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银监会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国首部土地承包地方法规实施
人质事件催生驻外企业人权责任
让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 银监会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告说,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稳健发展,银监会起草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18日起上网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限一个月。所提意见和建议,可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银监会非银行部。
来源:新华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全国首部土地承包地方法规实施 10月1日,国内首部土地承包地方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在山东正式颁布实施,这部地方法规吸收了大量农民的意见、建议,并规定了征用土地村民有权进行听证。
据介绍,为防止一些地方出现不合理占用土地行为,该办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有听证权;同时,针对当前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大量承包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规定了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人质事件催生驻外企业人权责任 据报道,巴基斯坦中国人质事件中的遇难者遗体已运回祖国,因其遇险身亡启动的保险理赔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近年来,鉴于海外华人,尤其是驻外劳工屡次遭遇的绑架和袭击事件,呼吁加强海外公民人身保护的呼声愈加强烈,也正源于此,为了凸显我国在维护本国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国家责任,早在本次人质事件发生之前,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海外公民的权益保障。外交部不仅成立了专司海外公民安全保障的涉外安全事务司,建立了诸项紧急状况应急机制,并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出国特别提醒"栏目,提醒中国公民慎重前往局势动荡的地区。尽管此次人质事件出现了人质伤亡的惨剧,但政府在从应急措施、官方表态、善后处理、外交姿态方面的表现与以往相比已经更趋成熟,并展示出前所未有的办事效率。
我们也注意到,遇难者既是中国的公民,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的员工。国家对其公民安全承担的责任,写在宪法的条文里,是一项不容推辞的义务,而作为与员工拥有直接从属关系的企业,通过员工的孜孜努力获得经济利益,在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尤其是海外人身安全保障方面,也必然应当承担起自己的人权责任。
遇难人质王鹏所属单位,曾为驻巴基斯坦项目组工作人员每人购买了40万元的人身保险。由于王鹏是河北人,工作单位在山东,项目部国内工作组设立在四川并在成都投保,给理赔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好在保险公司已经特事特办,在全国启动了绿色通道,使赔偿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我们赞成作为个案的"绿色通道",但更期盼着所有海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度化解决,期待周密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
事实上,由于中国对外工程项目已经逐渐由国家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而以往由政府代办的风险调查和规避、防范事宜,现在需要这些企业和国家一同自觉承担。而不少在海外承接工程的中国公司,其本身规模并不大,这些企业独立应对安全风险的能力与意识都较弱,出于对经济利润和成本的考虑,在驻外员工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上还相当欠缺。
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表现在海外招投标过程中,要加大安全成本预算,对所处国家的自然灾害风险、政治和社会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并让员工充分了解,事先做好充分的安全防范预案;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表现在工地的安全防范上,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准备充足的防弹衣和防毒面具,为员工购买反恐保险;对员工的生命安危负责,同样表现在企业在工程实施中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在国治安机构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并通过对工程实施后的安全保障情况做出详细评价和总结,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尽管上述都强调的是企业对自身责任的自觉担当,是一种"软约束"。但一旦尊重人权、以人为本成为所有驻外企业的生存法则,当项目审批机构甚至政府将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建设作为评估企业海外经营资质的重要标准,这种"软约束"必然演进成驻外企业的"紧箍咒",而这也正是避免下一起人质悲剧的希望所在。(何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新京报
让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
张允平 尽管有案例在前,广东首例电动自行车上路交警罚款案最终被法院判决罚款无效,但正在制订中的《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稿)》明确确认:广州仍将不让电动自行车或助力车上牌、上路!据报道,广州市目前已经有7万 辆电动自行车用户。这项即将实施的规定,意味着7万用户都成"黑户"。
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是是非非,争议一直没有停顿。令人奇怪的是,一方面,各地政府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动议不绝,另一方面,民众和市场又表现出了对电动自行车相当高的热情,从1999年产销13万辆之后,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跃升至2003年的399万辆。这应当算作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用脚投票吧。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合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国家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辆来管理,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而广东首例电动自行车上路交警罚款案,法院最终判定交警罚款行为无效,也是依据相关规定。
于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时过半年,很多省市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因为城市管理者虽然倾向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上路,但与交法冲突,与市场需求相违背,更不符民众呼声。
目前支持禁止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说法,无非有三:电动自行车不安全、不环保,占用道路资源。而一份数据表明:目前国内生产的电动车,70%是出口欧美市场,只有30%的产品是提供国内市场。欧美市场对于各类交通车辆的安全性、环保性重视程度,当不在国人之下,在很多时候,国内交通车辆安全性、环保性门槛的逐步提高,都是以欧美标准为风向标。在一个公认技术与环保"壁垒"很高的市场,电动自行车能够大量出口,其"不安全、不环保"的指控当是不攻自破。
占用道路资源一说,目前最为盛行,也成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一方有言必称的不二理由。但电动自行车既然已经归属非机动车类,那么城市铺设的非机动车道,它就有充足的理由享用。当然,在深圳、广州等城市,非机动车道已经名存实亡,电动自行车必须与行人抢夺人行道资源,这使得有限的人行道资源确实更为紧张,不过,这只能证明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在城市规划中越来越倾向于关照少数有车一族的利益,机动车道越修越宽,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生存空间日渐狭小,但结果呢,堵车现象依旧不断,对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蚕食则进一步加剧。正是不够合理的城市规划设计,以及对公共交通中利益各方平衡关系的顾此失彼,造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城市管理者没有反思自身的失误,而是采取另一种极端:抛离化政策。
许多经济学家早就指出:在社会发展中,有可能形成一种现象:部分群体经历从中心到边缘的不断被抛离过程,最终被"甩"出主流话语圈,同时也丧失了对资源配置的分享权利。以前,自行车是国人普遍的代步工具,由于经济的发展和一些城市出于种种考虑的政策选择,自行车正逐渐从不少大中城市淡出。摩托车也是如此。而诸如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之类的最大依据,在于交通资源的有限性,需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为更多的机动车让路。
不过,正因为资源的有限性,让全体民众平等享有道路资源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个平等,不是指道路资源分配量的均等化,而是各个群体都能够享有对道路资源如何分配充分发言、在合法博弈程序中追求平等权益的权利。在当下的中国,绝大多数人都非有车一族,一味地封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于剥夺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对代步工具的选择和分享道路资源的权利,而把这部分资源无偿转让给了少数有车群体,满足他们对道路资源的需求。这与"让绝大多数人共同享受发展中的各种权益"的目标背道而驰,共生发展也成了一句空话。
民间对电动自行车的旺盛需求,与某些城市管理者出台的禁止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正说明了一项公共政策,如果忽视大众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且总采取"少数优先、多数滞后"的不公平准则,就会遭到民间或明或暗的抵制乃至反弹。在广州,无论民众还是人大代表都在呼吁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虽然这并没有阻止有关部门出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上牌的政策,但笔者可以预言:这个政策,并不会让电动自行车完全从那里消失,相反,部分电动自行车将被迫转入地下,由此造成的问题更多。这在其他类似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乏先例。
目前,上海、江苏等地区已经开始给电动自行车上牌,这证明了这些地方的城市管理者,更多地顺应民意、顺应市场、符合法治精神。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