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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23)


导读
包装法即将出台 豪华包装将受法律相应制约
保险法将再度修改 保监会征集13个可能修改重点
四川屏山县:以人为本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
新闻媒体应带头尊重人权



包装法即将出台 豪华包装将受法律相应制约

  中国工程院院士、知名材料学家左铁镛二十一日披露说,中国有关方面目前正在起草《包装法》,并且有望很快出台。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二00四年学术年会二十一日继续在海南博鳌进行大会特邀报告,左铁镛院士做报告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针对中国当前经常出现的一些豪华包装现象,左铁镛给予严厉批评,称其是一种最奢侈的表现,他援引爱因斯坦的话说,“以奢侈为荣是可耻的”。

  这位专家举例称,中国有月饼售价近十万元人民币,包装极其奢华,其实它卖的已不是月饼,而是包装上的黄金、珍珠项链等。他表示,中国正在起草中的《包装法》将对这些方面进行严格规范,估计到下一个月饼销售季节,豪华包装就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约。

  呼吁中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左铁镛报告的主题。他认为,中国发展循环经济,政府的责任是推动立法予以支持,企业的责任是实行清洁生产、循环生产,公众的责任则是增强节约意识、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观念,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核心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保险法将再度修改 保监会征集13个可能修改重点

  保监会11月18日再次启动了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当日,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告中列举了13个可能的修改重点。据悉,保监会将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立修改重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这13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以及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等。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有针对性的第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事关保险业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19日 第二版)



四川屏山县:以人为本处理信访历史遗留问题

  四川省屏山县以人为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日前12个长期上访户中已有9户息诉停访,其余3户县里也已拿出解决方案。

  这个县的上访老户主要是反映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成因复杂,解决起来工作难度较大。今年上半年,屏山县集中力量解决“上访老户”问题。他们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领导包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了大部分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福延镇新大村村民杨志远,1955年在福延粮站工作期间,被县法院以“破坏统购统销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1958年又以“破坏生产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本人不服,法院在1986年再审后,撤消了前两次判决,宣告杨志远无罪。杨志远便从1990年开始到各级不断上访,要求落实政策和赔偿。因为他的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范围,组织、人事部门又没有查到杨志远工作的档案资料,问题一拖就是10多年。

  这次,县委、县政府调整调查方法,将调查重点放在曾与杨志远工作过的同事们身上,最终核实杨志远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县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方案,鉴于杨志远已经84岁,决定由县粮食局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送入社保,一起上访13年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屏山县还决定,对于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只要查清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不当而造成的,不管事情大小都要坚决纠正,并且不留“尾巴”。福延镇街村居民李均其反映,屏山镇政府1994年没收了其儿子李六贵收购的蚕茧61.5公斤,为此他们先后上访10多次。经过县里反复查证核实,这个镇政府在处理过程中确有不当之处,故责成镇政府退还李六贵现金400元。

来源:新华社



新闻媒体应带头尊重人权

尚代贵 尹岩

  焦玫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索取和收受黑社会 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就在这两天,焦玫瑰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为别的,只因为她不满一家报纸说她系刘涌“姘头”,而遂以名誉权受到损毁为由,一纸诉状将该媒体告上法庭。

  尽管这场官司法院还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定论。但笔者以为,事件本身确实值得我们警惕,因为近年来,在社会生活实际中,一些新闻媒体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不时可以看到一些诸如公安民警巧擒“恶魔”、“智斗罪犯”等文章;有些媒体记者为了激起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憎恶之情,往往把一些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子描写得非常生动具体;有些媒体在对司法监督进行报道的时候,往往失去应有的客观性,以“传媒审判”代替“法院审判”。

  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有些在于某些新闻工作者滥用权利,为朋友“两肋插刀”办“关系案”、“人情案”;有些在于有的新闻工作者片面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采访另一方当事人,不作深入细致、全面、客观的调查就贸然“监督”;而更多地在于有些新闻媒体为了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对关键情节进行大肆渲染,添油加醋,不顾客观事实。

  而不管什么理由,所有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妨害司法公正,影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媒体的最大功能是报道、分析事实,而不是先入为主地置评。新闻媒体在案件审讯之前或审讯期间的夸张性、渲染性、失实性、导向性或某些其他形式的报道或评论,容易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给法官、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产生一定影响,使得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得不到保障。而群众的道德“正义”很容易被某些具有一定穿透力的文字煽动,从而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因为我们知道,司法是维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权威性等专有特性,不允许其它权力染指和越位行使。

  而且,法律一贯反对那种好人全好、坏人全坏的简单逻辑,主张对触犯法律的人给予应有的惩罚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一个人即使是罪犯,他们也有做人的权利和做人的尊严,他的部分权利除被依法剥夺或限制外,并不等于他丧失了所有的做人的权利和尊严,我们也必须维护其做人的应有的起码尊严。一些人在现实生活中,以一元化的理想的纯洁道德情感代替宽容的理性精神,孰不知这种盲目仇视罪恶的道德情绪中,往往撒进了专制的种子,缺乏尊重人权的理性精神。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的威胁。

  法律不仅关心结果的善与恶,也同时注重过程的是与非。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意料不到的速度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正如当年美国总统林肯先知般告诫其美国同胞的话“今天发生在美国黑奴身上的事,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的身上”。因为在一个空气受到污染的城市里,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传统的文化基因中一元化的高道德水平总是妄想去追求至善,而不能容忍眼前的小恶,而法治文明要求认真对待和保护违法者的人权。行笔至此,笔者认为,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应牢记德沃金的那句名言,“认真地对待权利”,在新闻写作中尽量保持“零度情感”,注重保护和尊重人权;每一个媒体都应成为“认真对待权利”的表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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