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禁赌立法仍需完善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制日报》5月13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作了细化,明确界定了赌博罪的构成,强调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刑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我国刑法第303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已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对禁赌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各类赌博犯罪的表现形式、手段包括赌资、赌具、赌场以及赌头、赌徒的表现形式、种类、构成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的滞后性难以起到有效遏制作用,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禁赌立法。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在我国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行为作出了解释,并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赌博,还把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和通过赌博行贿行为明确界定为贿赂犯罪,体现出了刑事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人性化,将有助于狠刹日渐盛行的官赌之风。
笔者认为,当前打击赌博犯罪还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目前对于组织两人对赌还不能以“聚众赌博”定罪,司法解释也未解决重“庄家”、轻参赌的问题;对于公务人员豪赌及到境外赌博仍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赌博罪的处罚规定也偏轻,量刑没有档次之分,法定最高刑偏低,附加刑中没有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使得赌博的风险成本偏低,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因此,打击赌博犯罪应将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和加强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增强执法效率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使法律真正成为遏制赌博犯罪的利器。
完善禁赌立法必须以严厉打击官员豪赌为重点。分析近年来的一些贪污案件,“贪官豪赌”非常严重。如“慕马案”中的马向东,4次登上“东方公主号”到公海赌博,3天输了上千万;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私自跑到香港赌博,一天输掉350万元;陕西“赌博书记”刘贵正,挪用公款赌博输掉40万元……赌博已成为行贿受贿的暗道、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禁赌立法必须将赌博官员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突破难以治罪的立法难局,明确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在官员头上架设起预防赌博的“高压线”。
完善禁赌立法还必须突出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如果一些造成赌博活动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就难以遏制赌博反弹,惟有持之以恒地综合治理才是治本之策。为此,既要强化教育,构筑全民远离赌博的思想防线;又要建立制度防赌的事前防范机制,针对官员挪用公款、权力寻租的赌资渠道,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管制度,实施科学正规的审计等;还要建立长效、科学的分级治理机制,使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遏制赌博违法犯罪的合力。
未来社会的发展有可能使赌博活动更显复杂性、隐蔽性和高危害性,这势必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构成新的挑战。我们只有及时完善禁赌立法,建立契合和谐社会需要的长效机制,适时调整打击重点,才能在法律利剑的威慑下,在严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下,在卓有成效的公民道德建设下,将赌博违法犯罪这一社会毒瘤彻底铲除。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