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高法副院长解读:法院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尽快建立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四川人大审议审计报告 质疑为何只抓低级别官员湖南:承办议案实行首长负责制
高法副院长解读:法院处理查封财产:首选拍卖
解读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继上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后,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公布,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这将为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提供一个更为现实可行的操作规范,更有利于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查封财产拍卖优先
拍卖优先原则,是指法院执行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其他变价方式处理。
黄松有说,拍卖具有公开、公平、竞争等特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公开进行拍卖,有利于杜绝暗箱操作,实现价格的最大化。在拍卖前,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黄松有说,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其一,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二,在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种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黄松有说,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评估、拍卖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直接影响到该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第三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黄松有说,底价的确定,实际上设置了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那么,拍卖保留价如何确定?黄松有说,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此外,对财产价值较低而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黄松有说,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之后却不交纳价款,扰乱和妨碍拍卖的顺利进行;二是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使整个拍卖程序不受拖延。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也在三日内退还竞买人。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27日 第二版)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尽快建立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
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在湖南调研考察时要求,在经济金融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潜在风险决不可低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决不能放松。要认真总结历次宏观调控过后金融风险增加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新形势下金融风险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不断提高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刘明康强调,在当前形势下,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风险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风险预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准确判断,在区分流动性和清偿性风险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风险。二是要加强风险提示和持续监管。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管中的风险提示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和处置风险,督促其加强资产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和核销呆坏账,提高自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三是要尽快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从根本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29日 第六版)
四川人大审议审计报告 质疑为何只抓低级别官员
昨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审计厅厅长李高伟做的2003年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委员们对报告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对报告中显示出来的对一些省级部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使用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了质疑,几乎所有发言的委员都认为,对小金库涉及的1亿多资金及省级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没有进行处理,应该追究这些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但遗憾的是,报告中对此没有提及。
委员们普遍认为,今年开始的审计报告公开制,是一个既与民心相合,又对国家和政府有益的措施,李厅长的审计报告提出了很多问题,深得赞许,审计部门对此做了大量的工作,意义重大,但鉴于可以理解的原因,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处理力度太轻”
对于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委员们普遍认为处理力度太轻,有的该处理的没有得到处理。
罗懋康委员首先发言,他在发言中谈道:“报告中提到的数百万、数千万金额的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后给予的惩罚基本都是由单位上缴违法违规所得,最多再加上对单位的罚款,主要责任人大都毫发无损……这已经不是单纯的财政行政行为违规违法的问题,完全可以视同为法人刑事犯罪。”
张世昌委员表示,报告显示出来的处理力度不够,审计报告公布不能搞“雷声大雨点小”,审计出了问题,向社会公开披露的方式很好,但审计处理结果也应该向社会公开。“从报告看,对于一些省级部门的处理结果,都是采取归垫和收缴余额的方式,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起不到震慑的效果”。对于那些涉及金额巨大的问题,也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否则就是喊得凶,处理问题软,会纵容一些人员搞贪污腐败。
夏代川委员表示,公布审计处理结果,是很可喜的,他对审计处理结果的报告只能说基本满意,也有不满意的地方。应根据审计出来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理,对今后才能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如果仅仅是对用错了资金回收到财政,这样处理太轻。“这还仅仅是审计出来的问题,而对那些没有接受审计的单位,起不到震慑的作用。”他建议审计部门要继续跟踪检查,该处理的要处理。
“不处理会滋长跑官要官”
有的委员表示,一些资金被违法违规使用,但不追究其责任,仅仅把用剩的资金上缴财政,违反了财经纪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义方认为,“公布审计结果是一大进步,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省政府、审计部门对接受监督的决心和态度”。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处理。但对审计时发现的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只要求把挪用的资金进行归垫上缴,如对民委虚列课题费等支出443万元的问题,劳教局系统收支1024万元没纳入决算和虚列防疫款、网络款500万元的问题,都仅仅是要求其把这些资金纳入财政统一账户。“什么叫虚列?这是弄虚作假,几百万元啊!用了的就用了,只是把剩下的收回”,这种处理方式会造成这样的影响:今后人家可能说不花白不花,花了就算了,如果查到了,反正退回就行了。“对一些问题不处理,会滋长跑官要官现象。”张世昌委员发言时谈道,处理结果应该突出重点和敏感:对财政投资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对扶贫资金的问题,对一些账外账、小金库的审计和处理力度很不够,导致送红包、送礼的现象严重。那些送红包的钱从哪儿来?还不都是从账外账、从小金库中来的,谁会自己掏自己的钱去送礼呢?那些跑官要官的钱,还不是从小金库中来的,如果把小金库审计、处理好了,那些跑官要官、送红包的现象会有所好转。
“数额巨大的咋不处理”
几乎所有的委员发言中都谈道,本次处理结果,只是对一些低级别、低层次的官员、干部进行了处理,而对那些涉及金额巨大的责任人,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理。“这一点让委员们很不满意。”一位委员告诉记者,“问题都披露出来了,为啥不处理?不处理不足以服众。”
熊继尧委员认为,对于那些审计出来的问题,如果不进行严肃处理,那些相关人员就会觉得审出来就算了,该上缴的资金也上缴了,但造成这些问题的责任人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是一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鼓励。那些违规金额巨大的单位负责人没有被处理,只是处理了数额较少的、级别较低的一些县乡负责人,要对数额较大的单位负责人未做处理的原因予以说明,否则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会有所触动,对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会有障碍。“能否选择有代表性的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以利于今后审计工作的开展”。
来源:《成都商报》
湖南:承办议案实行首长负责制
昨日,省委下发了关于批转《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通知提出,各级国家机关要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的制度,要把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并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承办议案实行首长负责制
《通知》提出,要加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理工作首长负责制,改进和创新办理方式,提高办理工作实效。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听取、审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并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人大代表不满意的要重点督查。要将人大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作为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大代表要深入群众,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并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诉讼案件,应坚持事后监督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人大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特别是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应该回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建立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和通报制度,并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选民代表和原选举单位述职、开展“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评选表彰等方式,激发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规范和约束代表的行为。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应保证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因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影响正常收入的,由组织活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报销差旅费。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司法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应按有关规定报请许可。提请的司法机关应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建立人大代表信息库
建立人大代表信息库,将人大代表资源、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情况和异动情况及时输入信息库,逐步实现省、市州联网和资源共享,为优化人大代表结构,保证人大代表素质,促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及时补选人大代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持。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