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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之核心

作者:胡健
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一部没有明确界定、充分规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不是一部成功的反垄断法,是配不上“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这些赞誉之词的。

    无处不在的行政垄断

    2002年,曾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口号,给当地报刊发行业带来冲击的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了3年之后,不得不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失利的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打人事件一度吸引了国人的眼球,但我们关注的往往是王廷江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却忽视了打人事件的起因:民航业的垄断——飞机从广州经临沂到青岛需要700元,而从广州到临沂则需要1000元,飞机到了临沂老家,乘务员却不让下飞机,于是发生口角,拳脚相加,出现了发生在临沂机场的打人事件。

    不仅仅是这些热点新闻中,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与“行政垄断”打交道,在中国经济转型的今天,或许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至今无法看到家中固定电话的通话详单,也没有一家电信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不亏本”的服务;我们被迫接受每年春节期间火车的涨价,对涨价的幅度基本上没有任何发言权,即使有仗义的律师已经挺身而出,也难以打破现有的“铁老大”格局;我们往往被告知最好购买本市生产的汽车,因为外地汽车上牌照的价格可能比你买的这辆车还要高;现在的手机花费太高了,我们愿意选择接听免费的小灵通,尽管没有技术上的障碍,但是政策上的限制使得小灵通只能实现本地通话,无法进行漫游……

    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已经完成,并被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并有望在2005年进行第一次审议,这让我们看到了反行政垄断的希望,更增强了反行政垄断的信心。反垄断法的核心是反行政垄断,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反行政垄断是保持市场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

    反行政垄断:反垄断的现实选择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都采取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反垄断政策,究其原因,是因为反垄断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息息相关。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会趋向于垄断,因为竞争者是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竞争,而垄断则能使竞争者有效地实现这个目标。通过竞争占据部分市场,就实现了有限垄断;完全占据市场,就成了独家垄断。但是,垄断过甚又会反过来限止竞争的开展,阻碍科技的进步,阻碍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价格,从而损害公共福利。因此,反垄断法的发展直接受制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垄断的限制程度和限制范围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态势密切相关。

    当前,中国的反垄断的现实是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或多或少的体会:手机通讯价格居高不下,航空服务晚点频繁,油价确定过程不清不楚,一个城市只有一种牌子的汽车,这样的现象可能并不少见,需要追问的是:这背后隐藏了什么的“秘密”?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垄断。垄断通常被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对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由于以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为依托,其顽固性和破坏性更甚,其实质就是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凭借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对市民社会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限制,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背离了原有的法律运行轨道和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律,从而破坏整个社会协调有序的发展,阻碍经济的良性运行。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行政性与经济性的垄断行为,对自由竞争的损害比一般的经济竞争更为恶劣,并且与政治腐败紧密相连,与惊人的行政垄断腐败的经济损失相比,官员的个人腐败只能算是九牛一毛。毫无疑问,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平稳的发展环境。

    期待将行政垄断纳入规制范围

    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是建立在私人企业制度主导的基础之上,政府是超然于市场之外(至少在形式上做到了)的,所以反垄断法规范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企业。而正因为政府的“超然”,在推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就可以做到客观公正,但目前在中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因此,是否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是目前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最有争议的焦点问题。现在,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除行政垄断,必须等待体制改革,坐等政府职能转变;另一种观点认为,要通过反垄断法进行明确界定和规制。有论者认为,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只有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根除。而笔者认为,其实,体制改革与法制变革密不可分。法制是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制改革蕴含着法制的变革。同时法制是促进和保障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外在力量。否定法律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作用是片面的,法律应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因此,与其等待政策早日出台,不如期待法律明确规定。

    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界定和规制行政垄断,是建立并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保护经济自由,保障机会均等和公平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促进经济技术进步的必由之路。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一部没有明确界定、充分规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不是一部成功的反垄断法,是配不上“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企业大宪章”这些赞誉之词的。

    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垄断的毒瘤。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要把行政垄断反得更彻底一些,首要的功课就是重新审视行政权力,合理配制市场资源, 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行政权是行政法上的执行权,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因此反垄断立法必须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确立行政权是一种非赢利性的权力,与之相应的是强调行政权的服务性与有限性,努力实现“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目标,把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落到实处。我们热烈期待着明确将行政垄断纳入规制范围的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行政垄断能够被反得更彻底一些!

    来源: 《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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