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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9.30)


导读
《保险法》二次修改开始
福建省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
公司法修改建议稿出台 公司应拥有更大自治空间



《保险法》二次修改开始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透露,《保险法》二次修改的工作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保监会目前已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对此,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这或许仅仅是保险业规划方面的一厢情愿,而有关保险法二次修改能否成行主要取决于它是否会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计划当中。该人士指出,更何况,于去年年底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保险法司法解释至今还没有面世。尽管该司法解释已经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查队伍之中,但是至于它何时能够出台还是一大悬念。

  司法解释尚未面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意见截至至今已经八个月有余,尽管与原先立项时所采用的名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这份共分四个部分、59个条文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正式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冠名,但称谓问题不是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本质问题。

  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内容集中于保险合同法,这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这也是自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保险法》作出的系列司法解释。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分四部分,59个条文。内容涉及“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其他”。在正式的解释条文之前,附有一个简短的说明,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出台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主旨:“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正、及时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投保人数的大量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随之出现。一方面,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的处理找不到法律依据,法院在审判中也大量出现由于理解不一致而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地方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期间仅进行过一次修改,即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保险法》修正案,对33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保险业法部分以及法律责任(罚则)部分,涉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仅4条。而当时修改时的一条原则便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方法能够澄清的条文,或可改可不改的条文,暂时不作修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法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显得日益急迫。

  基本法显先天不足

  吴定富近日表示,现在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现行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保险业的实践中,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修改《保险法》,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吴定富阐述道,“保险销售和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投资这个轮子转不动,发展就不平衡,不平衡必然失衡。”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正在着手进行《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等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加快推进《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工作。

  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尽管有38处变化和改动,这个数目占了原有152个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依然屈指可数。因此,依然延续了原《保险法》中分业经营的立法基础、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形式的新《保险法》被业界称为仅仅是“一次小心翼翼地探索”。最终所做的修改,基本着眼于保险业法,而未对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作直接触及。也就是说,新的《保险法》尚未对那些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细则规范,而是主要修改了仅限于保险行业监管方面的内容。

  从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

  尽管这部分可以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来部分地解决,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立法来完成。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福建省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

  9月24日下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受本条例保护: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进行公告和颁牌。对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不得破坏文化资源和文化风貌等。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和积淀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资源和载体。同时,福建与台湾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同根同祖,语言相通,习俗相同。保护福建的民族民间文化,对于祖国统一大业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信息处)

来源:人民网



公司法修改建议稿出台 公司应拥有更大自治空间

  施行10年的《公司法》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也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9月25日至26日,在由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来自境内外的公司法专家学者,以“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化”为主题,围绕公司法修改进行专题研讨。

  与此同时,由国内知名公司法专家王保树、叶林、朱慈蕴、赵旭东等所著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集结成书。

  用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的话说,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永远是公司法中一个充满魅力的话题。在学者们眼中,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不仅显得魅力十足,而且变得尤为紧迫。

  “进入现代社会,自由是企业的天性,没有自由,就没有企业。意思自治性应成为公司法的基础和支点。”施天涛教授说,公司法修正的首要问题是重新确立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制度规则。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颁布,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对公司的设立尚停留在核准主义时代,条条框框多:设立公司需取得政府批准;设立门槛高;设立程序繁复杂等。

  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说,进入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公司设立实现从防止滥设转变为方便设立。他说,现行公司法设立初衷是为避免滥设公司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但这种为禁止少数违法者的行为,却为多数投资者设立公司带来了不便。”王保树说,以防止滥设为主旨,还会导致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加,使其私法的形象受到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陆文山强调,公司法修改在以自主与自治为必要的价值取向基础上,从管制向自治发展,但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尤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要加大。

  江平教授则对扩大公司自治可能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多思考。江平举例说,如大股东凭借其控制优势所订立的公司章程,由于其显失公平、欺诈,小股东是否可提起公司章程之诉?此类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我国现行《公司法》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股东出资方可注册公司。但事实上,这种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未排除一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由于公司法中并没有将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列为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允许因股权转让等而形成的一人公司存在。

  一人公司已成为世界范围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然而对于一人公司的取舍,却是我国几十年来公司法领域激辩的焦点。此次专家建议稿中,确立了一个公司的法律地位:一名股东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是国有出资人。

  专家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不仅使小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还大大方便了投资者设立公司,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建议稿同时强调,国有出资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仅应限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经济领域,而并非所有行业和经济领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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