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完善反洗钱立法 维护和谐金融秩序
上周,许多媒体都以不同形式报道了国家在打击地下钱庄方面所取得的成就:9个月共组织专项打击行动479次,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窝点155个,涉案金额125亿元人民币,缴获现金折合人民币1.1亿元,冻结存折及银行账户460个,冻结资金42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额1943万元人民币。也许这样的有关经济犯罪方面的新闻,不如杀人等暴力犯罪的新闻那样引人注目,但是诸如地下钱庄等经济犯罪的危害却是巨大的。
地下钱庄的危害与洗钱犯罪紧密相连。所谓洗钱,就是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主要是犯罪行为)谋取到的资财及其收益,经过一定的处理使之成为“合法”(当然这种合法性是指表面上而言)的财产,一般称那些取得非法收益的犯罪行为为“上游犯罪”。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表明什么呢?以中国2001年统计数据为例,它占到年末2122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的11%,几乎等于这一年466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额。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不仅侵害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外汇交易秩序,更为上游犯罪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便利。有关数据表明,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的黑钱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人民币;腐败收入洗黑钱300亿人民币;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目的自然是逃避监管,不想在中国缴纳税款。
透过相关的数据及新闻,我们看到,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不仅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外汇交易秩序,在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的条件下,更和惩治腐败贪官、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和谐有序的金融秩序密切相关。然而,面对复杂的各类洗钱犯罪活动,有关立法稍显滞后,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尚没有统一、系统的反洗钱法;反映在司法实践方面,就是虽然“洗钱罪”早在1997年就已正式写入刑法,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反洗钱法正在抓紧起草中,值此之际,对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期待,应该是大有裨益的。首先,解决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反洗钱犯罪上的脱节,以期使洗钱行为的入罪能够更具可操作性。从商业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与避险性,决定了他们在洗钱与反洗钱之间的暧昧态度。作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金融机构规避法规的冲动与生俱在。以金融机构为媒介的洗钱行为,表面上将使金融机构存款增加,且洗钱数额越大,金融机构获利也越多。在利益的驱动下,即便金融监管机构意欲打击这类犯罪,处于底层的营运部门又何尝愿意冒着失去一个既有大客户的风险,而主动与侦查机关合作对每一笔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因此,反洗钱法应尽可能地赋予金融机构以强制性义务,明确其承担控制洗钱的具体职责。
其次,在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法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的其他部门法。如,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然而,社会现实表明,目前贪污贿赂、偷税漏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正在成为新的洗钱对象,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洗钱问题研究,将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收益洗钱的法律控制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对通过洗钱方式将国有资产化为己有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将控制洗钱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
同时,协调好不同部门、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反洗钱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众多机构,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在法律上又涉及到众多的部门法,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与既有的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发生交叉,甚至出现冲突。在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之外,更需首先在立法上实现无缝链接,以期各相关法律能得以协调一致地适用。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打击洗钱的斗争已越出国界,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密切合作,实现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等。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