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立法,要从国情出发两部委出新规:严禁包工头代领转发农民工工资辽宁1267名干部在职工民主评议中“下岗”
立法,要从国情出发
居欣如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件十分严肃而重要的事情,尤其那些事关民生问题的,其完善和到位至关重要。否则,差之毫厘将失之千里。这就要求立法一定要从国情出发
●一个政策和法规在决定并实施前,一定要听听“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倘贸贸然作出与群众相左,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决策来,势必会弄得相当被动
●立法后,倘若对于有关条例,群众有强烈反响,应作出合乎实际的修正
近日,看到新华社发的一条消息《省了“一道关”,吃苦一辈子》,讲的是某省卫生厅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婚检率出现大幅度下降,随之而来的是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该省一年诞生近8000名缺陷婴儿,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负担。
回顾这一年多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实行已十多年的婚检制度,引起了法学界、卫生学界、计划生育部门及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事实也证明,这一年多来全国各地婚检人数急剧减少,婚检比例大幅下降,以致不少媒体对此大声疾呼。新华社的消息只是证实了婚检率下降已造成的后果,即新生儿缺陷率不断上升。
另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和2002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为9.1%和9.29%,即每10对新人中约有1对可能因健康问题,要慎重对待婚姻。而取消强制性婚检制度后,由于自愿婚检急剧下降,至少有8%的新婚夫妇带病结婚。他们中的传染性和先天性疾病,就可能遗传给下一代。何况有些新生儿的缺陷,并非近期就能觉察,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计的。
这样一个事关民族和国民素质、且具有重大影响的举措的出台,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尊重人的“隐私权”,还是要与发达国家“接轨”?
无独有偶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新法规实施至今已半年,期间也是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所谓“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以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分,也难以令人信服。且所谓从人性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专门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作为受害者的最后保障,也至今仍迟迟未到位。
不说今年9月北京一奥拓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一案,奥拓车主大喊冤枉,引来网上一片议论,就在中央电视台一次“实话实说”的讨论中,多数人认为这一条款要求守法者赔偿,违规者受保护,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那位法学院教授只能讲了一通“以人为本”的大道理。而当干了几十年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说到,许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送往医院,车祸急救医疗费无人承担时,那位教授也只能说:“有关职能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落实到位”,引来台下一片哗然。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件十分严肃而重要的事情,尤其那些事关民生问题的,其完善和到位至关重要。否则,差之毫厘将失之千里。这就要求立法一定要从国情出发。
其一,公众参与是制定社会政策的基石。说得通俗一点,那就是制定政策和法规要走群众路线,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于领导层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是:一个政策和法规在决定并实施前,一定要听听“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而不要出于“好心”就急于做决定。倘贸贸然作出与群众相左,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决策来,势必会弄得相当被动。
其二,立法要从实际出发,要考虑国情。结婚和生育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婚检不仅对优生优育,而且对传染病及其他疾病预防起着重要作用。在目前的情况下,把婚检自主权放到个人手中,听任婚检率维持在极低水平,必将带来严重后果。不能将“以人为本”概念抽象化,换句话说,不能单一地只考虑婚检对象隐私权,就忽略了其他(隐私权固然要保护)。要考虑到这样的实际状况,那就是:人们对婚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尚普遍缺乏认识和自觉;婚检费用对一部分人还是一个负担;对婚检率下降,将导致新生儿先天缺陷缺乏认识等等。那么在下放自主权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宣传普及婚检知识、增强健康保健意识、规范婚检程序、尊重婚检对象隐私、降低婚检收费,包括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等等。只有具备这样的前提,才能逐步推出。否则,由于婚检维持极低水平,一年将给国家带来几十万的先天有缺陷的新生儿,这又怎么得了!
其三,立法后,倘若对于有关条例,群众有强烈反响,应作出合乎实际的修正。这次由“奥拓二环撞死行人案”而引发的“机动车负全责”的讨论中,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对这一法规作了二次审议,并获通过:机动车不再无条件负全责,使新的规定更完善更全面。针对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交通法既对驾驶员提出要对行人礼让的要求,也对行人提出了要对安全负责的要求;倘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酌情合理处理,对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做到双方(机动车和行人)是完全平等的。这些都进一步强调了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也许这样更有助于交通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来源:《文汇报》
两部委出新规:严禁包工头代领转发农民工工资
从今以后,包工头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领工资了。少了这道“倒手”,在工地上起早贪黑的农民工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为了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发工资,包工头“靠边儿站”
《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必须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这些内容也要向农民工公开。
企业发工资时可要注意了,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另外,企业应按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追回被拖欠工程款,优先支付拖欠工资
《办法》中另一亮点是明确了应付工资支付扯皮的措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要缴保障金,违规行为要进信用档案
另外,《办法》还要求企业在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报送工资支付情况的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农民工发现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等行为,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来源:《北京日报》
辽宁1267名干部在职工民主评议中“下岗”
几年前,辽宁盘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副厂级干部,因职工测评信任票不够半数被就地免职。这家企业通过职工民主评议的办法,5年来共有6名公司干部降职或被辞退,2人被调离原岗位。而像这样实施厂务公开的企事业单位,辽宁已有16000多家。
辽宁实施厂务公开,在全省开展职工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近5年来,全省有15510家企事业单位开展过职工民主评议,有1267名干部因测评不合格被罢免职务。
辽宁开展厂务公开始于1998年。目前,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有7483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厂务公开制度,占总数的89%,事业单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9600多家,占88%。
为提高党政干部和职工代表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水平,辽宁省有关部门每年都举办专题培训和讲座。在每年组织全省范围厂务公开检查的同时,去年省里还从全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中选聘了100名厂务公开监督员。
辽宁省总工会主席王俊莲说,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的事务公开和非公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今后省里还将使其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厂务公开活动,行使其民主权利。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