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深圳酝酿国内首部义工法 规范义工权利义务
上海市人大组织未成年人首次参与立法
拖欠工程款司法要介入 拖欠单位可被强制执行
新交法缺陷应由政府职能弥补
湖南酝酿出台新条例 知假买假可能受法律保护 深圳酝酿国内首部义工法 规范义工权利义务 国内第一部有关义工的法律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义工服务条例(草案)》,将于本月底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深圳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深圳义工,将得到法规的有力支持。
近年来,深圳义工队伍从1991年的19人,发展到目前的5.8万名注册义工,累计提供服务超过100万人次。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残疾人服务、老人服务、病人服务、帮教服务、学生服务、环保服务、培训服务等30多个项目,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即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义工服务条例(草案)》,从2002年起已开始起草。该条例首次对义工应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设置及职责、义工的服务对象、义工开展服务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
上海市人大组织未成年人首次参与立法 10月10日上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未成年学生召开专题座谈会,直接听取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建议。这是上海市中小学生首次走进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直面交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胡炜等出席座谈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来自杨浦、黄浦、浦东、闸北和普陀等区的中小学生代表从未成年人角度纷纷提出了有关建议。有同学提出了开设非营利性的绿色网吧的建议;有同学建议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增加有关抗灾、救援等日常生活能力培养的课程;还有同学提出学校周边的噪音控制问题、交通安全问题要在法规中充分考虑;此外,许多同学建议,条例应增加有关女青少年特别保护的相应内容,并开设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投诉热线;更多的同学就"减负"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此外,会议围绕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考试成绩公布、学生午餐卫生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指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本身最具发言权。此次请学生参与立法座谈,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有利于条例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同时也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据悉,条例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上第一次审议后,于8月27日至9月27日通过媒体、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分别征求了各级政府机关、司法、工商、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家长和学生的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还先后到建青实验学校等几所学校直接听取老师和学生的建议。目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与修改仍在进行中,并将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甘光华 王祎静)
来源:人民网
拖欠工程款司法要介入 拖欠单位可被强制执行 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今后,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市建委将会同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这是本市首次将法律手段引入强制执行及公证程序,对治理拖欠工程出重拳。
据介绍,建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证处就将公证方式引入清欠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并进行了试点,终于出台《关于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市司法局也相应制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通知》,以配合市建委做好清欠工作。
《办法》要求本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法》规定如建设单位拒绝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未能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欠款的,市建委将给予下列处理:一、停止在本市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二、中止办理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三、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处理;四、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五、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施工许可。
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交法缺陷应由政府职能弥补 10月10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新交法听证报告,建议修改机动车撞人等条款。此前,人们对这一问题争议得很激烈。支持者片面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生命权高于路权",但却忽视了其扭曲人性的、并不以人为本的一面。事实摆在面前:一是,一些车主主动要求承担本不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以便将经济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二是,高额赔偿的可能性迫使某些家庭不得不协议离婚,本该稳定社会的法律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否定者认为该条款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而机动车守法导致的交通事故中,违法者没得到法律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承担过多责任。但这一方也无法否认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相对强势的地位。
其实,双方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只看到了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却忽略了第三方的存在。这个第三方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者,但却是责任的承担者之一,它就是政府。实际上,新交法的缺陷及其引起的争论,反映了我们在制度设置和公共管理上还存在问题。
第一是政府职能的缺位。作为道路提供者,政府对所有在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和行走的行人,都具有管理和保护义务。作为纳税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使其在驾车时不会因为窨井盖的缺失或红绿灯故障等原因,遭受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在因第三方责任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政府追究对方的相应责任。同样作为纳税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同样有权要求政府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包括设置斑马线、过街天桥等。交通事故发生后,当责任明确是机动车驾驶人时,所有赔偿理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但当责任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赔偿又该由谁负担呢?
如果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由盈利性商业机构如保险公司来承担也不合适。这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了。笔者认为,这种赔偿实际上应作为一种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政府利用财政拨款和捐助的方式,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专门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提供帮助。这样,既为无过失的机动车驾驶人解决了各种事实难题,又体现出了政府的管理职能,突出了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效果。
来源:新京报
湖南酝酿出台新条例 知假买假可能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虚假销售,供水、供电、旅游等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管不管?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在当前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疑惑不久都将在酝酿出台的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找到答案。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制定完成,即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房屋装饰装修纳入范围
据介绍,1997年6月4日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湖南省的贯彻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条例》显然已不能适应消费维权现实需要。制定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
据悉,《送审稿》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立法先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医疗、非义务教育、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某些中介服务、旅游、演出等纳入了《送审稿》的范围。
"知假买假"应得到保护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消费者下定义,只是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湖南省原《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对于购买商品赠送亲友、单位购买商品分发职工、所谓"知假买假"等,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时也分歧很大,以致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南省原《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也不少,依法保护消费者精神权利已经不容回避。
据悉,近年来,外省已有不少判令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兄弟省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也都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如广东条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万元以上。为此,借鉴外省的立法先例,《送审稿》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 东方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