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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10.22)

导读
    鼓励高收入者收养弃婴 济南相关办法出台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无损 山西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罚多少才具"惩戒性"

    
    
    鼓励高收入者收养弃婴 济南相关办法出台
    
    昨天,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制订出台《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济南市将鼓励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弃婴。
    
    根据规定,济南市社会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惟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负责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以及开展家庭寄养等。
    
    根据规定,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弃儿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市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登记机关要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
    
    来源:人民网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无损 山西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今日,从山西省国资委获悉,山西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拟订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和今明两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了解,山西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都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已经有1000多人,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企业法律工作机构将变"被动咨询"为"主动参与",由"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前防范",由在经营中提供法律保障扩展到在决策环节上依法规范,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由书面审核法律文件转为全过程参与法律文件的制订,从而保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无损。
    
    来源:人民网
    
    
    罚多少才具"惩戒性"
    止凡
    新闻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即将进行修订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受罚行为和处罚形式大大增加,并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表示,罚款幅度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举了过马路闯红灯的例子来论证。按照规定,过马路闯红灯仅仅罚款5元。在1986年制定法律时,这一罚款数额能起到一定的惩戒性。十几年过去了,罚款仍是5元,这对违法者来说不过是"隔靴搔痒"。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与公民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之一。专家对于该条例的调整总结为一句话:罚得高了,罚得严了。然而,如此一来,惩戒的效果是否就能提高很多呢?笔者认为未必。原因在于:在法治社会中,"罚"虽必须,但终究不能"独当一面"。"罚治天下"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与说服教育、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秩序化。
    
    罚款不应该是目的,而只能是治理的手段。所以说,罚款额该不该提高,关键不应该看经济是否发展,而应该看目前的罚款额能否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以处罚行人闯红灯为例,我们知道,虽然行人闯红灯要罚款的规定十几年前就有,但这条规定的真正贯彻执行,还是新交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近两个月才有的事。可以说,对于许多行人来说,闯红灯要罚款,都是最近才"第一次"听说的。事实证明,对行人违章实施罚款以后,行人闯红灯等违章情况在不少地方都有明显减少的趋势,罚款已经收到了惩戒的效果。既然如此,那么提高罚款额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再者,以"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提高罚款额的理由,也是十分可怕的。因为这样的罚款容易脱离罚款的本意,而异化为一种"罚款目的主义"。它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所谓的"执法经济"、"罚款经济"---罚款成了"创收"的手段,而不是"治理"的手段;罚款成了硬性的任务,想不滥罚都难。在"执法经济"下,罚款额提得越高,离罚款的本意也就越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这正是罚款额盲目提高的危害所在。
    
    除此之外,我们还不应忽视一种现象,那就是无意识的违法行为。还是以行人闯红灯为例,许多行人之所以闯红灯,并不是因为罚款额低所以"有恃无恐",而是因为长期以来缺乏教育和了解所养成的"无意识"。改变这种"无意识"现状,也不能仅靠提高罚款额,还得靠职能部门坚持不懈、耐心细致的"意识"灌输以及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这些远比简单地提高罚款额更有意义。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2日第A03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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