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自行车牌照折射"空壳条文"尴尬
《交通法》的立法尴尬
浙江宁波:吸纳代表建议 网上办理建议成效显著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再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和破产法草案,并将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记者从1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获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0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经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已经被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说,从完善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适应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中国决定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治安处罚法。
何椿霖说,治安处罚法草案在原来条例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
根据委员长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再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和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并首次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分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情况汇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和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此外,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审议批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关于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协定以及中国与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等。
来源:新华社
自行车牌照折射"空壳条文"尴尬
里夫 近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报告建议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北京市的430万辆自行车将有望不再上牌照。
自行车牌照和汽车牌照一样,是证明车子身份的证件,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普通老百姓的财产。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作为三大件之一的自行车不仅是老百姓代步的重要工具,还是老百姓最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因此,为自行车上牌照就是政府对老百姓这份重要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了。老百姓买了自行车要到公安交通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交纳有关费用,由公安交通部门给自行车颁发一个牌照,才可以上路骑行。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没有牌照,就不能上路。一个人的自行车丢了,可以凭自己的牌照认回自己的车子。自行车牌照曾经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不再是三大件之一,而像一些生活必需品一样,走入寻常百姓家。买自行车和买个锅碗瓢盆什么的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没有人为使用自家的炒锅去上个牌照。同样的道理,人们也就懒得去为自行车上牌照了。另一方面,如今一个城市拥有的自行车,动辄以百万计,靠核对牌照的方式寻找一辆丢失的自行车,其难度实在无异于大海捞针。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谁家都丢过不止一辆自行车,可并没有听说谁家凭自行车牌照,能找到丢了的自行车。政府对于自行车的管理失去它本来的意义,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所以老百姓对于主动上牌照,越来越没有积极性。北京市交管部门前两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自行车这一代步工具在北京以年增30万辆的速度增长,每2000辆自行车中,就有1300多辆无牌无照。自行车牌照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一个"空壳条文"。
法律、法规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武器。法律、法规的威力在于它以国家强制力或者行政权力为后盾。但是,法律、法规有威力的前提是本身的有效性。如果某一法律条文已经成为空壳,执行起来毫无效率,只会产生负面作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应该对不合时宜的"空壳条文"、进行及时清理,修订完善,或彻底废除,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去年四川、浙江一些地方的政府,决定不再执行自行车上牌制度,北京也将废除自行车登记制度。这不仅是实事求是精神的生动体现,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明智之举。
一项法律条文,当其失去应有的作用而只能流于形式的时候,它才被人们称作"空壳条文"。几十年来,我国已经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其中有许多是像自行车登记制度一样,是因为时过境迁,不合时宜,变成"空壳"的。但更多的是由于有法不依、贯彻执行不力,而使法律条文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公信力,需要对不合时宜的"空壳条文"、进行及时清理,也需要对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然而更为迫切需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经济领域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由于执法不力,使不法行为得不到惩治,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一些不法商贩气焰嚣张,轻视甚至抗拒国法政令,不少群众也对法律维权失去了信心。实践证明,有法不依甚至比无法可依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更大。因为无法可依反映的是社会立法进程的迟缓,而有法不依损害的则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一旦公众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将会动摇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根基。
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应该进一步转变作风,真心实意为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做到执法必严。对于知情不察、姑息养奸、麻木不仁的执法者,应追究其不作为和渎职的责任。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条文也才不会成为"空壳"。
来源:《市场报》 (2004年10月15日 第一版)
《交通法》的立法尴尬
陈明 日前,本刊以"《交法》七十六条的法律尴尬"为题就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提出立法异议。《交法》应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人、车辆各行其道世人皆知,如果一项法律条款规定行人违法走上汽车道,发生事故行车者在无法律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实属荒唐;如行车者无过错但对违法者却要进行赔偿,我们的法律是在鼓励违法、保护违法,法律告知人们的是如此结果,今后谁还去守法!
2004年10月9日媒体载:北京《交法》听证报告公布,建议修改机动车负全责条款。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4年9月3日下午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市民意见。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议题之一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16名听证陈述人中有8人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负全责不合理、不可行。机动车负全责不符合公平原则,实际上造成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立法"以人为本"不能仅仅以非机动车、行人为本,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根据听证陈述人的陈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出修改和完善,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北京市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便会发生一个严重的法律冲突,即全国人大通过的《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地方法规作为"下位法"否定了"上位法"的这一规定,认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在各国立法规定中,"下位法"(地方法规、部门法规)不得与"上位法"(国家立法)发生冲突,如发生冲突,"下位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或必须与"上位法"更改一致,我国也不例外。
但问题出在当初全国人大通过的《交通法》在立法过程中是否做到了遵循最基本的立法原则。我们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通常理解为公、检、法和其他执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对待所有的人一律依照一个法律标准,不得厚此薄彼。其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就是在立法上要人人平等。
例如,《刑法》对贪污和盗窃的数额就有不同的规定,作为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5000元即构成犯罪,而盗窃者偷盗数额在数百元即可进班房。有专家认为,同样是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数额上国家工作人员明显高于其他犯罪主体。
《交通法》也如是,开车者与行人发生事故,不问法律过错,板子一律打到机动车驾驶人身上,毫无平等可言。
毋庸讳言,当初立法者制定《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是从"以人为本"的善意出发,但并未把这份善意进行到底,难道行人是人,开车的就不是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在执法中始终贯彻,在立法上更为重要。北京市的立法行为虽违反"下位服从上位"之准则,乃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惟有如此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各地本着"人人平等"之原则纷纷效仿,《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便会是一纸空文,这实在是立法者的尴尬。
来源:《工人日报》
浙江宁波:吸纳代表建议 网上办理建议成效显著 根据陈鸣鸣代表在江东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第176号关于实行人代会议案和建议公示的建议,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今年试行代表建议网上办公,对建议的内容、承办单位的答复以及代表的基本情况等实行网上公开。试运行半年多来,成效显著。区人大有关机构借助区党政信息网平台,把今年的206件建议(议案)的内容,全部录入并网上公开,除未联网的单位外,建议可以全部通过网上进行交办、答复,提高了办理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到什么环节,由何人处理等信息只要轻点鼠标就可以获得,深受广大代表欢迎。
据统计,至9月份,有166件建议(议案)在网上进行了答复,网上答复的比例超过80%。建议承办大户区城管局、建设局网上答复的比例达到100%。江东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表示,代表议案、建议电子化后,既有利于政府以最快速度进行办复、批示,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物化劳动,节约费用,并且为代表查询办复结果,加强监督奠定了基础。今后,区人大将继续完善该项工作。(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叶明非 袁秋玲)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