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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8.31)


导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中国加快立法进程 保护海外人员群体安全
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定 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29日 第二版)



中国加快立法进程 保护海外人员群体安全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8日高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此举表明:中国正在加快立法进程,保护日益庞大的海外人员群体的安全。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时审议批准了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随着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日趋增多,加入这个安全公约有利于中国参与联合国行动人员安全的保护。”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说,“遇有我国维和人员安全受到侵害时,我国可以根据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对嫌疑犯进行起诉或者将嫌疑犯引渡我国处理。”

  迄今,中国已经参与联合国56项维和行动中的13项,共派出参与维和行动的军事人员约2500人次、民事警察约220人次,10多年来已经发生了数起人员伤亡事故。

  他说,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加入条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条约中关于引渡的规定为中国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引渡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保护包括维和军人在内的中国公民在海外的人身安全是中国近年来加快批准加入多个国际条约的初衷之一。

  据统计,1978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只有20万人次,到2003年则有2020多万中国人走出国门,是25年前的100倍。

  “目前海外人员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这位官员说,“人员往来频繁,难免会发生各种问题,保护我国公民人身安全已经成为我们批准国际条约和加入国际组织时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在中东和中亚一些战乱冲突不断的国家,中国人遭遇不测的消息不断传来,在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家,发生多起针对中国外交官和公民的恐怖袭击。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以来,中国公民在海外遇袭或遇难的事件已经发生了近10起,至少造成70人伤亡。

  但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到的风险远远不止是恐怖袭击,经济劳务纠纷引发的绑架,出国旅游时合法权益被侵犯,在国际犯罪团伙组织的跨国人口贩卖、走私贩毒、非法劳务中受害等涉及中国公民人身安全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中国政府开始认真对待“保护海外人员安全”这一从未经历过的课题。今年7月19日中国国务院专门召开了部署加强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的工作会议。外交部专门还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专门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

  外交部领事司一位官员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中国政府在呼吁公民提高安全意识并提供安全信息的同时,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海外安全意外的应急机制。但他也坦言,海外人员安全问题的涉外处理主要依赖于双边关系,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是否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或引渡条约对许多具体事务的处理有很大的影响。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中国签署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只有几十个,双边引渡条约更是只有21个,这种双边法律方面的空白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保护海外人员安全的努力。

  为此,中国在加快与有关国家的谈判争取更多双边司法合作的同时,也加快了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步伐,利用多边条约中的一些司法协助条款来维护中国海外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据统计,仅2003年一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个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部涉及安全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此外,中国外交部表示,支持并正在积极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和《关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保护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于1995年1月15日生效,截至今年6月28日,共有72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联合国其他四个常任理事国,除美国尚未批准外,俄罗斯、英国、法国均已批准该条约。

来源:新华社



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定 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不署名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及办公地址。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30日 第二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规避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刘德华

四川省委书记张学忠批示:寻找差距,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本网成都8月28日电 (记者曾精明 通讯员刘德华) 四川省检察长座谈会近日在成都召开。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学忠在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情况报告上的批示:“我省能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发言,这是高检院对我省检察工作的肯定和支持,望继续努力,并积极寻找差距,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和以领导班子为重点的队伍建设,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

会议传达了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基层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李崇禧,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欧泽高在会上强调指出,在下一步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要本着创新精神,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据了解,从2003年10月起,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省625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三类”案件267件,其中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238件,不同意的29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原拟处理意见的17件。日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的决议,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在这次会议上要求该省各级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和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指示精神,保持工作力度,抓好各项检察工作。他特别指出:“三类”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凡故意规避监督制约的,要作为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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