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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4)


导读
修改刑法打击胎儿性别鉴定遭专家质疑
为了“公证”的公正 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解读
江苏重点查办三类职务犯罪 建干警信用评价机制



修改刑法打击胎儿性别鉴定遭专家质疑

  严刑遏制不了性别比失衡

  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日前,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介绍2005年中国人口工作重点时透露,有意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中国新生儿出生性别比持续失衡问题。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莫纪宏教授对记者说,严刑遏制不了性别比失衡,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说:“我们将争取在《刑法》修订中,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莫纪宏认为,作为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刑法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需要从社会保障、观念等各个方面来努力,单靠严刑是遏制不了性别比失衡的。

  莫纪宏说,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现在人们观念中有个误区,当出现某些特定个案或社会问题时,一些人和一些行政机关将这类问题归咎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或不健全,大声疾呼尽快立法。其实并不是这样,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工具,与道德、科学还是应严格区分的,应该把属于道德的还给道德,属于科学的还给科学。

  莫纪宏说,法律只能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不能把所有社会问题都推向法律。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立法者应理性地追求立法资源投入产出的最优化、最大化,合理有效地运用立法资源,及时制定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法。


来源:《北京晨报》


为了“公证”的公正 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解读

刘晓林 李有军

  2004年最后一天,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公证承办人、公证员董萍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而此前武汉、深圳等地的体彩假球案、彩票欺诈案等也都经过公证程序。这些案件的“曝光”使公众对公证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强烈质疑。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亟待认真研究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尽快制定公证法。

  中国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在暂行条例施行22年后,2004年12月25日,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初审。

  ■由自愿公证到法定公证

  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在中国尚未确立,公证业务基本是由当事人在认为需要才自愿申办,制约了公证监督性、预防性功能的充分发挥。

  据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介绍,法定公证一般有重要资产买卖转让、涉及公众利益比较广的事务以及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等3大类公证。在一些国家,法定公证占公证业务总量的60%-80%。

  此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初审的公证法草案最大一个亮点,在于确定实施法定公证制度。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未经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具有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效力。”

  ■首次明确公证的法律责任

  “西安宝马彩票案”留给中国公证业太多的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规范公证机构合法、合理竞争,是中国公证业今后发展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有效防止公证中发生违法行为,草案首次明确公证的法律责任制度,填补了现行条例的空白。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得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等。

  违反上述规定者,对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公证员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提高公证员准入“门槛”

  与律师队伍相比,目前中国公证员队伍学历普遍偏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高层次人才,职业道德素质亦良莠不齐。而现行条例对公证员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草案则提高并严格了公证员准入“门槛”,规定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以及禁止任职的4种情形,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的实习经历才能担任公证员。

  草案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程序:“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引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草案还规定了特许程序,允许高层次法律人才经过考核担任公证员。

  ●链接●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由于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作用,被喻为百姓、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安全阀”、违法行为的“过滤器”和国际交往的通行证。

  目前,中国现有公证机构3162个,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近年来,全国每年办理公证均达到1000万件,公证事项的种类已达到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近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1月13日 第四版)



江苏重点查办三类职务犯罪 建干警信用评价机制

  经济发展、百姓安康离不开社会的和谐稳定。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平安江苏”、“法制江苏”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昨日,江苏省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提出了今年“严打”工作的重点,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并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强调了“禁区”,严禁越权办理案件。

  今年是“平安江苏”创建决胜之年

  会议充分肯定了2004年江苏全省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

  “今年是我省平安创建活动的攻坚之年和决胜之年,做好今年的政法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创建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意义十分重大。”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安华指出,江苏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很多,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江苏率先发展进程加快,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征地拆迁、下岗失业、劳资纠纷等方面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将处于高发态势。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还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近期一些地方“两抢”案件出现反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等侵财性案件增长,一些场所“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经济领域的犯罪总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跨国跨境犯罪增多,直接危害经济安全。

  江苏基本形成“大调解”机制

  “小矛盾不出楼道、大纠纷不出调解站”就可以解决。“大调解”机制,是昨日大会上的一个关键词。

  据介绍,该机制是江苏根据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复杂因素和调处的基本规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首创之举。南通在全省启动早,力度大,见效快。

  记者了解到,南通的大调解机制突破了过去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体制局限,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孙安华欣喜地介绍说,目前,江苏全省“大调解”机制已基本形成,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全省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万余起,调处成功率达97%,进京上访同比下降49.5%,由年初的全国第6位下降到现在的第23位,来省重访集访同比下降40%,全省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据介绍,江苏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提高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严打”,继续查办职务犯罪

  据孙安华介绍,今年江苏省将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继续收缴散失社会的枪支、管制刀具等各类危险物品,消除现实危害。积极参加整顿和规划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利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之机侵占国有资产财产的犯罪。

  今年江苏省还将继续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三类案件:一是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资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在去年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全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812件1910人,其中大案率上升了23个百分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6亿元。

  建立干警“信用评价”机制,引导诚信意识

  今年,江苏政法部门还将努力减少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就此,孙安华要求,全省政法部门要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落实办案责任,形成有效的业务工作质量监督考评机制;要建立干警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引导干警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要加强社会测评和社会监督。坚持从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了解程度、满意程度、信任程度和执法水平、廉政状况、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务司法公开等方面开展社会测评。

  “在整个政法队伍建设中,领导班子建设是龙头也是关键。”在昨天的大会上,孙安华对与会的政法领导干部特别强调: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非法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本报记者 黄勇

  来源:《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3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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