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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2.30)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加班出车祸算工伤
郑州市区乞丐4000人 代表建议设禁讨区引发争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制度新举措
山东高密人大出台个案监督办法(附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作补充说明 加班出车祸算工伤


    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做出补充说明,旨在更全面地保护职工利益。

    《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48小时”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来源:《北京晨报》


郑州市区乞丐4000人 代表建议设禁讨区引发争议


    核心提示

    12月16日,本报刊登《人大代表:郑州应设“禁讨区”》一文,引发了“禁讨区”郑州到底该不该设的争论。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城市中除了一小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不知有救助外,大部分乞讨者自愿沦为职业乞丐,他们整日生活在一种“自由”状态,强行索要,偷摸乱拿,市民谈“乞”色变。

    据郑州市救助管理站站长王万民介绍,目前,每天在郑州市区活动的乞丐有4000人左右。

    4000人乞丐部落都有谁

    乞讨为生的老人

    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路人行天桥旁,58岁的商丘妇女李金莲跪在那里,面前放着一个装了几枚硬币和毛票的搪瓷缸。只要有人经过,李金莲就低下头,用冻得乌黑的手不断作揖。李金莲说,丈夫是个残疾人,没有子女,流浪到郑州后,两人花80元租了房子,靠乞讨和拣废品为生。李金莲告诉记者,自己一个月可以讨两三百块钱,加上丈夫拣废品,解决温饱没问题。郑州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员说:“象这种职业乞丐一天能挣不少钱,都不愿去救助站,就是送他们回家,还是会再跑出来要钱。”

    被成人操纵的儿童

    12月20日,郑州市北二七路,一男一女两名不满10岁的小孩,小脸在寒风中冻得通红,流着鼻涕,男孩手里拿着一元一杯的西瓜块,脏兮兮的小手捏着吃得正开心,看见过往行人,女孩马上追过去,把一只小碗捧得高高的:“叔叔阿姨行行好!”路人没给钱,她追出近20米,直到路人无奈出钱才作罢。

    旁边一中年妇女,见男孩只顾吃,就过去推他,男孩不理睬,该妇女一把将西瓜块打掉在地,暗中还用手狠狠掐了男孩右手,男孩受不了疼,叫出声来,该妇女低吼道:“不许哭!”男孩吓得强忍悲声,见一行人走到面前,突然抱住那人的腿,大声哭道:“叔叔行行好,叔叔我疼啊!”

    哭叫声引得行人纷纷侧目,一人说:“哪有这么狠心的母亲?”,另一市民接口道:“这哪是亲生骨肉,谁知道是哪里拐来的?

    打工者沦为乞丐

    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火车站地区分局副局长李钢链说,据他了解,目前郑州市劳务市场不尽规范,也有出外找工作的人迫于生计而乞讨的情况。这些有劳动能力的人沦为乞丐,原因之一就是劳务渠道不畅通,现在只有人才交流会,但务工人员没有正式地点和正式渠道获得工作。如果有规范的劳务市场,劳务渠道畅通,相信城市中会减少一部分乞丐。

    美女乞丐频得手

    美女乞丐是最近才出现的一类人。她们穿着时尚、年轻漂亮,主要讨要对象是军人、大学生和商人,她们很清楚破衣烂衫只会让人感到厌恶,就靠年轻漂亮来减少人们的反感,而且这种乞讨方式,很少失手。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对这些人,管理难度更大,不好辨别,她们是乞丐中的“新新人类”。

    12月20日15时许,一穿着时尚、20岁左右的女孩,伫立在火车站广场,突然她向一个穿西装、打领带、手提高档皮包的男士走去,“先生,帮个忙好吗?我钱包就被人偷了,回家车票钱不够,差了10块钱,能不能帮个忙?”男士很潇洒的掏出50块钱递过去,还问够不够,女孩连说:“够了够了,你真是好人,我会记得你的。”声音又娇又嗲,临走时还不忘抛个媚眼。

    绝对争议“禁讨区”

    一方面是乞讨影响郑州城市形象,一方面是一部分人确实生活困难,“禁讨区”该不该设?社会各界为此争议颇多。

    争议一:闹市乞讨影响城市形象

    郑州市政协委员郭良是郑州市供销社的一名干部,出于招商引资需要经常接待一些外地客人。“每次带客人到火车站和二七广场附近去参观,经常会有乞丐抱住客人的腿,不给钱不放手,少了也不走,很影响郑州城市形象。”

