已越来越青睐于采用合并的方式,反垄断法应当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扶持民族产业和吸引外资之间把握恰当的平衡。

    消费者:

    我更关注"行业垄断"

    在街头采访发现,对于反垄断立法,普通市民了解并不多。虽然有专业人士认为,这次反垄断立法对行业垄断行为的影响有多大尚难预料,但普通市民在讨论反垄断立法时,"行业垄断"却是实实在在的"焦点"。

    北京西站外,在科研机构工作的刘先生刚刚买了两张卧铺车票,临近暑期,这两张票买得挺辛苦。当天,他在报纸上看到了反垄断法正在审议的消息,他说从当年来北京上学到留在北京工作,十几年来,火车票始终是"难题",对自己而言,一张火车票背后的"行业垄断"影响更明显更直接。

    侯女士刚从地安门附近的邮局出来,她还没听说反垄断立法的消息。她常给家里寄一些药品,可一到邮局,工作人员要求必须用他们的包装,价钱不便宜。"有一次,我就是快递张光盘回家,可他们却非要往包装里塞很多报纸,重量增加了很多,当时心里不高兴,可一想好像也没有别的选择了。我不知道反垄断法立法能否改变这种状况?"

    北京中关村一家电信营业厅外,在机关工作的马先生刚刚交完话费出来,"跟以前比是便宜了,但总体来看还是偏贵,整个电信行业发展这么快,利润增加了很多,为什么普通消费者还要承担这么高的话费,我觉得关键就是缺少竞争。"马先生刚从中亚某国出差回来,他说那里的移动电话普及率远不如中国,可人家有6家企业参与竞争,"希望反垄断法能让类似这样的领域有更多的参与者、竞争者,这样,消费者的权益才更有保障。"

    企业界:

    关心"并购和定价"

    我们尝试采访有关企业,但企业大都以"法律尚处审议阶段"为理由婉拒。通过其他渠道获悉,企业界对于反垄断法立法"非常关注"。供职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于律师透露,"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反垄断立法,所有的客户都找过我们咨询",不少客户还要求律所对他们进行"培训",分析反垄断法对他们的影响。

    于律师说,"实际上,我们也不清楚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规来推测其中的内容。"于律师曾到一家著名手机企业的法务部做过一次讲座,结果,法务部的工作人员全部来了,一些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如市场开发、政府事务、企业发展等,甚至企业高层领导,也都纷纷赶来听讲。

    于律师的客户大多是国内外著名的企业,在咨询和培训中,他发现,对于反垄断法,企业最关注的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并购,一个是定价"。

    于律师说,一些客户担心,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会不会过于原则,或有附带的"豁免"条款。

    谈到反垄断法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时,于律师说:"短期肯定不会有大影响。"他提醒说,媒体在讨论反垄断法时,对电信、石油、水电、航空等行业关注太多,这实际上会给公众造成过大的心理期待。

    链接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约有80多个。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据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06-06-26 第10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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