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超标排放罚10万元 广州大气污染将执行新规定
上海法院规范刑事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成都将建经纪人信用档案 非诚信行为罚款最高3万 超标排放罚10万元 广州大气污染将执行新规定 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表决稿)》。据介绍,该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记者还了解到,为有效约束日渐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现行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将进行修改。
据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制造的扬尘污染一直困扰着周边市民,按照新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在建的3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
根据新规定,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等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它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在上述规定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扰民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无效的,应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还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单。
违反《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还规定,"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浓度和总量低于排放标准和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记者还了解到,新规定与之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比较,删掉了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相关规定。有关人士透露,这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新旧法规的衔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日前还在运行,并没有启动废止程序。二是考虑到日渐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机动车尾气将是广州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元凶",必须有更科学、合理、有效的法规来加以约束。有关人士透露,接下来很快将会对现行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修改。
另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昨天被通过废止。有关人士表示,广州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应当废止。
来源:南方网
上海法院规范刑事赔偿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该《意见》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审理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赔偿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受害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并从请求确认、权利告知、案件立案和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作出了23条规定。
《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对已经确认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和不需要另行确认即可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确认机关或者侵权机关应当告知被侵权人在两年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宣告无罪,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应当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告知被告人在两年内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意见》规定,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组成理赔小组,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副院长、庭长、审判员5至7人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2至5名工作人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下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行使理赔小组职责,负责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理赔小组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一般应进行听证。即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侵权事实、依法确认的经过、应当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证据及理由,如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提交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具有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使职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等。(陈忠仪 高万泉)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访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采访权的权源来自自由表达权延伸出来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多种形式,但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目前,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 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等问题;记者的采访权能否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其他诸多权利的实现,因此,保护采访权的实质是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访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新闻回放
记者采访被拒可告"官"
据10月10日《南京日报》报道,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起草之中。该法一旦颁布,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后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行政单位千万别轻易对媒体说"无可奉告",因为正常采访被拒绝,记者可告"官"。这部由国务院起草的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之中。该法规一旦生效,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本报记者 杨悦新
近日,一则有关"政务信息公开法"的消息,又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在记者采访权上。据悉,正在制定中的该法规定,如果行政单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公开政务信息,则属于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无疑,这意味着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新闻采访权法律保护问题,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得到相应解决,同时也意味着在现代传媒时代,记者的采访权相应地也被赋予了新的使命与内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刘斌教授。
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
记者:在现代传媒时代,采访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或权力,学术界有多种提法。据说,我国学术界就有五种观点:一,采访权是"第四种权力";二,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三,我国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特征,其主要属性是自由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又有某种权力的特征;四,新闻采访权既不是国家权力,也不是个体权利,更不是二者兼备,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五,新闻采访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政治权利。刘教授持何种观点?
刘斌:我赞同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的提法,但要补充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所以完整的提法应当是: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
记者:也就是说,您认为采访权兼具了社会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双重属性。为什么?
刘斌:首先,采访权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是实现知情的手段,采访权的行使只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公民要做到知情,就需要有信息来源;信息从何而来,渠道虽然有多条,但通过媒体获悉是最常见、最方便、最主要的方式;媒体如何获取信息,就要靠记者的采访。因此,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权利是个体权利的集合体的话,那么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采访权与普通民众的私权也不同,记者的采访不是只为某一个体,而是为了公众,是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类最新信息的认知,目的是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记者的采访实质上是在代表公众行使一种职权,因而采访权同时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换句话说,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需要借助大众传媒来实现,人们通过媒体了解国内外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人们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于是,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不仅仅是其本身的权利,而是社会大众在行使言论和出版的自由。
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记者:从知情权的内涵和本质上看,公民知情权的获得,首先需要政治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需要了解政府决策、施政及各种工作情况的信息,了解立法和司法情况的信息,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各种社会信息。那么,对于公民而言,享有与行使知情权的基本形式大概有几种?
刘斌:大概有三种:一是公民在法不禁止的范围内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自由地选择、获知各种信息。这是实现知情权基本的、普遍的形式,属于自由权的实践范畴。就一般情况而言,当知情权以自由权的形式被公民合法享有和行使时,国家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义务人处于"被动"状态,公民既不能被强迫接触法律禁止接触的信息,也不能被禁止知晓法律许可知晓的信息,否则便构成了对知情自由的侵害。
二是公民通过各种渠道享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团体依法提供的信息服务。在这里,法律并未直接赋予公民要求国家的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的权利,但却具体规定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和有关的社会组织告示公众或向公众传达信息的职责与义务。与这种权益现象相联系的法律关系所直接保护的,往往是公众的知情利益而非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利。
三是公民依法直接要求义务人为其获知信息提供服务,或依法诉请行政、司法部门排除侵权损害,救济利益缺失,合理地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公民在提出上述权利主张时,只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具备主张权利的要件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就能平等地获得有关的知情权利能力。
记者:也就是说,知情权的实现有多种途径。
刘斌:但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最直接、最迅速、最多的情况是要依靠新闻媒体。换句话说,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而新闻媒体要肩负起这一使命,就离不开记者的采访,记者的采访权就源于此。
法律是保护采访权最有力的武器
记者:长期以来,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才能实现有效保护采访权正当而顺利行使的目的?
刘斌:法律保护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保护采访权,首先要从法律上保障记者的人身权。记者如因正常采访而被打,打人者侵害的实际上是双重权利:一是自然人的人身权,这属于私权范畴;二是记者的采访权,亦即公众对新闻事实的知情权,这属于公权范畴。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受到伤害、关押等侵害,这种行为既侵害了记者的采访权这种公权利,也侵害了记者的人身权这种私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权受到的侵害,可以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采访权受到的侵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新闻采访权亟须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保护。
记者: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提出内部工作要求等方式加强了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保护的力度。一些地方也试图以法规的形式,对记者的采访权加以保护。
刘斌: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了六条要求,就是司法机关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行使新闻批评权利、履行舆论监督责任的有效保护措施。这对于那些无视新闻单位的批评监督权利,侵害记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者,则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该条例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一些地方也采取行政规定的方法保护记者的采访权,例如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面对记者不得"无可奉告","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更不得出现辱骂、推搡记者及没收、损坏采访器材等不文明的过激行为。"这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上述要求、规定、条例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保护措施仅仅是地方的或行业的。因此,解决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根本在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范围、方法、手段,将新闻采访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新闻采访真正有法可依。
记者:正在制定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政府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采访,拒绝公开有关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将从很大程度上弥补法律保护采访权的空白。
刘斌:是这样,但愿这能成为完善我国新闻立法的一个重要契机。
成都将建经纪人信用档案 非诚信行为罚款最高3万 四川成都市将逐步建立经纪人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用不诚信手段承揽、开展业务的经纪人,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成都市工商局日前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 法规定,经纪人包括: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凡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人或经纪人组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须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给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并把上述资料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示;工商机关要把经纪执业人员备案情况作为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档案、信用记录、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全市逐步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各类经纪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者,工商机关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纪人一旦出现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