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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11)


导读
教育部起草《学校法》 学生上下楼须错开时间
民政部、教育部等三部门:烈士子女可免学杂费
浙江省废止和修改61件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农村社保”议案的举措



教育部起草《学校法》 学生上下楼须错开时间

  从教育部获悉,《学校法》等四项有关学生的安全法规正在制定中。对学校常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学生集体上下楼须错开时间等。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教育部正在研究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在此基础上加快研究起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程》和《学校法》。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周济说,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必须是校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所有的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重新确认和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他说,除了专职工作人员外,每一个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都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的义务,都要组织起来自觉承担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周济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校园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的管理。各中小学校要经常组织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有统一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要有专人指挥,避免学生拥挤,确保学生安全。再出问题,要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学校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全面排查,凡是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一律要调离学校。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

来源:人民网



民政部、教育部等三部门:烈士子女可免学杂费

  民政部、教育部等三部门最近联合下发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认真实行。

  《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来源:新华社



浙江省废止和修改61件地方性法规

李晓鹏

  我省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共废止和修改了61件地方性法规。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从1979年以来到2003年底的全部现行有效的248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其中杭州市53件,宁波市55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件)。截至2004年7月,法制委员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3批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分别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共废止省的地方性法规7件,修改省的地方性法规21件。

  这些法规被废止,有些是因为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内容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要求,如《浙江省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有些是因为已包含在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内容重复,如《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有些是因为国家取消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对这些事项不再通过行政许可手段来管理,而是通过事后监督、检查等手段来管理,如《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

  在修订的法规中,取消或规范了一些不符法律精神的行政许可项目,如取消了消防设计专业资质审核等内容;取消了食品卫生检验人员、档案工作人员、重要岗位保卫人员、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审批等内容;修改了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提供出省证明等内容;取消了鉴湖水域水上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环保部门同意等内容。

  杭州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也积极开展了清理工作,截至今年9月,共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4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9件。

  来源:浙江日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农村社保”议案的举措

  新闻背景:在今年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周云祥、张晓冬等22名代表提出的“加快建立和完善苏州农村社会保障体制问题”议案,经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被列为本次人代会代表议案,并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后,为了办好议案,8月下旬至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有关工委对该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议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项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之一:“征、管、用”分开

  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不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而且在经费筹措、人员配置,保费的收缴和发放等重要环节,都面临着许多以前从未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应该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手续规范、监督有力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政府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必须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政府的职能部门和相应机构,要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对农民的保费发放,可委托商业保险部门实施。做到“征、管、用”既分工协作、又互相制约,提高基金的安全性、稳定性,保证基金的健康运行。

  应对措施之二:多渠道筹融资

  一是市(区)、镇两级财政的资金必须足额拨付到位。政府的补贴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在年终分配时,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积极引导已建立社区股份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村,经社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将部分红利用于为社员(股东)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要明确财政和集体补贴的比例,鼓励农民多缴多得。农民多缴政府多补、少缴少补、不缴不补。四是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各市(区)不要急于提高标准,保障水平的提高,

  应对措施之三:统筹城乡社保

  使进入城镇的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也可以通过逐步减少农保的参保和享受人数,有效地避免可能会出现的兑付风险。当前,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的问题:一是“失地”农民要进入城镇养老保险。二是非农产业务工的农民统一参加城保。三是要形成“保随人走”的制度。参加农村社保的人员,一旦进入乡镇企业或城镇就业,其原本参加的农保应该随着身份的转变及时转换成城保。

  应对措施之四:统一监督管理

  建议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各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较为完备的统一的政策意见和实施细则,然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条件具备时应进入立法程序,制定苏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时,为了增强苏州市的调控能力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建议建立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再保险制度,由各市(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市财政划拨相应的匹配资金,建立专项基金,

  应对措施之五: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城市、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通过规划严格控制农村耕地的征用或占用,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和集约利用程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二是要做好征地补偿清理工作,重点抓好逐年补偿的清理工作。尊重历史,认真区分政策界限,根据不同年度或年龄段,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到位。三是要积极探索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这方面工作吴江市已经在积极探索实践,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他们的具体做法是:失地养老补贴根据不同征地时期的政策分别对待:对在2003年前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标准为当时征地安置补助费),记入个人帐户,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不足220元的,政府补足差额部分。已被征地人员若不缴费的:1997年前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年龄时享受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月12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为200元;1997年后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年龄时享受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月10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为180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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