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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9.6)


    导读:
    交通安全法听证 16陈述人热议两大焦点
     江苏:干部若想得到任用 先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
     五券商首批受惠新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还会降临?
    
    
    
交通安全法听证 16陈述人热议两大焦点

    陈述人隋祎:该条款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
    
    昨天,近200人参加了立法听证会。会上,共有16名陈述人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议题展开了一场“激辩”。其中“机动车撞人负全责”议题成为焦点之争。
    
    议题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行人违法也应制裁
    
    公务员蒋元陈述要点: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
    
    该条款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不公平。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不敢想象将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职员王继鹏陈述要点:在新交法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又合法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
    
    在人车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可以让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新交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编辑隋祎陈述要点: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比过于超前。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和机动车的地位却不一样,一个违法、一个守法。违法的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正方
    
    机动车是事故主因
    
    教师陈建明陈述要点:条款总体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不够细化。
    
    应在两个方面细化,第一要细化协商优先,优先不成,双方都必须报案,第二要细化增加免责条款,要细化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不可能报案。北京市的这条草案规定的立法空间是适度的,没有超越国家法定的立法空间,也就是说基本上遵循了过错推定和无过错的综合来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内容。
    
    律师孙勇陈述要点: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的只占2.6%,机动车违章的占87%,是行人违章的30倍。机动车违章造成2000人死亡,8000人受伤,是行人造成伤亡的20多倍,更为严重的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1万人死亡,4万人受伤,居然是行人伤亡的5倍,这充分说明机动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行人闯红灯机动车可能把行人撞伤致残或者致死,反过来行人不但不会把机动车撞坏,反而会被机动车撞伤上或撞死。所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采用无过错原则。而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可行的,因为交通法在承担无过错的同时,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公司限制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机动车只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国家实行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造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国家应确定合理的强制保险限额,保证大部分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
    
    律师蒋京川陈述要点: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详尽的解释和细致的规定。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又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势必存在着非机动车、行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时的责任首先在机动车驾驶员,而这时的机动车驾驶员既不报案,也不保护现场,对这起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议题之二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和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反方
    
    骑车带人破坏平衡
    
    退休人员宋庆庄陈述要点:骑自行车需要掌握平衡,骑自行车带人后增加了掌握平衡的难度,稍有不甚就使自行车左右摇晃,危及交通安全。
    
    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实际上比带大人的危害程度更大,小孩天性好动易分散骑车人的精力,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且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的程度要大于成人。由骑自行车带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骑自行车带人不安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不加限制的允许骑自行车带人,可能就要引发交通事故的上升,同时这一条规定也给交管部门执法增加了难度。
    
    ■正方
    
    自行车载人符合市情
    
    职员荘伟陈述要点:自行车载人的年龄应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自行车载人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还可缓解交通拥挤。建议当机动车前方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教师刘畅陈述要点:自行车可以在安装固定座椅内安放学龄前儿童的安全问题,法规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予民方便的原则。
    
    自行车是我国主要的普遍的交通工具,父母骑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国家公共交通还不发达,公交车的数量、班次、停靠的车站还有待增加和提高。
    
    职员王继鹏陈述要点: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自行车违章现象每天比比皆是。
    
    禁止自行车载人没有多大现实的意义。假设所有人全部自觉遵守新交法,收效甚微。加快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才是当务之急。
    
      
    ■场外调查
    
    昨天,备受关注的“交通安全”立法听证会在京举行,本报为此连续两天开通热线,听取广大市民对该办法的建议。两天来,本报收到千余条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对北京“交法”阐释自己的看法。同时,记者也随机调查了一些市民对北京“交法”的意见。
    
    应该从实际出发
    
    沈女士(导游):现行的法规追求应和国际接轨,重视人权。但是跟我国人多车多,文化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的国情不相符。有些人没有自觉的安全意识,不懂得自我保护。如果一味重视弱势人群,相对来说就侵犯了司机的人权。应该从实际出发,按照责任的比例进行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郭先生(中巴司机):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而由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有失公平,有点太绝对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主体都是人,他们各有各的规矩,各自都应该自觉遵守,如发生事故就应按各自的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就应有严肃性
    
    胡先生(药物研究所工作):交通法应该根据法律而定,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就应该负部分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如果只重视弱者,法律就没有严肃性了。
    
