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立法简报(9.7)


导读:
立法听证:关注倾听姿态 更关注吸纳内容
若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年底将出台
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上海公积金管理草案征意见 余额提取条件拟放宽




立法听证:关注倾听姿态 更关注吸纳内容

    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新交规”实施办法举行的立法听证引起各方关注。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将立法听证引入立法程序。听证会通过会议形式听取不同利益群体和专家意见,具有透明度高、程序性强、所获取的信息相对客观的优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审议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仅收到的市民意见创下新高,还首次采用了立法听证会的形式。这代表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的姿态,在立法民主的道路上,迈开了重要一步。

  8855件次的市民意见创新高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为了实施这部新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2004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8月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9日至8月15日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从开始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市民的参与热情一直很高,截至8月15日下午5点,征求意见组接受市民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

  由于关涉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决定就此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

  332位报名者中选出16名陈述人

  9月3日下午2点,北京市首次立法听证会举行,16名来自各行各业的市民,作为北京市历史上第一批立法听证陈述人。

  立法听证会主持人、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松年介绍说,这16名市民是从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的332人中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遴选出来的。遴选的依据是:报名人所持的观点、理由、代表性,报名人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以及各方意见大体相当的原则。最后,这16人被确定为立法听证陈述人,另14人被邀请旁听。

  听证会采取举手发言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10名委员作为听证人出席了当天的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聚集两大热点

  根据安排,此次立法听证会围绕市民最为关注的两大热点进行:一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二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听证会上,16名陈述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个议题,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在16名陈述人中,有6人支持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而其他10人则以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精神为由反对该条规定。

  而对于第二个话题,陈述人中的残疾人代表程飞对残疾人机动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也表示出了反对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生活需要。

  立法听证意义超过立法本身

  听证会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著名法学家应松年。他认为,这次立法听证会的质量非常高。但他也指出,由于车辆的不断增加、利益群体的日益增多,如何制定一个符合最多数人利益、维护首都良好交通秩序的“新交规”将是对北京市立法智慧的一个考验,它必将在北京的民主立法进程中起到良好的开拓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若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年底将出台

  今天上午10时,我国宣布将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若干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年底将出台。

  上午10时,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领导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情况。

  打击措施:若干司法解释年底出台

  为了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地方保护。

  目前,各地各部门已经进行了研究部署,正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国家保知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察。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年底之前出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在打击侵权行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打击重点:盗版光盘和商标侵权

  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介绍,我国将从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要检查的重点领域就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重点环节就是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等等,重点地区就是那些制假售假相对集中的地区。

  此次专项行动将把盗版光盘和商标侵权作为重中之重作为打击对象。对各类商品市场,有关部门更要严厉打击商标的侵权行为。目前有关部门已经确定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整顿的重点地区,其中包括北京。

  奇瑞QQ:外观类似不构成侵权

  当有记者问及美国通用诉中国奇瑞公司的QQ抄袭自己的SPARK车型一案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张勤副局长回答说,QQ这个事情中国非常关注,因为牵扯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据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通用公司通过收购韩国大宇的一家公司,掌握了QQ设计之前的一种外观设计。我们通过检索发现大宇的外观设计在中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在此意义上,按照中国以及各国通行的法律,这项技术在中国不具有专利权,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张勤副局长还强调,除非通用公司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奇瑞公司通过什么样的非正当手段获取的SPARK的资料,侵权说才能成立,因为仅仅是根据外观的类似并不构成侵权。

  辉瑞伟哥:依照法律专利被裁无效

  关于我国推翻美国辉瑞公司的“伟哥”专利申请问题,张勤副局长介绍说,辉瑞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有关这个药的发明专利,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批准了这项专利。但是,此后中国的多家企业向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提请无效诉讼。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非常重视,组织了有经验的审查人员进行了非常周密,同时也是周期很长的详细审查,最后依照中国的法律裁定该专利无效。

  作为无效裁决的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在于当时的专利说明书对于技术的公开不够充分。另外,此项专利在世界其他的许多国家也没有授权。所以,中国并不是惟一的一家裁决此项专利无效的国家。

  北京秀水:严禁销售四大名牌

  有记者提到,有人认为秀水街有很多假冒的名牌,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在这个提问时说,北京市工商局专门制定了一套方案整治秀水一条街,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在大街小巷已经贴了986份布告,几大品牌秀水街禁售。北京市采取这项行动前已经和几个主要品牌的持有人做好沟通。这几个品牌包括路易威登(LV)、普拉达(PRADA)、香奈尔(CHANEL)、Burberry。不仅是秀水街,所有的商品市场一律不得经销这几个品牌,凡是销售这些商品、标识商品的以涉嫌商标侵权立案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屡次经销这些商品的商户将清除出市场,对于违法的立刻送到执法机关。李东生说,到8月底,各个市场都已经采取了措施,发现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立刻给予停摊,仅红桥市场一家就停摊40户。

  工商总局根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实施了一个月。在全国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2000多起,罚款金额234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起2人。

  来源:北京晚报



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在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就记者提出的我国将如何应对网络文章侵权问题时指出,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已被列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中。

    阎晓宏说,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国一是在制定互联网条件下的规范网络服务商的部门规章,同时,通过与国家法制办的合作,新的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已经被列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里面,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加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的专家也正在一同协商和研究这个问题。

    阎晓宏强调,互联网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发达国家同样需要面临的难题,中国政府面对问题的态度是积极的。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世界性难题,据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出台两项新的条约。一项是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还有一项是录音和表演条约。在知识产权组织一百多个成员国里,目前仅有42个国家加入了这两个条约。中国在积极和这两个条约衔接。我们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里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来源:新华社



上海公积金管理草案征意见 余额提取条件拟放宽

    ■放宽提取条件:上海市的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界定缴存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条件有望进一步放宽,本市的失业低保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于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情况的规定有所突破。

    与以往只有在买房和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不同的是,《规定(草案)》对失业、低保等人群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规定(草案)》规定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一来,《规定(草案)》维护了那些未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所谓非正式编制人员的利益。

来源:《新闻晨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