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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0)


导读
关注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不可再“私了”
北京严格规范公务员收入 乱发补贴领导当即撤职
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小股东保护



关注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不可再“私了”

  记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是否有必要?

  邓小虹:主要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2003年共发生医疗纠纷8000余起,赔偿金额达5000万元,占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2%,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医生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行为,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治疗方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特别是对于急重症、高风险的病例救治,如医生采取消极保护行为,往往耽误最佳抢救时机,使抢救成功率大大降低,而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负担和压力,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为患者损失“买单”。

  记者: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仅仅限于医疗事故吗?

  邓小虹:据初步统计,医疗事故只占医疗纠纷的20%左右。如果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医疗事故,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医疗责任保险是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一切赔偿责任,除医疗事故外,如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患者也可以要求赔偿。

  医疗纠纷不再“私了”

  记者:医院和医生每年交一笔钱上医疗责任保险,到底值不值?

  邓小虹:近年来,医疗纠纷及赔偿金额呈上升趋势。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如北京一家乡镇卫生院在为一儿童注射麻风疫苗后不久,孩子出现了发烧等症状,随后发生神经系统疾病,于是家长把卫生院告上法庭。尽管注射疫苗与神经系统疾病之间并没有明显关系,但法院判决卫生院赔偿34万元。这笔数额巨大的赔偿对于卫生院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如果有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就会为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风险。

  记者:过去,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和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到法院起诉。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后,医患纠纷的处理有些什么变化?

  邓小虹:最大的变化就是,医院和患者“私了”纠纷的现象不会发生了。当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该机构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社会上会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及其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转机制。

  医疗责任险推广有点难

  记者:北京市自1998年就开始进行医疗责任保险,是全国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城市之一,但为何却迟迟难以推开?

  邓小虹:主要是因为没有以政府统保的方式来推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数量很少,目前只有18家医疗机构参保,其中三级医院9家、二级医院8家、美容诊所1家。而开设此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两家。由于没有“大数法则”保障,加上风险太大,医疗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濒临夭折。这次全市将采取招标形式,选择两家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微利原则,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家。

  记者:政府强制性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是否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邓小虹:的确有人提出不能强行要求医院加入商业保险。但现实急需以医疗责任保险来缓解医患矛盾。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因为该保险与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医疗行业投保人越多,对患者的赔偿就越能得到保障;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国有医疗机构的监管,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后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际上早已把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有执业医师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每名医师每年支付的保险费用为其年收入的10%左右。

  医疗责任险考验医务人员

  记者: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是否会降低责任心?

  邓小虹:不会。因为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而保费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年度发生保险事故多,次年就增加保费;事故少,就降低保费。医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不仅经济上受损失,其声誉、晋级、评优等也会受到影响。投保不会影响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而是为其提供了更好的执业保障。

  记者:保费是否与风险程度挂钩?

  邓小虹:医疗机构按照床位数分成不同档次,在同一赔偿限额内,缴纳保费不同。医务人员保险费率依照其所在医疗机构的级别、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不同,按照差异化原则设计,即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医疗责任保险体现风险防范的原则,如果某单位当年出现纠纷数量少,赔偿数额低,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费;如果医疗过失多,赔偿数额高,则增加保费。

  链接: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市1254家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万多名临床医护人员将全面进入保险合同期。中国人保以90%的份额成为北京市医疗责任险的首席承保人。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的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经保险公司委托的社团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01月05日 第五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北京严格规范公务员收入 乱发补贴领导当即撤职

  对于巧立名目直接、间接或变相发放现金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当即撤职。本市在严格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工作中,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为确保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规范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货币资金,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清理各单位设立的各种银行账户及存放的资金,加强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收支活动也要纳入其财务主管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存放、使用资金。

  《通知》要求,规范管理后,对于巧立名目直接、间接或变相发放现金以及违反通知中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单位,除将发放现金全部收缴同级财政,并核减第二年预算外,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小股东保护

赵旭东

  中小股东保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话题,也是中国公司法修改的重心之一。中国公司法实施十年,各种公司组织快速发展,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并在各种公司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尤其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完全操纵公司,掏空公司资产,普通公众投资者被任意宰割的情况更是十分的严重。

  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论根据在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辨证认识和分析。资本多数决本是无可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表决机制,是公司法最可选择的公平手段。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股东平等的基本体现。然而,资本多数决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它不过是公司法无奈的选择,其实多数决本身就意味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制和强迫。对资本多数决的逻辑分析表明,多数决的结果是多数权利意味着全部权利,少数权利意味着没有权利。或者说多数与少数的意义只表现在表决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最终的结果总是对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肯定和对少数股东意志和利益的全部否定。这正是发生在表决权上最为奇特也最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现象可以称其为权利的吞并或权利的淹没。

  各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设计实现的,这些制度和规则包括:除了肯定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外,进一步将董事的义务扩展到对股东的义务;不仅要求董事对股东负责,而且进一步要求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也应对少数股东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对于公司的某些重大决议或重大交易,不同意的少数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对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能有效影响、甚至控制公司决策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予以限制;对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召集权和提案权;在程序上,赋予少数股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董事或控制股东实施不合法、不公平的行为或对其他股东实施欺诈等情况下,请求法院颁布命令,强令公司解散,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权利。以及为自己的利益提起直接诉讼和为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的权利。

  相形之下,中国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虽也有几个条款有所体现,但并未成为一个突出的主题,更未形成一个精心设计的完整体系。这一缺陷和不足形成的原因则在于公司法制定的历史条件,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在制定的当时,主要任务是建立中国公司的基本制度,确定公司的基本类型,确立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架构,而对于中小股东保护这种公司法纵深发展之后才暴露凸现的问题,还没有作为紧要的问题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还很难为当时的立法所重点关顾。

  十年过去,伴随公司组织丰富多彩的实践,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理论日趋成熟,已经启动的中国公司法修改已把它列入了重点的修改内容,已经形成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在许多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中表现了对中小股东保护的良苦用心和精心安排。

  毫无疑问,修改后的中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将会更加完善,更富实效,将成为世界上最为完备先进的立法,必将对鼓励投资、促进公司和企业的繁荣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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