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物权法核心是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防范网上侵权法规拟出台 有望获维权新手段法律对“不作为”敲响警钟《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拓宽融资渠道
物权法核心是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陈杰人
在时下的法治领域,最热门话题或许莫过于有关《物权法》草案的讨论。随着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政界、法学界、财经界、新闻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纷纷表示了对即将来临的“物权法制”时代的关切和期望。毫无疑问,立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既涉及到未来中国对产权的保护机制,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私利。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该法当是一段时期内与公民生活和社会管理体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物权法的这般意义和作用,决定了其制订工作必须谨慎,也必须符合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律和管理规则。犹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的解释所言:“物权法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产属于谁,谁是财产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只有解决了这三个基本问题,物权法才算是名副其实。但在如何解决的思路上,有关争议却如火如荼,核心话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保护各类物权或者产权。
“没有保护就没有真正的权利”,这句古老的格言告诉我们,在物权问题上,不管以何种方式将它提到何种重要地位,如果缺乏保护,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只是扬言。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物权法,必须解决对物权的保护机制问题。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补偿问题上,物权法草案只是简单规定了两条,一是“对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得实行征收,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并应当给予补偿。”二是“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适当给予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粗一看,这个规定似乎是对宪法修正案中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落实,但仔细分析却会发现,当征收财产的行为发生后,草案并未规定如何补偿的问题。说白了,如何对被征收私有财产的私人进行充分和及时补偿,物权法草案仍然回避了。这个话题也许只是物权法立法中的一个话题而已,但我认为,它所折射出来的意义非常重大——在一个以利益交换和利益博弈为基本规则的市场经济社会,当国家、公益组织和私人因为产权的问题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如何保护?是否平等保护?怎样平等保护?这三类制度和规则在物权法草案中有着微妙的体现。
众所周知,一部成熟的法律,乃至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总是有一种精神贯穿其中。过去几十年间,那些由中国各级立法机关通过的不计其数的法律文本,很大程度上秉承了对公权的偏袒和对私权的限制,并由此影响到整个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当社会发展到今天,当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无私不成公”、“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维护就是对公共秩序的最好保障”这些基本道理时,过去那种歧视私权的观念理当被彻底抛弃。或许,我们真的应当以物权法的制订为契机,在每个中国人的心灵深处掀起一场公私权益对比的观念革命。
来源:《南方日报》
防范网上侵权法规拟出台 有望获维权新手段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通知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记者在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4日联合举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听证会上了解到,这一办法的出台可望赋予著作权人新的维权手段。
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个办法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过著作权人的通知,仍不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国家版权局介绍,我国信息网络事业蓬勃发展,促进了各类作品的广泛传播,但也同时滋生了大量的侵权盗版活动,呈愈演愈烈之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热点。
这一办法草案涉及到相关的权利、责任和行政处罚办法等内容。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国内部分互联网服务企业的代表、网络用户代表及著作权人代表80多人参加了听证会。与会人士对这一办法的管辖范围、概念的表述、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大量意见和建议。
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05日 第四版)
法律对“不作为”敲响警钟
杨剑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对工会干部“不作为”等行为,做了处分、罢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决定。这标志着在法律层面上对工会干部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我们为广东省开的这个头叫好。
该《办法》规定的工会干部“不作为”行为,主要有: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造成工会资产流失;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
工会干部必须要有“作为”,这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是职工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职工自发地参加工会,说到底,起作用的其实是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就形不成工会。可以说这是工会的“根”。工会要有吸引力和凝聚力,靠的就是工会干部替职工说话办事、能替他们撑腰,尤其是在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工会的保护,能以团结起来的力量,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益。
事实上,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工会干部能够尽心尽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化解多方面利益矛盾、保持企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像近几年出现的潘若兰、李贺等优秀工会干部,他们以自己的作为,赢得了群众的信任。
但不容否认,仍然有个别工会干部对职工的困难缺乏足够的关注,对维护职工权益的要求缺少“作为”。尽管这样的工会干部只是极个别,但恶劣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却不可低估。因为工会工作的好坏,要以职工群众的认可来衡量。谁为职工办事、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工作做得好,谁就是合格的工会干部。反之,谁不为职工说话办事,谁“不作为”,谁就会被职工群众抛弃。因此,对工会干部中的个别“不作为”者,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个别工会干部“不作为”,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怕得罪老板,不敢有作为;二是认识有误区,不知道要作为;三是水平和能力有限,难有作为。对于后者,我们要加强教育,全面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对于前两者,广东从法律上明确职责,对“不作为”者追究法律责任,必然促使工会干部提高“作为”的自觉性,努力维护职工的权益,积极“作为”,这不失为一个好招。需要指出的是,工会工作包括方方面面,对于工会干部和“不作为”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一一列举,但衡量工会工作有没有“作为”的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是不是为职工办事,职工是不是认可,群众是不是满意。这是工会工作做得好坏的一个基本标准。
来源:《工人日报》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拓宽融资渠道
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对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办法》对借款人和贷款人作了界定。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就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60%。
《办法》还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办法》还设立了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