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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9.16)


导读:
国际刑法学大会:公务人员财产状况应透明
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隐瞒要事最高罚三万
北京市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最高奖10万
上海修改生育保险办法



国际刑法学大会:公务人员财产状况应透明

  昨天上午,来自68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名代表出席了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的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本次大会是国际刑法学协会成立100多年来首次在亚洲举办,将围绕“全球化时代刑事犯罪的挑战与对策”这一主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与研讨。

  来自德国的Diefer Dolling教授在宣读“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犯罪及相关犯罪专题预备会议决议草案”时提出,为了防范腐败,确保公共事务最大限度的透明化,披露一定的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应当予以考虑。

  他说,腐败导致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削弱了公共管理的廉洁性和有效运作,挫伤了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保证公共事务领域的良好治理是防范腐败的前提,对此,决议草案还提出了以下建议:为公共部门认真挑选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应获得充足的报酬;建立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在作出关键性决定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的公职人员参与;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监控,包括随机性的审计核查;建立反腐败热线;防范腐败需要专门的腐败专职调查人员和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并且发展专门的腐败预警机制。

  决议草案指出,当腐败被有组织地和跨国性地实施,则变得尤为危险,为了打击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在国际合作方面,决议草案建议各国考虑引入基于没收的资产返还机制,并促进反腐败领域的研究和国际情报交换。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隐瞒要事最高罚三万

  今后工商机关将为经纪人建立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向社会公示。昨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各类经纪人已广泛活跃在消费品、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各类市场上,但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特别是行为规范及执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办法》对经纪人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经纪人“是在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经纪人既非生产企业,也不属流通企业,交易活动完全依赖于执业人员具体的居间、代理或者行纪行为。

  此外,为了方便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防止在经纪执业过程中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利益。《办法》规定,经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时,须在20日内将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同时要将这些资料在经营场所明示。

  工商机关将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对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工商机关将向社会公示。一旦经纪人出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或超范围从事经纪活动,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

来源:《新京报》



北京市检察院:举报贪污贿赂最高奖10万

  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公民最高将可获得10万元的奖励。昨天,市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办法》做出这一规定。此前,此种举报的最高奖励金额是1万元。

  《工作办法》规定,公民凡署名向北京市检察机关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犯罪,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举报人在检察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在上述标准内给予重奖。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数额和量刑标准与过去相比有变化,《工作办法》提高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如规定举报贪污、贿赂案件的奖励金额,按案件审结时认定的犯罪数额的2%-3%的标准,综合考虑举报数额及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确定,个案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规定的1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在奖励方式上,除本人同意外,一般采取秘密方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例如,举报中心可以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到指定地点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奖励证书和奖金。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做好为举报人保密工作,非经举报受奖人同意,不透露和公开受奖人情况。

  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制定《工作办法》是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规范奖励举报工作。《工作办法》体现了“论功行奖,对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保障公民举报权益,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和“奖励方式尊重举报人意愿”的原则。他指出,被查处的举报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到认定数额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标准。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上海修改生育保险办法

  日前,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修改。有关人士称,新的办法将有助于提高该市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据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多元。据悉,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同时,提高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明确,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

  来源: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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