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司法部: 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审计署:隐匿会计凭证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与司法民主
北京调整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 司法部: 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司法部印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以期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这个办法主要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程序及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20日 第十版)
审计署:隐匿会计凭证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单位财务人员隐匿、伪造会计资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审计人员往往无可奈何。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机场案件。机场财务负责人袁虹故意隐匿帐务资料,涉及金额超过457万元。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袁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2002年4月,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派出审计组对绵阳南郊机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发现,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在机场建设中,将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和在有关银行、信用社存放定期存款获得的高额利息以及税务机关付给的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而是存放在帐外。而当时身为南郊机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袁虹却将会计资料隐匿。在经过审计大量内查外调并再三催促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的会计帐簿提供给审计。袁虹的上述行为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尽管审计人员向她本人以及绵阳机场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做了大量工作,袁虹仍然我行我素,其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关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但是,针对袁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查处,过去没有可借鉴的先例。
就在此时,审计组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都特派办根据此项规定,于2002年8月将袁虹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处理。2003年3月,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袁虹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4年4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袁虹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后袁虹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新华网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与司法民主 秦前红
司法领域通常被认为是法律精英阶层专控的领域。许多法律人可能都熟悉400多年前英国柯克法官顶撞国王的故事:英王要参与审理案件,可是遭到了首席大法官柯克的拒绝,国王甚为震怒,并说我贵为一国之君,岂有不能管之事?柯克说:不是您权威不够,也不是您智商有限,更不是您知识不丰富,只是因为您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不精通。
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掌握它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对这个故事或许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法律方面的事需要专才来干。
那么为什么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陪审团制度?在我国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是不是让外行审案,乱用糊涂判官呢?其实不然,上述制度的建立各有其历史背景。比如说:英国1215年《大宪章》就规定人民享有接受同等人审判的权利。所谓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我国1951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该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但让外行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一个共同基本理念是,把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当做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近现代国家都以人民主权的理念来证实国家权力来源和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司法权力也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国家权力,所以应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上述制度建立合理性因素还有:在许多艰难的法律案件中,证据不能还原或者确证案件事实时,由与当事人有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进行判断,可能更接近事理和情理本身;普通公民经常参与司法过程,于耳濡目染之中会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表达的影响,从而实现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陪审员和监督员的确立过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正如一句流行的西方法谚所说:"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决",因此有陪审员参加的司法过程一旦结束并形成决定,尽管当事人一方无论多么不喜欢,但只要程序是正当的,当事人就得老老实实地执行。
在中国当下实行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一层更直接的动因就是回应社会对司法腐败的不满。应该说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已陷入一种悖谬的境地:一部分人士主张种种司法问题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司法不独立,司法面临太多来自内外部因素的掣肘;另一方面则主张现有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队伍的不良表现,需要用千百只眼睛警惕地瞪着他们,尤其要完善各种监督体制和措施。其中究竟谁为问题之本,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主流的意见似乎是监督论者占了上风,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第一,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成本如何消解。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民陪审员基本沦为摆设,自80年代中期以后,人民陪审员一度在少数地方已名存实亡。如果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就要建立一套常规的可操作的选任和参与司法活动的制度,这些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现有拮据的法院和检察院财政能堪支付吗?
第二,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程序与条件,即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但每一基层人民法院应储备多少人民陪审员?人大常委会如何确定?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前的自行审查是否合理,这在该决定中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在实践中依然可能出现几张"听话的老面孔"在法庭上永驻的景象。
第三,我国的陪审员、监督员制度并不像英美的陪审团制度那样,对其与法官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即陪审团管事实的判断,法官管法律的适用。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种制度的实行是否既超出了陪审员的经验和知识认知能力,又侵损法律判断的专业性?
第四,陪审员、监督员参与司法过程要求有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当庭质证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否则仍然像以往某些法院那样由"上级批案"、"院长定案"、"有关部门不当干预案件",那么陪审员、监督员恐怕也只能继续充当摆设,所谓的司法民主、司法文明也只会是一种梦想。
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调整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 从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市长办公会上了解到,北京市将调整对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放宽救助病种限制,降低救助起付线,扩大定点医院数量。
北京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针对危重病,未涵盖脑血栓恢复、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常见病,但实际上这部分费用支出很大。北京目前约有3万户城市低保家庭存在医疗困难,其中1.9万户有慢性病患者。北京市此次在继续执行危重病救助政策基础上,将部分慢性病、常见病纳入了救助范围。
北京现行医疗救助政策中,救助对象需自付1000元后方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导致部分低收入人员难以进入救助范围。北京市这次将起付线下调为500元。其中,危重病患者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慢性病、常见病等患者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按照现行政策,只有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才能承担医疗救助工作。调整后,各区县在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承担本地区医疗救助任务的基础上,将定点医院扩大到非营利性一级医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上述医疗机构范围内指定2至3所就医,大大方便了群众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