    郑州市政协委员蔡爱芬提出议案,建议将火车站、二七广场设为“禁讨区”,她说:“火车站是郑州的窗口,乞丐这么多,外地人会以为河南还是这么穷、这么乱,影响市容,影响招商引资。”

    昨天下午,在二七商圈天桥上,市民陈女士掏出5元钱,放进一位乞讨老妇的碗里。对于郑州设立“禁讨区”一事,她表示不赞同,她质疑说:“为啥要禁乞?有多少人愿意在寒风中跪在地上,不顾人格,靠当假乞丐发财? ”陈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也认为:“对乞讨的人,你可以不给钱,但禁止实在没有必要。 ”

    郑州市敦睦路服装市场的一位商贩也认为,现在当乞丐不容易,人们同情心越来越弱了。

    然而更多市民则愿意相信,那些跪在地上磕头作揖的乞丐多是骗子。市民郑先生说:“要饭的太多了,政府就是该管管,骗老百姓的同情心,可恶!搞得到处都又脏又乱,有的甚至强讨强要,跟抢劫差不多!”

    争议二: “禁讨区”侵害“乞讨权”?

    郑州大学应用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明锁说,人们对乞讨长期默认,使它本质上已成为一项习惯权利,或说是一种法外权利,法无明令禁止之事不为罪过,所以很难给职业乞讨本身定罪。

    张明锁认为:乞丐之所以成为职业,一方面说明救助制度尚不健全;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不力,对于操纵他人为乞讨工具的团伙,没有针对性的治理办法。一个城市文明形象不是靠限制流浪乞讨行为就可以换得的,拥有温暖宽容的氛围应当是公众的幸福。当前,最需要做的不是通过地方行政法规对一切乞讨行为进行“封杀”,而应该采取措施规范乞讨行为方式。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则李绍章则认为,“乞讨权”在我国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在法律上不能把人的“乞讨”确定为一种权利。

    《南方都市报》曾发表评论说,收容制度的废止和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从另一个角度承认流浪乞讨行为的合法性,而“禁讨区”的设立是对这一权利的侵害,法律既然不禁止乞讨,那么人们就有乞讨的自由;而一些专家认为,所谓“乞讨权”从法律上来说根本就是不存在。

    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峰和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均表示:不赞成郑州设立“禁讨区”,他们说,设立“禁讨区”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贾峰认为“禁讨区”的设立没有意义,管理比禁止重要,应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范乞讨行为,仅仅是强制性的禁止,社会效果不会很好。

    张伟认为设立禁讨区可能会侵犯人权,中国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乞丐也是公民,设立禁讨区就可能侵害乞丐的迁徙自由。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乞丐现象,乞讨是乞丐获得社会救济的一种渠道,禁讨区一般都是繁华地段,这就限制了乞丐能够获得最大限度利益的区域。

    政府声音

    我们无权干涉乞讨

    郑州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站长王万民介绍,郑州市每天行乞的4000名乞讨者分四类:强讨强要的;“丐帮”团伙;幕后操作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的;衣食无着、流浪郑州的外地病人。

    王万民说,前三类占乞讨人数的85%。王万民介绍,目前市民对救助站存在认识误区,误认为街上所有乞讨者都归救助站管,其实救助站只能管那些真正衣食无着、有病的这一类乞讨人员。对于职业乞丐,救助站只能教育、劝撵。

    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火车站地区分局副局长李钢链说,对于职业乞丐,执法人员最大的权力就是教育、驱赶。

    郑州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治安大队刘队长介绍,治理强讨强要的乞丐,一要有当事人报案,二需一次性金额超过30元才能够拘留。职业乞丐很精明,每次要的数额较少,一般人不会计较,所以几乎没人报案,公安部门对这个问题也很头疼。

    设禁讨区缺法律依据

    李钢链说,今年7月,郑州有关方面就已经讨论过设立禁讨区的问题,国内部分城市有设禁讨区的先例,但效果并不好。他认为,加强“丐帮”管理才是问题关键点,必须要有相应地方性法律法规配套,管理没依据,“禁讨区”设了也是摆设。实际上,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这方面尚是空白。

