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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守卫公证的公正灵魂

    点击 司法部颁布《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依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3月14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发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公证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但近年来,代表公信力的公证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断。

    解说:

    规范公证员执业管理,让公证更公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傅廷中

    公证的核心在于公正,葆有公正就是葆有灵魂。因此“公证不公”尤为民众关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员准入条件、禁止行为、监管机制从法规上明确了令行禁止。

    九大“雷区”不能碰。《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以下九大行为:一是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是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是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是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是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任命要报请司法部。《办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需具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五大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报请司法部任命。在人员准入上提高了门槛,保证了公证员队伍的纯洁与公正。

    来源:《人民论坛》 ( 2006-04-19 第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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