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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记者郭晓宇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重要消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是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共识的过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符合实际,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还同时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为配合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即日出版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单行本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参考》。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新闻发言人由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文字解读

    不签书面合同权利同样受保护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现状: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城镇国有、集体及外商投资企业得到较好的推行。上述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左右。但是,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尤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草案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有力的凭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一些规定,但比较原则。草案的规定与之相比,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不论是否有书面合同,都视为已订立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使用人单位无法通过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合同终止也能拿到补偿金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现状:现在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大部分期限都在一年以内。据调查,目前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都在10%以下。

    草案解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金。同时,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可以相对少一些。草案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恶意欠薪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现状: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拖欠行为仍时有发生。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草案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细化的规定和有力的处罚措施,无疑加大了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建立劳务派遣资本金制度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现状: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但目前在劳务派遣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突出。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的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将自有职工解聘空出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义务;还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草案解读:如果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加限制,它很可能成为主流用工形式,即劳动合同为劳务合同所替代,这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草案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相互推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资本金制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付出一定的资本金作为备用金,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造成劳动者损害,就可以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资本金制度为劳务派遣人员维权起到了保底作用。

    

    严格试用期的设定范围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现状: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试用期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的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解读:草案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区分不同情况比较详尽的规定了合理的试用期制度,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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