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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6)


导读
全国民政会议强调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中国检察机关今年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河北省元旦后取消103项行政审批性收费项目


全国民政会议强调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常菁 罗科

  为期两天的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近日闭幕,会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列为2005年民政工作的六项主要目标之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的名称首次更名为“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往年会议的名称是“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另外,往年的民政厅局长会议一般是在春节后召开,最早也是在元旦之后召开。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窦玉沛解释说:“改名是便于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对民政工作的重视和落实。会议时间的提前,是便于地方能尽早安排、落实和贯彻本次会议的工作精神。”自1994年国家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条例》、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3年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建账发证制度以来,中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轮廓逐渐明朗。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逐渐形成,近年来中央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也逐渐递增。

  在2005年,民政部除继续加大投入外,开始进一步强化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具体法规和条例的建设。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2005年的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并计划出台相关法规条例达5个之多,包括修改《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修改、讨论、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修订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探索、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农村低保)制度;尽快出台《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方案》。

  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1994年出台。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吴明处长对记者表示:“此次加以修订,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经费来源发生变化,最初来源是村提留乡统筹,后来改为农业税附加,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经费将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性质发生变化,原来五保供养是集体福利事业,现在随着财政资金的注入逐渐转变社会救助事业。目前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5年行政法规一档计划,预计今年年中出台。”

  “至于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改,会议认为其中有些内容要进一步细化,以便能够适应居民收入的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要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真正得到确立并发挥作用,关键还是在于要将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长期以来,我国在政府公共管理上习惯于把民政事业看作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临时性、应急性、救济性措施。

  “目前,国家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并未把民政事业作为独立社会事业部门,虽然纳入了总规划,却是分散式、附着式纳入。”福建民政厅厅长黄炳泰分析,“由于民政事业未整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践中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民政事业低水平投入,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资金投入两方面都如此,使得民政事业滞后于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二是低水平财政安排中又存在一定的无序和散乱。”

  据悉,2000年民政事业费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5%,2001年占1.51%,2002年占1.78%,2003年占2.0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中国检察机关今年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在2004年12月24日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说,200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截至2004年11月底,各级试点检察院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54人,对“三类案件”监督结案2351件,其中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2233件,不同意的118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63件。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四川、云南、甘肃3省人大分别通过带有地方法规性质的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

  法学专家指出,这些数据既表明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方面的决心,还使得对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加到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是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但人民监督员制度还需要更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袁正兵)


来源:《检察日报》


河北省元旦后取消103项行政审批性收费项目

  新年第一天,我省取消了驾驶证年检费、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烟草专卖许可证费、演出许可证费、记者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等103项行政审批性收费项目,同时还降低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导游IC卡工本费等10项费用。这是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的消息。

  据了解,为及时将这些调整标准落实到位,省物价局还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和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自2005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立即纠正,并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履行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103种费用取消 10种费用降低

  被取消的费用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外国人定居身份证确认表工本费、随船工作证工本费、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驾驶证年检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务和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证工本费、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新生物制品审批费、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出口农药审批费、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肥料土壤调理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登记费、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测绘工作证工本费、测绘资格证工本费、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商用密码产品科研及生产单位评估费、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出国政审费、核材料许可证费、贷款卡收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律师执业证工本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记者证工本费、演出许可证费、木材运输证工本费、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特许猎捕证工本费、猎狩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输许可证费、注册建筑师证书费、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造价工程师证书费、监理工程师证书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费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验车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口岸管理(建设)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工本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考试费、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消防建审费、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降低的10项费用为: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调解成功的海事调解费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国内收费标准,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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