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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10)


导读
《物权法》:期待“天条”落地
乌市劳模打破终身制 七种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建设用地新管理办法: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须预审
山西:6类优抚对象可获教育新优待



《物权法》:期待“天条”落地

  《物权法》为什么让人如此期待?因为它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多,几乎所有人或家庭都正在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然而,随着财富的增多,不少人的疑虑总也不能打消:我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吗?我的这些财产永远属于我吗?会不会有朝一日又被“充公”?……而这些都是《物权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完善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对企业的活动、对各类主体的经营和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也许有人要问:“保护私有财产”,新修订的《宪法》不是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吗?是的。但仅仅有《宪法》是远远不够的。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就在今年3月新宪法颁布之后,北京等地接连发生了居民手持《宪法》抵抗强制拆迁的事情。按照“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居民们的行为当然是有理有据的。然而,居民们的维权行动不但都以失败而告终,而且连官司都打不成。

  明明《宪法》有规定,为何不能依法维权?因为中国的宪法没有司法化。法院不能援引宪法判案,公民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迄今为止,对于老百姓来说,“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仍然只是个“画饼”。

  私有财产权除了要有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民法保护和单行法保护。《物权法》就是要将宪法有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具体化,使宪法规定成为老百姓可以拿起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宪法就像是“天条”,具有最高的权威。若要真正护佑公民,“天条”就必须“落地”。人们期待已久的《物权法》草案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致希望物权法能尽快出台。

  有专家认为,《物权法》“两个月后三审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大”———让我们共同期待!

来源:《河南日报》



乌市劳模打破终身制 七种情况取消荣誉称号

  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总工会获悉,随着乌鲁木齐市首个《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2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乌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不再享有终身制。

  《办法》规定,劳动 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是伪造或系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占缴税款30%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或单位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缴税款30%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

  《办法》在对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做出了规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年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不能安排下岗;已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其养老金可按平均增资标准上浮5%;对有较大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实行医疗照顾;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取暖、子女就学方面有较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从救助资金中予以重点帮扶;劳动模范每年可以带薪休养14天。

  据乌鲁木齐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乌市同时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个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旨在将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劳动模范这一荣誉称号的崇高性和纯洁性。

来源:《法制日报》



建设用地新管理办法: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须预审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用地审批的前置关口。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作出了实行分级预审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来源:新华社



山西:6类优抚对象可获教育新优待

  近日,山西省出台新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可获教育新优待。

  具体享受优待内容有: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研究生的,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考录取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试成绩上增加20分投档;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并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一切学杂费。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优待对象子女入托、入校作出优待规定。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名类奖学金,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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