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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1)


导读
为电子签名立法 确保信息安全
三部委争立《反垄断法》 独立主管机构仍然缺位
云南放宽陪审员条件 18周岁高中文化即可自荐



为电子签名立法 确保信息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曾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我国的电子签章制度,为电子签名立法。

  林强认为,制定电子签章法将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网络立法的重中之重。他说,电子签章是利用技术手段对签署电子文件的发件人身份作出确认,有效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不被篡改,不被冒名顶替传送虚假资料,事后不能否认已发送或已收到的资料等,以确保网上交易和网上信息传递的安全性。通过立法,可规范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的使用,建立电子认证制度,增进电子交易的安全,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人不知手写签名与印章的重要性,然而在虚拟社会中如何实现签名的问题,就不如现实生活中那么简单了。通过计算机直接录入的文字、图形、符号无法辨别身份的真实性。同时,一组数据比如信用证的号码经电子邮件的传送,中间的链接平均要经过十几个节点,其交易安全不能不令人担忧。在Internet上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广告、交易、 支付、 服务等内容的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要求解决签名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它能起到鉴别真伪、不可撤销、数据完整性的作用。电子签名作为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应用,使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从而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达到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在进行和完成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直接证实交易的真实与有效性。

  被称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电子签名法,8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一法律体现了以下思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

  电子与手写的签名效力同等

  这一法律体现了以下思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根据这一法律,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就是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

  该法通过对电子签名的这一定义,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起到两个作用,即识别签名人身份、又表明签名人认可文件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

  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而形成的,这就使电子文件在很多情况下难以适用,形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因此,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联系起来,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为达到这一目的,本法作了三方面规定:电子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应当具备的条件;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收件人收讫以及发送时间、地点的标准。

  电子认证服务实行准入制

  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由于不一定相识,缺乏信任,所以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称为认证机构。

  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本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了确保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真实可靠,要求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人发放证书前,一方面必须对签名人申请发放证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还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检验。

  本法还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立的程序、业务规则、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的业务承接等作了具体规定。

  重在确保电子签名安全

  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本法明确了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签名人一方规定了两方面义务:一是,要求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二是,要求其向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对于认证服务机构一方,本法规定了三方面义务:要求其制定、公布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在内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使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从证书中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来源:人民网



三部委争立《反垄断法》 独立主管机构仍然缺位

  国家发改委在近日发布的经济研究报告中把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看成今年的重点工作。这已经是第三个高调支持《反垄断法》的国家部委。此前已有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问津”《反垄断法》。

  从2004年开始,这部被看作市场经济重要指标的法律加快了立法进程。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对此却并不感到乐观,他说:“《反垄断法》今年出台希望不大。”一方面,最早的全国人大审批也要等到6月;另一方面,独立的主管机构仍然缺位。

  三大部委先后介入

  三大部委的努力使《反垄断法》的出台面临一种矛盾的处境,一方面是大量的宣传、关注和推动,另一方面却仍然缺少明确的牵头机构。

  去年6月,在盛杰民教授的报告《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推出之后,国家工商总局迅速出台《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这部主要针对外企垄断问题的规定马上引起微软、柯达等公司的强烈反应,在一个月时间里掀起业界、学界关于《反垄断法》的大讨论。

  接下来的10月,商务部又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并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市场秩序的调查。

  而一向关注这部法律的国家发改委也坚持对这部法律的推动,在去年年末发布的权威报告《当前经济形势及2005年的政策取向》中,国家发改委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从依法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价格监管等方面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管理”。

  谁来牵头难以界定

  据了解,《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10年前,已经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

  此后,随着国家经贸委分为发改委和商务部,《反垄断法》就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出现三家相争的局面。

  在盛杰民教授看来,国家发改委在大型项目招投标和国家宏观政策把握方面具有优势,而在企业、市场和行业管理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却有更多的经验,要在三个部委中确定一个《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的确存在困难。

  商务部认为,《反垄断法》的推出需要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这个机构要保证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统一执法。

  但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该法律的草案,这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却一直没有确定,这正是出台《反垄断法》的瓶颈所在。

  最好成立独立机构

  虽然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盛杰民教授却认为这还不够,“《反垄断法》的法定管理机构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学家、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共同构建,甚至还需要一个专门的法院”。

  也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的执行最好成立一个不隶属于三大部委的独立机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国家由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

  在隶属关系上,有的机关隶属于国会或内阁总理大臣;有的则是纯行政机关,隶属于经济部长和商业部长。

  尽管各国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独立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这也是我国在建立“反垄断机构”时需要借鉴的经验。(张黎明)


来源:《北京晨报》



云南放宽陪审员条件 18周岁高中文化即可自荐

  眼下,云南全省法院正进行聘请人民陪审员工作。根据规定,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23周岁,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云南省高院放宽条件,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以提出申请。

  对放宽陪审员文化程度条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处熊处长解释说,陪审员将有两个月的短期培训,还有岗位培训,可以弥补其文化知识不足。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大专生少,当陪审员会影响工作,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那点工资或补助,人家看不上。

  据悉,云南省将聘请2000名至4000名陪审员,主要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专利技术纠纷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放宽条件可以理解

  从记者的报道来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这些案件时,让与案件当事人年龄相近的陪审员来参与审判,在准确认定事实、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目的、裁量处罚方面,都有合理的地方,所以,将申请人的年龄放宽到18周岁以上,可以理解。

  ———云南昆明市 莫津津

  后果难以预料

  按照现在的规定,陪审员享有的是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如果没有和法官一样的法律基础,却享有同等的审判权利,后果难以预料。

  ———云南法学会 马明聪

  不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下位法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权限等方面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云南省高院对于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规定尚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件的授权精神,而将陪审员的年龄要件放宽到18周岁,则突破了上位法的授权范围,造成与上位法的抵触。

  ———中国政法大学 李琦法律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11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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