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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快递

不完整的《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规定的却不够全面,尽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以及遗失物的拾得制度,但对于先占制度却没有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草案的一个缺陷。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这一项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而现在世界许多国家也有规定。通常先占的构成有这么几个要件:一是先占的物必须是无主物,也就是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二是一般来说必须是动产,诸如土地之类不动产不能适用先占,同时一般认为,诸如尸体、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物等动产也不能成为先占对象;其三是占有无主物要以所有的意思来占有。

    之所有在提到先占制度时,我特别要提到"破烂王",因为这一制度对于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有很大的关系。在每个城市都生活着这么一个所谓"破烂王"的边缘群体,他们以搜集他人丢弃物为生。丢弃物在《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定性,对其的所有权归属也就无法可依,特别是对丢弃物是否可以适用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丢弃人是否可以遗失物来主张权利不清。法律规定不明,必然引发在丢弃人与拾得人以及其他人之间的权利纷争,丢弃物长期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就使物品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破烂王"生存权利也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如果设立先占制度,规定无主物实行谁先占有谁拥有所有权,同时将丢弃物规定为无主物。那么,"破烂王"拾得丢弃物就依法拥有所有权,有利于他们积极地搜集那些具有回收价值的物品,不让这些物品成为垃圾污染环境,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给社会创造就业,保障了这些"破烂王"的生存权。

    其实,先占制度对于定分止争以及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促进社会效益,不止在丢弃物方面,也不止在保障"破烂王"的生存权方面。现代社会,尽管无主物越来越少,但仍然存在一些无主物,如在江上所捕得的鱼、山上所猎得野生动物(国家明令保护的除外),对于这些无主物也应当确立其权利的归属,否则也容易引发权利的纷争,不利于社会效益的创造。

    所以,我建议在物权法的草案的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先占有制度,对无主动产(含丢弃物)实行谁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就取得所有权。同时,对丢弃物与遗失物之间的界线也要有一个清楚的划分。

    来源:中国律师网

    
现实让《物权法》困惑


    家住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井池沱以及江池沱附近的村民,从10日开始就忙得不亦乐乎,因为刚刚过去的洪峰不仅给他们带来了丰富的柴火,还给他们"冲"来各种饮料、甚至色拉油。(《重庆晚报》7月13日)

    别看他们现在乐哈哈的,冒着危险忙个不停,可是真要追究起来,恐怕他们谁也乐不起来。这些"江上浮财"在民法上称之为漂流物,而漂流物按现在《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那就意味着这些村民捡到的东西都要归还失主或充公,他们没有权利拥有这些东西。

    先看归还失主的规定。草案规定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这说明这些村民在捞起这些"江上浮财"后,首先就应该去通知失主或者送到有关部门,如果失主来认领了,那么依照草案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村民因此可以得到一些保管费用。但是,如果没有失主来认领,村民就更惨了,他们连要求保管等必要的费用的权利都没有,因为依照草案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那么,村民什么都得不到。

    然而,如果我们回到现实,我们会发现,法律的规定恐怕根本就无法运行起来,因为从一开始,这些东西就无法打捞起来。首先,打捞这些"江上浮财"是需要花费精力,甚至还要冒生命危险的,没有利润与收获,是没有人愿意去花费自己的精力和冒险的。其次,寻找这些"江上浮财"的主人是需要成本的,有时这种成本甚至很高,如果"江上浮财"是一些比较贵重的东西,花钱去寻找失主也许还值得,但多数"江上浮财"是一些树枝、饮料并不值钱的东西,不但可能寻找的成本要超过物品本身价值,可能失主路途上花费的成本也要超过这些物品价值,结果是东西打捞上来后,可能最终还是会躺在拾得人的家或有关部门保管的地方,失主是得不到的。

    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时,有专家针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建议增加二条规定,一是参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但有得到保管等费用的请求权,而且还应当有得到报酬的请求权;二是对于拾得十元以下的物品,如果找不到失主,遗失物归拾得人。可是,在草案并没有吸纳这些合理意见,据称是考虑到要"弘扬道德风尚",仅仅是规定了"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了,可能出现二种情形:一是村民们都很遵守法律,但是绝大部分人将做的事情是看着"江上浮财"随波逐浪,任那些树枝或其他东西变成垃圾污染江水或危害江面通行,物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损害社会效益。因为,高尚的道德毕竟只是少数人才能践行,多数人无法做到,而法律可以不赋予公民拾得漂流物取得报酬的权利,但是法律却不能强迫公民打捞漂流物,因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第二种情形是更有可能在实践出现,那就是村民们仍然欢快地打捞着这些价值不高的"江上浮财",并将它们搬回家,他们根本就不把物权法当成回事。因为,失主因为成本太高不会找上门来,国家也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成本太高不太可能找到村民追究责任。"弘扬道德风尚"的良好动机,最终换来的是社会效益丧失和法律的权威的失落!

    来源:中国律师网

    
物权法解读:小区车位等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张宗堂)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生活案例]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

    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

    [草案摘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记者点评]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强调了业主对归个人专有部分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这一针对公共使用物品的归属进行的相关规定,更能体现建筑物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归属,有利于对业主产权的保护。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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