    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王女士(职业药师):应该是谁违法谁负责,由于法律的模糊性,让市民不能从根本上重视交通这一关乎生命的问题,会让人们放松警惕,更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敲诈的机会。这会给交通带来更大的混乱与不安。
    
    经济赔偿应该明确
    
    姚先生(新闻工作者):没有责任还要赔偿损失,真是太荒唐了,应该对经济赔偿进行细化规定。
    
    新交法是鼓励违章
    
    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新法在现实中很难推行。比如,新交法的执行中增大了事故发生率,制造更多的拥堵。新交法某种程度上是在鼓励违章,像行人放着天桥不走,偏偏穿机动车道。行人觉得反正你不敢碰我。司机就要急刹车躲避行人,结果追尾的事故就多,拥堵就厉害。
    
    来源:《京华时报》
    
    
    

    江苏:干部若想得到任用 先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

    今后,江苏省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想得到任用,都必须先通过一门必修课——法律知识考试。
    
    江苏省委日前印发的《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人大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安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近期将由人大、组织和人事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在全省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江苏省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于7月14日正式下发了《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逐步实现全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
    
    “建立法治江苏最终是要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孙安华说,这个目标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在于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能否公正执法。“如果一名领导干部连和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都不了解不熟悉,谈何依法行政,谈何公正执法?”
    
    此前,江苏省已有不少地市先行尝试把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要求制度化。南京市政府秘书长黄澜就是先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出题、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的考试后,才获得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南京市今年2月通过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明确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干部,在任命前都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首次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来源:新华网
    
    
    

    五券商首批受惠新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还会降临?

    当股市长达三年多的持续低迷使生存危机加深之时,券商对救赎的期待变得尤为迫切。
    
    财政注资,就像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曾经历的,对券商无疑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但它的遥不可及,使他们转而寻求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拟议中的利好就有为证券公司争取优惠税收一项。
    
    现在,已经走出了第一步。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4年起,华夏、招商、兴业、联合和天同证券5家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而在公司总部所在地进行汇总缴纳。“汇总纳税有助于证券公司降低纳税成本,减轻资金压力”,其中一家券商的财务负责人如此评说。
    
    受益的尽管只是极少数,而且还只涉及纳税方式的变化。有知情人士透露,这还是中国证券业极力争取的结果。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做过一个“券商希望解决的财务问题”专门调查中,税收列各问题之首。
    
    这是在预示券商的幸运来临?
    
    国税总局“施恩”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这份《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签发于8月13日,目前已下发到各地税务局,而相关券商也在第一时间收到了批文。
    
    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二处专门负责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和征收,其中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此次批准华夏证券等5家公司汇总纳税是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后做出的审慎决定。而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汇总纳税,由税务总局根据企业实际和申请做出相应核准,一般为每年一批。
    
    由于申请的券商较多,该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般原则是: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营业部数量多、规模大、实力强、其发展获得监管部门支持的综合类券商。
    
    据了解,上述券商中有的早就实行集中纳税了,其中华夏最早于1998年在北京地区集中纳税,1999年则在全国范围内汇总纳税。天同证券始于2002年。这得到了上述两家公司财务人士的佐证。此外,海通证券曾在1999年度获得特批集中纳税。
    
    知情人士透露,每年都会有一批券商获得批准汇总纳税,上述5家券商是今年的第一批。相比以前,这次更为优惠,其所属分支机构不用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此前,即便已获准汇总纳税的券商,其营业部也必须按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所向属地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其最高比例为60%,后曾一度降至5-10%。
    
    即便这样,仍给那些整体亏损的券商带来相当大的麻烦。一位券商财务人员分析,“假如某营业部今年第一季度盈利100万元,按60%比例预交,则应缴纳19.8万元。如果该营业部全年亏损,很少有税务机关会返还已征缴的19.8万元,一般都会将这笔款项作为来年的抵扣。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各营业部的经营情况变化相当大,而券商的营业部较多,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大量的资金占压,尤其对那些整体亏损的券商,压力可想而知。”此次,华夏证券受益的营业部有88家、招商证券为32家,兴业证券23家、联合证券38家、天同证券54家。
    
    长期以来,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和证券公司因分支机构庞杂,在纳税问题上,国家一直采取分别纳税的方式,其弊端日显。在银行据理力争之后,情况有所改变。之前,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了分别和集中纳税等不同方式。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范金融企业的汇总纳税行为。
    
