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证券法》修改草案已形成 聚焦五大问题司法部严惩律师行贿法官行为和乱收费现象
我国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
今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时,律师就能介入,尤其是检察官询问疑犯时律师可在场旁听。昨日(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在“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联合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确保律师在场权有望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
陈瑞华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解决超期羁押、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扩大被害人自诉范围等几大热点问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我国刑诉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陈瑞华认为应确立保障人权的原则。“保障人权”不仅包括了保障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警察、检察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能否到场的问题。
陈瑞华认为鉴于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应该扩大辩护人的权利,使侦查阶段律师就能介入行使辩护权。(记者廖卫华)
来源:新京报
《证券法》修改草案已形成 聚焦五大问题
证券报消息: 有关专家日前分析指出,《证券法》修改将涉及许多重大问题,如对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如何修改。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透露,《证券法》修改草案已形成,将在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专家认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而且,2003年12月通过的新《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预留了空间,《证券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现行《证券法》强调资本市场只能搞现货交易,而国务院“九条意见”已正式提出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因此应当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提供法律支持。
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眼下,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危机、违规国债回购等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券商没有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修改,让符合条件的券商在一些基本框架下发展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现行《证券法》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条款,其中的“炒作”、“违规”等定义不清、界限不明,使得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失之过宽或过严,而且也不符合“九条意见”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因此,在修改中有必要删除上述条款。(记者钟正)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司法部严惩律师行贿法官行为和乱收费现象
经过为期近一年的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大教育、查处力度,2004年全国共有719名律师和213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惩处。这是记者今天从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总结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 2004年3月以来,司法部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的目标,开展了以“三项教育”和“三个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采取措施着力规范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范律师的个人执业行为,集中查处违法违纪律师和“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努力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把查处工作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果的一个重要标准来抓,坚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力求准确,区别对待,注重效果”,认真落实查处工作责任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对社会反映强烈、查处工作困难的重点案件,主要领导直接督办,排除干扰,确保案件查处质量。一些地方建立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定期通报、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制度,强化查处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
据统计,这次教育整顿共查处违法违纪律师719人,查处违法违纪的律师事务所213家。在受到行政处罚的261名律师中,吊销执业证47人,停止执业109人,没收违法所得23人,受到警告处罚82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72家律师事务所中,吊销执业许可证14家,停业整顿21家,没收违法所得13家,受到警告处罚24家。在受到行业协会处分的458名律师中,取消会员资格47人,公开谴责73人,通报批评210人,受到训诫128人。在受到行业处分的141家律师事务所,取消团体会员资格14家,公开谴责20家,通报批评82家,受到训诫25家。
这次受到查处的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交往,特别是行贿法官的行为;二是律师私自收案收费和乱收费;三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尽职责,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四是搞不正当竞争,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作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等。
为了进一步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实现标本兼治,司法部决定在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重点是落实“七项规范”:一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主体。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加大对合伙人主体资格的检查监督力度,按照法定条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进行全面清理,使“假合伙”等问题得到认真解决。二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行为。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切实解决谁揽案谁办理的问题。三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认真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方式;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教育培训、执业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律师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等现象。四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和新执业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加强业务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对律师办案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健全事务所团队化管理机制,加强团队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五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克服缺乏必要的组织机构或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的状况,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六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建立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由合伙人购买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费用要由合伙人承担。七是要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正确处理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与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的关系,探索适合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特点的加强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两张皮”现象,更好地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