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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1.6)


导读
中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法规237件酝酿紧急状态法
车险绝对免赔额条款惹争议 专家称不宜一刀切



中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法规237件酝酿紧急状态法

  主持人语:应对恐怖事件、灾难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已成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促成这种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美国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在我国就是去年的SARS疫情。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也称危机管理,在法律上的描述应该指处置紧急状态,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由于引起紧急状态的不同原因,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种社会危机的丰富经验,初步找到了处置应急事件的有效办法。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第一是危机事件频繁出现,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最重要的不确定因素。第二是过去的危机处理办法有缺陷,特别是长期倾向于采用临时性的应急组织模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处理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虽然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资源浪费严重,社会成本较高;临时性应急机构随着危机的结束而解散,处理危机的宝贵经验不能够归纳总结使之系统化和制度化,从而在其他或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与应用。

  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机制,制定紧急状态法的现实要求日益迫切。值得高兴的是,紧急状态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

  如何提高政府及民众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几位政协委员就此发表了看法,对我国目前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现状的分析,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5日 第十三版)-《人民日报》



车险绝对免赔额条款惹争议 专家称不宜一刀切

  11月1日,占全国车险市场近70%份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用了新的车损险条款费率。在一系列调整中,关于“设置500元绝对免赔额”的责任免除条款,引起了车主们的广泛关注,不少车主认为这一条款是“霸王条款”。记者2日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主任孙祁祥。

  孙祁祥说,不能简单地将设置绝对免赔额说成是“霸王条款”。设置免赔额是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下来的一种做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每笔赔付都要履行从报案、立案、现场勘察到核算核赔的程序,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每笔都勘损,发生的费用就会很高,无形中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长此以往,实际上会提高费率,对投保人不利。

  孙祁祥认为,设立绝对免赔额还有助于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绝对免赔额不同于相对免赔额,参保车每次出事故,车主都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做法可以促使司机谨慎驾车,降低出险概率。

  “但是,在设置免赔额时,保险公司如果将所有的条款都设立为一个标准,就有点‘一刀切’。”孙祁祥说。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免赔额,如设立200元、300元、500元等金额不等的免赔额,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免赔额,比如,新司机出现小擦碰的机会多,可以选择低免赔额,交略高一些的保费;而那些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就可以交相对低的保费,选择高免赔额;如果需要全赔,家庭经济条件也比较好,就可以交很高的保费来确保出事故后尽可能不受损失。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11月0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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