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企业破产法》草案进入二审 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
我国将从严反贪 反贪局局长要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8项不足 广告欺诈如何认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进入二审 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进入二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出现这样的表述。观察人士注意到,相比较于首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排除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今年6月初次审议时,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引起很大争议。有的委员提出,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破产问题。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个人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规定个人破产可能成为个人逃债的保护伞。因此,对个人实行破产的条件尚不成熟。
有委员提出,将这两类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对经营失败的诚实的个人投资者实行破产免责,有利于促进这两类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为探索建立个人制度积累经验。
就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征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社科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提出,草案名称是《企业破产法》,但适用范围里又包括了合伙人和出资人,名不副实。
"合伙人、出资人破产的程序如何启动,法院如何操作都是难题。"邹海林说,同时,如果规定合伙人、出资人可以破产,并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除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将会造成其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不平等,不符合平等对待市场主体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提出,合伙人和出资人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还会涉及到遗产破产问题。"合伙人、出资人在清偿债务前死亡且其遗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或合伙人、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死亡等,都可能发生遗产破产的问题。"王欣新说,草案对此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会遇到。
还有的部门反映,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差异较大,程序上有所不同,将它们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容易产生混乱。
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向大会作关于《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认为,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已是一大进步。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个人破产问题。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各方意见也不一致,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个人房屋、汽车贷款增多,由于种种原因还贷困难,个人破产的话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蒋黔贵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对于善意的、诚实守信的人进行个人破产,给予其债务清偿免责,使其从还债负担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其今后发展。
蒋黔贵说,关于合伙人、出资人如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免责,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要通过修改有关法律予以明确。在有关法律修改前,这两类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据悉,《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很快将提上法律议程。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我国将从严反贪 反贪局局长要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对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的干警,从严要求和管理,对反贪局正副局长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报告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时所说的。
贾春旺说,目前全国共有基层检察院3222个,基层检察 干警159193人,分别占全国检察机关的88%和76%;检察机关约90%的案件由基层检察院办理。近年来,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3年1月到今年6月,共查处违法违纪基层干警485人。
贾春旺说,目前检察机关基层基础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基层检察工作无论是在执法状况、队伍素质,还是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以及执法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基层干警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二是法律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三是办案力量不足。四是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办案经费紧缺。
贾春旺说,今后要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选配、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巡视制度、上级检察院领导同下级检察院检察长谈话制度、检察长离任审计制度。坚持每年针对一、两个基层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公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认真落实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和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8项不足 广告欺诈如何认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国际消联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以人为本,消费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法学家江平在发言中呼吁尽快完善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8个方面的不谐调和空白:
消费者身份的界定需进一步明确。消法界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购买使用商品较易界定,而接受服务则范围难以界定。国际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明确。
广告欺诈的性质及适用消法如何认定。广告欺诈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销售房屋的广告属于要约。但其他众多领域广告是否构成要约,能否就其虚假广告内容要求双倍赔偿,需立法完善。
垄断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不够具体。中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法。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而这一条恰恰是规定垄断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不是规定垄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交易习惯、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往往不会像两个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那么周密,往往连书面合同都不一定有。在这种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补救?与交易习惯密切联系的是行业规范(即行规),中国现在正在制订商会和行业协会法,而行业协会又会制订一些规范,这些行规可能与消费者利益冲突。如何解决好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经营者合法利益如何得到应有保护。不良消费者侵犯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制止。最典型的是超市货物被偷现象。经营者规定的"偷一罚十"在学者和业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应当给予经营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保护其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利受侵害诉讼中消费者利益难以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困难。消费者往往因为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如能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不同规定,将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大帮助。
采用更灵活的消费权益诉讼与仲裁方式。现行的法院诉讼制度不适合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最大的缺点是诉讼期限长,诉讼费用高。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小额争讼法庭的办法解决众多的消费者权益的争讼。现行仲裁制度主要是商事仲裁的规则,也不适用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