    由于大多证券营业部都分布在全国各地,分别纳税程序多、手续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最重要的是有重复纳税之嫌,西部一家大券商老总认为,集中汇总纳税能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据券商的财务人士介绍,以往券商的纳税方式为分别纳税,即各营业部按照每期(一般为1个月或1个季度)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如盈利,则按盈利额以法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反之,则不缴;至年终时,各营业部再将相关财务指标上报总部,如果该券商年终盈利,则需向总部所在地国税部门上缴所得税,反之,则不缴。
    
    这位人士认为,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赋税肯定比汇总纳税要高,尤其由于区域分割,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则会出现分支机构和总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不过,该人士认为,汇总纳税只对亏损较大的券商有利,能够帮助他们减轻资金占用,降低赋税成本,“在券商行业性亏损时,汇总纳税的好处立显”。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总部一般都少有盈利性业务(投行除外),但运营成本却相当高;而一般营业部每年的收入却有上百万,甚至上千万。
    
    证券业协会“力挺”
    
    日进斗金的年代,券商对于纳税方式并没有刻意计较。但最近两年的全行业亏损,尤其对于营业部较多的券商,日子本已过得极其艰难,其冀望在税率和征缴方式上改革也顺理成章。
    
    数据显示,2000年券商纳税总额为103.8亿,2001年纳税为54.26亿,同比减少了47.74%;2002年纳税额更是下滑高达300%以上;2003年略有好转,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对此,证券公司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向有关方面反应,要求解决券商的财务困境,为券业集体松绑。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就是对这些意见的反馈,其中券业协会功不可没。
    
    对于券商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除了市场低迷之外,各方都在把脉问诊。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券商下发《证券公司财务会计问题调查问卷》,希望借此厘清其中的原因。据称,协会态度非常明确,就是要系统了解有关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解决部分实际问题。
    
    为此,协会副会长马庆泉、副秘书长周阿满等一行5人还前往深圳、上海等地调研,听取券商意见。
    
    从实地调查和收回的调查问卷看,券商迫切希望解决以下财务问题:税收、席位费、信道费、电信费用等问题,其中税收列各问题之首。但要降低税率程序相当复杂,现阶段几乎难有可能。因此,券商反应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交纳方式上。
    
    深圳一家券商财务人士认为,证券公司所得税率执行的是33%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率,税率较高。国家对合并纳税进行重新规范以后,各证券营业部需单独在其经营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加重了证券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这位人士抱怨,“银行业规定可以合并纳税,但券商合并纳税现在必须单独报批,手续相当麻烦,而且能否获得批准现在还难说。”
    
    在税收之外,席位费、风险基金,信道费等也成为券商心头之痒。
    
    税收优惠还会降临?
    
    但国税总局在8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中,对总部在深圳特区内的券商做出了一项特别的要求,即应将特区内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熟悉情况的人士透露,国税总局之所以这么要求,在于其2002年的一项专项稽查时发现,深圳市证券公司偷漏税严重。为此,深圳国税部门曾依法对22家证券公司查补税款、罚款共1787万元。而此次受罚的黑名单中很大一部分是总部在外地的券商的深圳营业部。
    
    对券商合并纳税需单独报批,绝大多数券商都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放开这项审批,对券商一视同仁。
    
    “目前券商想要国家给予特殊的税收政策还很难,这跟我国的税收制度有关。”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认为,对券商目前的财务困境,最现实的就是对税收征管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瞄向资本市场。”杨志清教授透露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改委和证监会参加的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专题工作小组目前已正式成立,该小组将重点研究资本市场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减轻投资者的实际负担、完善征管方式,将是此次税收政策完善的主题和方向。”
    
    有专家指出,与美国的证券投资公司和日本的投资银行比较,我国证券公司目前支付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部分,税负相对较高。具体来讲,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美国以所得税为主。而在5%的流转税外,我国证券公司还要缴纳33%的所得税,仍高于美国证券投资公司缴纳的28%的法人税。
    
    此前,由中国税务学会牵头,在上海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要根据我国现行税负水平状况,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基本保持现行总体税负的原则,拟将企业的所得税从33%降到25%。
    
    “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税收政策,力推所得税集中征管,破除属地征税,将有效地支持券商改善经营状况,参与竞争,轻装上路。”有专家这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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