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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9.9)


导读:
建设部:出具虚假施工图合格书罚3万
政策解读:幼儿园该咋管?
新京报:立法听证期待程序更完备
尽快就“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建设部:出具虚假施工图合格书罚3万

  昨天,建设部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

  《京华时报》 (2004年9月8日第A05版)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政策解读:幼儿园该咋管?

  采访人:本报记者 丁伟

  解读人: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朱慕菊

  近期,北京、河南等地幼儿园连续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幼儿伤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朱慕菊就幼儿园安全工作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一直按照“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新时期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大量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与原主办单位分离或撤消;一些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民办幼儿园数量激增,但管理力量不足。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成为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隐患。

  园舍安全上有什么要求?

  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开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在园舍的建筑设计上,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有详细规定,选择园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通畅,提供室外游戏场地。《规范》还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防火、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一些新建的小区配套建幼儿园,在规划和设计时没有按程序由教育部门审批,建成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幼儿园规模多大为宜?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对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班额做了规定。大型幼儿园10—12个班,中型6—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大班(5至6周岁或7周岁)3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现在有些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扩大办园规模,增加幼儿园的班级数量,有相当多的幼儿园达到五六百人,甚至上千人,这样的规模必然增加事故隐患。另外,幼儿应就近入园,有些幼儿园为了招揽生源,每天用车接送孩子,这样虽然方便家长,却造成安全隐患。近年来,幼儿园校车事故时有发生。

  任职人员要符合什么条件?

  《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园所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还必须进行包括胸透、肝功能等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就职。每年还必须全面体检一次,发现患有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患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堂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的事故就是幼儿园用人不当造成的,这也提醒办园者必须依法办园,不能在任何细小环节上有疏漏。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08日 第二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新京报:立法听证期待程序更完备

王敏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昨日召开。

  听证会围绕“机动车是否负全责”和“自行车可否载人”两个焦点展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此前根据报名者所持的观点、代表性等情况,按照各方意见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从332名报名者中确定了30人参加立法听证会,其中16人作为陈述人在听证会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毋庸置疑,北京市首次举行这样的立法听证会,其价值是丰富而多元的。在立法中引入听证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改进立法程序,让社会公众能参与立法、表达意见,对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的质量十分有益。此外,立法听证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和普及法律的过程,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了解和讨论法律,加大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确立法律信仰。

  在肯定价值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此次立法听证会举行前后存在的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备之处。一方面,“听证的本质在于程序正义、公平”,可遗憾的是,直到听证会完毕,我们也没有看到关于此次听证会的具体实施细则,比如在332名报名参加者中按何种比例确定听证会陈述人?听证会陈述人发言时间为何确定为10分钟?

  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之间可否展开对质和辩论?听证会的效力如何?等等。具体实施细则的缺位,可能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质量。

  另一方面,我们还注意到,此次听证会陈述人是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一天确定和公布的,这对听证会陈述人来说,没有更多时间来进行针对性的准备,其结果可能导致公众参与不充分,意见表达渠道不畅。根据听证的一般原理,立法听证机构应在听证会举行的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前,向听证陈述人发出邀请函,告诉其基本的信息,包括听证的目的、主题、时间、地点,应听证陈述人要求,还应向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背景资料等。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听证会结束后,其效力会如何呢?由于实施细则的缺席,目前社会公众对此还不得而知。尽管此次听证会的组织者在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有关部门将参考听证意见,进行法规的修改工作,但仅参考是不够的,听证报告不仅是参考,而是要作为立法的依据之一,惟有如此,听证制度的价值也才能充分实现。为此,有关部门应通过一定形式将听证报告向社会公开,对听证会中公众反应强烈的意见没有采纳的,有关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使立法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事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上问题不仅仅存在于这次听证会,而且,上述问题无法掩盖此次听证会的价值和意义。

  但重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则无疑不仅可以为此次立法听证会画上圆满的句号,还可以为将来举行类似的听证会提供借鉴和经验。从长远看,充分发挥听证在推动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方面的功能,对听证程序进行立法规制已是迫在眉睫。

来源:《新京报》



尽快就“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郭松民

  新闻主体:北京一家合资企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唐晓东日前被公司开除。唐晓东认定自己是因为维护员工权益得罪了资方,而老板则坚称开除他是因为两年前的一件“失职”行为。

  《工会法》虽然规定工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但同时也规定“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何为“严重过失”?在没有标准对此加以界定的情况下,老板以失职为由开除唐晓东难以让人挑出毛病来。况且,老板从员工身上找出些“过失”,岂不是手拿把掐?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就“不当劳动行为”问题立法,彻底解除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国际上,“不当劳动行为”作为劳动法律的概念,主要是指老板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

  至于如何区别老板的正常管理和“不当劳动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只要老板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工会“顺利实现团体交涉”,即可以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推定为“不当劳动行为”,继而被责令停止、恢复原状,直至更严厉的处罚。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能保证工会的正常运转,有效解决“老板随意开除工会主席”的问题。

  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9月8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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