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12.27)


导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稿形成
山西规定矿难死亡矿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20万
贵阳出台法规禁止妇女怀孕14周后施行人工流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稿形成


    从今天在京闭幕的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上了解到,全国妇联在深入调研论证、协调沟通的基础上,已形成了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操作性较强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稿。全国妇联希望,该法修订草案在明年上半年能进入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妇联要求,明年妇联组织要紧紧抓住依法维权这个关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这个契机,不断推动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要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要引导妇女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推动地方出台或完善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外出务工妇女权益及其子女就学等法规政策。要健全妇联信访工作制度,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加强妇女法律帮助等服务机构以及基层维权阵地和网络建设,开通全国妇女维权热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老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山西规定矿难死亡矿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20万


    山西省府近日出台规定: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山西省府同时还硬性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由政府正式出台文件,将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提高到二十万元,无论赔偿数额上还是强制力度,均开中国地方政府先河。

    据悉,此前,山西一些地方在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一般在三至五万间,最高八万元。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不成比例。

    此间有关人士指出:山西屡屡发生的煤矿事故,其中一个共同特点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有人认为也与事故赔偿过低有关。提高从业风险,根本目标就是要引导业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山西省府召开全省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岁末年初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则,汲取阳泉“一二•九”矿难事故教训,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政府副省长靳善忠在此间强调:当前,山西矿山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面开展矿山安全排查,坚决制止超能力生产,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依法严格实施安全许可。

    据介绍,今年一至十一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伤亡事故一万七千五百多起,死亡四千零八十五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两千七百五十六起,死亡人数增加一百二十一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最近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中国目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六千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一般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贵阳出台法规禁止妇女怀孕14周后施行人工流产


    据新华社电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该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

    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规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法规还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证明,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或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及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形可根据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否则也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贵阳公布《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

    金黔在线讯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已于今年10月29日经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1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2月10日正式公布,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状 贵阳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5年偏离正常值

    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筑云介绍,贵阳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自1999年以来,全市总体出生性别比连续5年偏离正常值。其中1999年为男女110:100,2003年为110:100(正常出生性别比为103—108:100之间)。不仅总体性别比偏高,而且还出现孩次越高性别比就越高的特点,仅2003年,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6:100,二孩为129:100,多孩为147:100。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不仅严重干扰和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会导致社会人口性别结构不平衡,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民族繁荣。因此,治理出生性别比、优化出生性别结构已成为贵阳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解决出生性别比升高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措施 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中规定,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施、管理的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的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

    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的,须经按规定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意见,方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计划生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其中之一外,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经过批准的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处罚 最高罚款3万元

    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所禁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