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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十二年艰难“分娩”

一、背景

    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公务员录用的体检通用标准,它标志着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终于有了全国统一的“国标”。

    说起这次“国标”出台,不能不说近两年发生的两个案子。

    2003年4月,浙江某大学学生周一超因患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落选公务员,持刀刺死了经办人。各方在为之痛惜的同时,也纷纷质疑现行体检标准的科学性。

    紧接着,半年多后,安徽芜湖市考生张先著同样因体检中乙肝检查为阳性,以笔试、面试第一名的身份惨遭淘汰。张先著一纸诉状,把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这个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官司一时成为舆论焦点。

    之后,浙江所谓“男身高不足1.6米,女身高不足1.5米”为不合格,湖南的“女性双乳对称”之争,长沙市建议把相貌纳入体检范围……在一片反对的声浪中,制定一个科学、统一适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回头看,被视为新中国公务员制度肇始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实施近12年。从该《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3年10月1日起,围绕着建立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的争论就未停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据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有25个省、区、市下发了体检办法,另外6省区市没有下发,体检时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的体检标准。众多的“地方标”,使各地的公务员录用在身体指标上不可避免地陷入“战国时代”:在甲省合格的身体,到了乙省就不合格;同样的职位,在A市要求裸眼视力4.8,到了B市就变成了5.0。

    这一状况随着大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案的发生,终于被打破。

    多方论证,打磨科学标准

    2003年底,一份《关于建议取消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成为公务员》的内参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注意。

    26天后,人事部、卫生部几经斟酌,将第一次标准制定讨论会的地点定在了安徽省芜湖市———全国第一起因公务员体检标准争议引发诉讼之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用人部门,上海、四川等省市考录主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国务院法制办等工作部门,佑安医院、北京大学等医学研究机构的代表悉数参加。会议还特邀了芜湖市人事局和张先著案的代理律师列席。

    芜湖会议讨论异常热烈,最终的成果有三:达成了共识,即体检须有一个合法、科学的统一标准;确立了制定标准的原则,即尊重科学、尊重法律、以人为本;确立了制定标准的框架。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承担了录用体检标准的具体起草事宜,中华医学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组织了由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学、公共卫生学等专业的权威专家参加标准的起草、修订。

    2004年2月28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召集12位专家对初稿进行论证,乙肝病毒携带者问题成为论证的焦点。

    7月30日,人事部、卫生部在网上发布公告,就体检标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期一个月。

    11月15日至25日,人事部、卫生部就体检标准第二次网上征求意见,并就第一次征求意见的情况向社会作专门说明。两次网上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邮件5368封。网民提出的诸如乙肝病原携带者、身高、残疾等问题的有益意见,均在标准制定中加以体现。

    12月8日,两部再次召开体检标准论证会,邀请5位医学专家对网上收集的意见进行论证,并对体检标准进一步作了完善。

    历经十几次不同层次的讨论、论证,体检标准日臻完善。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标准于2005年1月20日由两部颁布。

    

    二、人事部、卫生部就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答记者问

    

    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了人事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标准不一、滞后呼唤统一规定

    ■尊重科学、兼顾各方利益、注重可操作性

    记者:自《体检通用标准》制定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谈谈标准制定的背景。

    负责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相对滞后,标准很不一致,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记者:此次制定标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一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专家的意见,将体检标准与能否正常履行职责相结合,体现公务员职业和职位的一般要求;二是兼顾各方利益,既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利,也要兼顾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既便于医生作出判断,也要在实践中行得通。

    ■乙肝成为通用标准核心问题

    记者:第一次网上征求意见期间,网上还刊登了人事部、卫生部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的一封信,请问两部门为什么对乙肝问题如此重视?

    负责人:我国目前有1.2亿左右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乙肝防治工作,重视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还作出专门批示,要求把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起草好。在此背景下,人事部、卫生部起草了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的一封信。可以说,乙肝问题始终是体检通用标准的核心问题,经过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标准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

    ■四大特点凸显人文关怀

    记者:与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的体检标准相比,新标准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更科学化、更人性化,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

    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主要基于:复检作为一个程序,对于维护考生和用人部门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定复检程序是必要的。同时,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根据这个表述,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体检通用标准》仅是最低标准

    ■招考双方不严格执行将受查处

    记者:各地各部门在招考公务员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标准吗?

    负责人:通用标准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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