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工商总局官员直指《消法》诸多弊端程序盲点致民告官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4日上午表决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官员直指《消法》诸多弊端
“目前国内消费维权的各个环节都有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要求。”今天,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刘小平表示,这是消费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刘小平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举办的“2005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为此开出了“药方”:改《消法》。
但她认为,“修改《消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完善《消法》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法律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随时修改,而且修改程序复杂;面对消费领域随时出会现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也不可能随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而由国务院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适时修改《条例》,则相对容易些。
刘小平说,《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消法》规定的维权范围也亟须扩充。《消法》赋予消费者9项权利,但是,随着一些商家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这9项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其中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如何保护。刘小平说,一些消费者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或在网上购物时,经常被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入、联系方法等。这些个人隐私常会被卖给其他商家。
刘小平说,虽然《民法》里对隐私权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其保护范围应该扩大。
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方式是打官司。但由于消费金额往往不大,有时打官司不是很值得。这时,行政保护成了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行《消法》体现行政保护制度的主要有第28条、第34条和第50条。规定,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但是,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刘小平说,这些条款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二是由于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可能造成互相推诿。“假如消费者买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该向哪个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到底是什么部门?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罚则,工商部门如何处罚?对这些情况,《消法》都没有详细规定。”
刘小平建议,借鉴韩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责。“现行《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5种维权途径,但是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刘小平说。
第一个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但这在目前几乎不可能;
第二个途径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消协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
第三个途径是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申诉,但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消协一点儿办法也没有;
第四个途径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须事先有仲裁协议,而且仲裁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费用往往会超出消费金额;
最后一个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为此投入的时间、精力、费用往往会令消费者得不偿失”。
刘小平建议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这些工作要消费者去做,一方面高额的检测费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以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
她建议,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一边的举证责任制度。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的主张时,只须提供购买凭证、展示商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不需检测),如果经营者对此有异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外,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的话,应由经营者承担检测费用。
消费者索赔的要求得到支持时,谁该赔钱,也是一个难题。《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歧义,令消费者认为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补偿。而事实上,消费者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均应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是,什么是故意拖延,什么又是无理拒绝?”刘小平说,《消法》对此均无明确定义,这也使一些经营者拒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在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不可以用专门的、非公开的侦查手段?发生“苏丹红”事件等紧急事件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这些行政执法措施,《消法》没有相关规定。“虽然发出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工商部门也在做,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我们也承担着当被告的风险。”刘小平说。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际需要。刘小平说,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此时,应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应通过立法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
程序盲点致民告官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
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自去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暴露出政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的突出问题,程序盲点成为民告官的一大原因。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分析去年该省行政案件的特点时说,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引发行政诉讼的,不在少数。
从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到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间准备期长达近一年并不多见。这部旨在对行政机关“控权”、“限权”的法律,是政府自身的一次全新革命。
吕忠梅代表在给当地政府职员开《行政许可法》的讲座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程序意识。吕忠梅说,有时为了尽快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顾法律执法方法、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任意简化程序。忽视甚至不知道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当事方对此反应强烈。
在国企改制中,很多企业被贱卖,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批准转让没有评估,应该走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没有做。还有,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本应是股东之间的行为,可政府却与企业签合同。因为程序不合法,老百姓把政府告了。
李汉宇委员说,程序正义的一大原则是信息公开,不能运用潜规则。有的行政机关有时候办事情,领导要求快,只要领导打个招呼,可以不走程序就批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有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规定的权利才能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向大会提交的议案是一本法律草案,整整36页。他呼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目前,中国行政法律体系框架初步搭建,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改变,但迄今为止仍然欠缺一部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应松年代表说,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执法。当前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与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甚至有些案件处理结果基本公正,但因为行政机关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准则,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不能接受而告状、上访。
应松年代表说,现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虽然对特定领域的行政程序作了规范,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薄弱,因此,制定一部涵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统一的、法典性的行政程序法,已成当务之急。
应松年代表提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共九章,本着合法、知情、公开、参与、公正、效率、诚信为原则,对行政规划、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程序规范,作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