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孝道立法的法律探讨
一、背景:四川律师建议为孝道立法 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
"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日前,成都市名叫李宗发的律师,慎重地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据他调查,对于如何尽"孝",我国仅有婚姻法略有涉及。他希望,我省能为"孝"立法,让子女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父母不受子女不敬、暴力行为的侵犯。
"适当避让"不应让老人担心
"父母年满60岁或病、残,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应负全部赡养义务,支付给父母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用或子女自己生活费用。"李宗发在该立法建议中提出,共同生活的,子女提供给父母的饮食标准不应低于其本身。此外,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
公务员录用"孝"为先
"本省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根据这部《孝法》建议稿,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李宗发还建议,国家、社会要保护父母的合法财产。
李宗发还表示,乡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辖区内亲情文明建设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将辖区范围内谩骂父母者记录在案,对谩骂父母两次以上或殴打、冻饿、凌辱父母者,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孝敬、赡养父母风气不好的,街道办事处等的基层领导干部不得连任、晋升或平调。
记者点评:让传统美德受法律保障
"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不得不承认,对利益的追求正不断地冲击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也渐渐地遭到一部分人的"淡忘"---有道德的人不一定得到褒扬,而卑劣无德者也不一定受到应有的批评和否定。
现在,成都的一名律师振臂而起,建议为"孝道"立法,试图让这一传统美德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无疑是一种新的探索,尝试建立一种"惩恶扬善"、行之有效的赏罚机制,使"孝道"这一美德能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的遵行。
(来源:四川新闻网)
二、反方:"为孝道立法"与法律万能的误区
潘洪其
四川一名叫李宗发的律师近日向该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公务员录用"以孝为先",在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或领导干部时,要先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以此作为衡量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他的建议获得了一些人的支持。
向长辈尽孝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感情,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自两汉以来历代君主专制王朝倡导"以孝治天下"理念,把后辈对长辈的孝道义务无限强化,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起,"不孝"正式被列为"十恶不赦"大罪之一种。所以在"五四"时期及此后,以《二十四孝图》为代表的传统孝道,受到了激进反传统人士的猛烈批判。今天人们对孝道的认识要客观得多,一般都会承认,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年代,孝道都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对"孝道式微"的危险,一些人忧心忡忡,努力通过多种手段维护孝道,这种迫切心情是不难理解的。
然而,如果对孝道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就会发现它主要还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需要从亲情、习惯、风俗、舆论等角度加以培养与约束,而不适合运用刚性的法律进行强制规范。它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标准进行比照并做出判定。比如一个老母亲指责自己的儿子不孝顺,很可能她并不是说儿子没有赡养她,而是说儿子没有经常在家陪她,没有让她获得足够的尊严,那么,她的指控更多的是一种感觉,而我们很难说她的感觉对还是不对。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其实在孝道当中,有一些内容已经进入了法律的领地,现行的《宪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后辈的赡养义务和老人的受赡养权利都做出了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这些规定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孝道式微"的危险或许已经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惩戒力度不够显著所致。主张为孝道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完全应该在孝道问题上管得更多、更严,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这些散见于多项法律的规定集中起来,他们也希望能"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显示国家和社会对孝道的高度重视。
一遇到问题就条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治是一种进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靠法律、道德、伦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大量历史教训和现实经验证明,本该由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不宜动不动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样做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理性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过程。如果贸然为孝道立法,只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误区。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三、正反:为"孝"立法不失为有益探索
林平顺
成都律师李宗发向四川省人大提交《孝法》立法草案建议稿后,马上招致许多批评(见本版昨日评论)。批评者认为,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目前《婚姻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至于凌辱、殴打、遗弃老人的不孝行为,《刑法》也已经"管了";专门为孝立法,不但没有必要,而且还可能引发负面影响。还有人认为,赡养老人应该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担心为孝立法是向社会转嫁养老成本。
应该说,这些批评都有一定道理,但同时也忽视了其他一些事实,以致对该建议产生了某些歪曲。
对老人的照顾和赡养,确实需要依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但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又没有完全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来说,还很需要依靠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才能保证。而目前"孝"这种传统美德,在利益冲突中被许多人所抛弃,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已经无能为力,为了避免这一社会稳定的基石坍塌掉,只能求助于立法。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不孝"有一些规定,但往往只有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且还属于自诉案件,绝大多数父母往往不愿意看到子女因此而受审判和制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很难得到现有法律的有效保障,所以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强制保护。而公务员实际上是得到公民授权的代表,其言行对公众具有很强的影响作用,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先,对保证公务员以及带动社会恪守孝道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与此同时,专门为孝立法,将其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的第一前提,只是将不孝的公务员排除在外,并不等于公务员录用、晋升以"孝"为主;强化子女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义务,也不等于停止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有鉴于当前子女不孝行为的增多,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进行强制解决的情况下,建议为孝进行地方立法,并将重点放在公务员这样特殊的职业,对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不失为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
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