    请您讨论

    郑州到底该不该设立“禁讨区”?应该怎么设?如果你有什么看法,请联系我们。郑州市经五路2号《东方今报》新闻采访中心 邹庆强 450003 E-mail: news@vip.371.net 13838182738 137338000687

    新闻链接

    今年10月1日,西安市发布禁乞通告,严禁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针对乞讨者中强讨强要、甚至有组织的犯罪等行为,可找出限制他们行为的法律依据;而对合法行乞者可以“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让步部分个人权利”作为立法依据,限制其乞讨范围,在法理上也讲得通。在目前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设立“禁讨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他们毕竟干扰了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了市容市貌。

    今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表示禁止乞讨违法,北京市暂时不划定“禁讨区”。

    北京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乞讨、卖艺是社会问题,乞讨不是中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存在乞讨现象是正常的。”他表示,只有“当乞讨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利益时”才应被制止。(记者 张英 邹庆强)

    来源:东方今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制度新举措


    一次重奖两万元

    “举报立功,一次重奖两万元!”这是2004年10月13日下午在海淀区检察院召开的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会议上发生的一幕。为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根据举报者本人意愿,该院采取不公开形式分别向4个案件的15名署名举报有功人员发放了总额4.1万元的奖金及荣誉证书,其中有功个人最高奖额两万元。

    当天上午,该院已对6家举报有功单位进行了表彰。这是北京市检察院8月出台《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办法》后,检察机关首次按照新办法重金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

    据悉,活动刚结束就有多名群众打来电话,有的询问举报程序;有的表示这种做法令人深受鼓舞;有的则提出要举报有关人员的犯罪线索。

    四项承诺安民心

    如何防范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能否妥善处理是顺利开展群众举报工作的关键。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备,制度尚须进一步规范、细化的情况下,海淀区检察院开创新路,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第一,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线索,实行及时受理和优先初查,除特殊疑难案件外,在3个月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二,在举报、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第三,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今后每两年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一次。

    海淀区检察院的司法实践,是促进举报人与举报机关良性互动的有益尝试,也为我国出台举报法提供了有益的实践。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9日 第十五版)

    
山东高密人大出台个案监督办法(附办法全文)


    2004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历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参考了《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常委会各位主任、各位常委和常委会各委室的意见,分别发函给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和单位并召开了由上述机关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意见。12月15日,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文:

    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个案监督办法

    (2004年12月21日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集体行使职权;

    (四)不代替行政、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

    (五)以事后监督为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个案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承办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配合各工作委员会办理个案监督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四条 个案监督的范围

    (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而不及时依法纠正的;

    (二)程序违法,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法人、公民违法干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全国、省、潍坊市和高密市人大常委会转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逾期不报告,或者经两次报告结果,仍未依法结案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实施个案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案件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

    (二)全国、省、潍坊市和高密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案件;

    (三)全国、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其成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点督办的案件;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通过执法检查、调查等途径发现的需要重点督办的案件;

    (六)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提请监督的案件;

    (七)行政、司法机关提请监督的案件。

    第三章 个案监督的程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对符合个案监督条件的填写个案监督登记表,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并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分管主任汇报。

    对逾期不报告结果,或经审查认为查办结果仍有错误的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受理的重要案件,根据案情可以直接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被监督机关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对群体性申诉、控告案件,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紧急案件,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具体期限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被监督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发出的《个案监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个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各工作委员会在个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无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监督程序,并书面通知被监督机关。

    第九条 办理个案监督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机关或者当事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对进入个案监督程序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通过听取汇报、调卷审查、组织人员调查等形式,监督被监督机关对案件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定事由不认真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规定,使案件久拖不决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被监督机关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对于因为得不到正确及时处理而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个案监督案件结案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在十五日内将查处结果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及有关当事人和单位。必要时,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被监督机关在依法查处个案监督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支持有关机关排除干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个案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机关不认真查处,敷衍塞责,或者拒不执行《个案监督通知书》规定,对提出的监督意见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阻碍、干扰对案件进行调查,袒护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监督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监督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案;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监督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和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高密市行政司法机关错案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个案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泄露案件秘密;

    (三)拒不执行个案监督意见;

    (四)故意包庇违法机关和违法人员;

    (五)违法干扰被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密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对经授权或者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驻高密上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个案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密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个案监督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吴云效 罗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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