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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警察维权需要再立法吗?

近日,深圳市首次召开民警维权座谈会,会上,一位市人大代表提出要在机构和资金两方面对受害警察施以援手,并建议执法部门为民警维权立法,使民警的执法环境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障(8月30日深圳《晶报》)。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警察的职业风险在不断加大,作为一个新问题我们应该对警察维权给予高度重视,但警察维权是否需要专门立法呢?
    
    从警务保障看,我国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许多职权,不仅可以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而且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使用警具、警械和武器。警察在遇到暴力抗法或袭警时,重者我国刑法有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警察伤亡时,刑法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可以依照民法规定的原则请求行为人赔偿,另一方面警察还可以享有因公致伤或死亡的抚恤和优待。当遇到诬告或恶意投诉时,有关部门也会公正处理的。应该说,警察维权的方式是多样的,依法行使职权是受法律充分保障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警察维权没必要另行立法。
    
    需要指出的是,不另行立法并不等于说警察维权完全是个人的事情,执法机关有必要成立像深圳那样的"民警维权办公室",专门处理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引发的维权问题。因为民警因公造成权益纠纷,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既可以防止影响民警正常工作,又可以保证事件和纠纷的公正、及时处理,同时也为民警依法履行公务消除了后顾之忧。
    
    应当说,警察维权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更是法治的进步,它意味着警察权力在我国已经受到很大的制约和限制,是告别权力专横和警察暴力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权利不断张扬的集中体现。因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只有人民权利的张扬,而没有警察权益的维护,同样背离法治精神。在这方面,法律必须找到平衡点,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通过大力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增强预见性,强化现场执法应急技能,避免粗暴执法,来减少警察执法风险的发生率,从根本上减少警察维权的可能性。(李克杰)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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