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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出台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100年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近日签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这一旨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档案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这一办法分别对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办法规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
来源:法制网
国土资源部将实施立法项目储备制度
一项全新的立法项目计划管理制度今年将在国土资源部实施,这项制度就是立法项目储备制度。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该部已经要求,今年,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
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同时,还将推进立法方式改革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
所谓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就是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同时还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国土资源部提出,对近期不能列入立法计划而又确属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立法项目,可以先行安排调研起草和试点,并作为立法储备项目。已进入立法储备项目库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这位负责人说,就国土资源立法,该部还将推进立法方式改革,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吸收专家参与立法。努力在起草阶段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生、保护民权。
国土资源部表示,立法时,从根本上改变立法中对行政机关重权力设定轻责任追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义务设定轻权利保护的现象,注意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据悉,"十一五"期间,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登记、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准入、古生物化石保护、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方面都将进行立法。
来源:法制网
注税执业依据首次提升为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解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6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
统一考试已举办了八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全国共有税务师事务所近3000个,从业人员近10万。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注税行业执业依据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今天接受本网采访,对注税行业规范进行了解读。
涉税鉴证业务减少税企矛盾
以往注税行业主要局限于提供代理类业务,而办法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的业务除涉税服务外,还包括涉税鉴证业务,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解释说,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不少省市存在税收征管人员有限而纳税户数繁多的矛盾,由于企业自核自缴水平低,从而造成税务机关有查必有罚的现象,导致税企矛盾突出。如果在税收征管中引入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方面的有偿服务,可大量减少这些矛盾。
此外,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对一般性的社会中介服务不设置前置条件,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同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明年我国将开放税务服务市场。注税行业加快发展涉税鉴证业务,也是适应市场形势的需要。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授权省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其他涉税鉴证和审核业务。总局将陆续出台包括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进行规范。
明确要求税务机关支持注税行业发展
办法在第七条分两款对税务机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介绍说,许多地区的税务机关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税收征管精细化的要求,已经在积极探索拓展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空间,引入审核鉴证服务等,取得征纳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办法是将各地征管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归纳提炼。
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完全统计,2002年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服务,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40多亿元;2003年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5亿元;2004年仅对20个省市的初步统计,净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已达108亿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保护了国家税收利益。
违规行为由省级税务机关处罚
办法明确了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处罚主体为省级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表示,考虑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种类和权限设定上的限制,基于办法的法律级次,罚则中只设定了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两种处罚形式;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撤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非行政处罚的处理形式。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