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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8.30)


    导读:
    央行银监会:银行对助学贷款不得设置规模资金限制
    国税总局清理税务之乱:强制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脱钩
    川检察机关新举措:书面告知被捕嫌疑人有权不服
    太原:发展5人可定性为传销组织者 最高罚20万
    
    
    

    央行银监会:银行对助学贷款不得设置规模资金限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有关方面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把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中标的商业银行,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严格按照中标协议约定的贷款需求额度,保证高校贫困新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没有中标的银行,要尽职尽责,保证已经承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各商业银行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不得设置任何规模和资金限制。
    
      通知指出,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它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已经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有效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尚未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市,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要积极研究通过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台优惠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生源地贷款。
    
    来源:人民网
    
    
    

    国税总局清理税务之乱:强制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脱钩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并就基层税务部门征管执法是否规范、税务代理机构是否脱钩、税务代理业务开展是否合法等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记者昨天从国税总局获悉: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税务师事务所,将一律停业整顿。
    
      斩断不正当利益关系
    
      《通知》要求表示,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其他税收行政执法权都必须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不得委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税款征收权,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根据要求,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与办理税务代理的场所必须分离。除特殊规定外,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办公,凡在办税服务厅办公或者办理税务代理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搬出或撤离。不得将税务机关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
    
      国税总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后,发现有不脱钩或者脱钩不彻底的,将追究相关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凡与税务机关没有彻底脱钩的改制所,将一律停业整顿,彻底清产核资后撤消原所,重新按规定完全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彻底斩断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税务专家分析认为,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管理者身份从事代理,如果又以管理者身份从事代征,显然有失公允。
    
      完善税收监管体制
    
      鉴于以往存在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巧立名目从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的情况,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对违反禁令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注册税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只能进行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都要按照国税总局的要求进行分离。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为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据悉,税务师事务所在未来将实行市场准入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担不同的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机构要将注册资金变化、经理或股东变化、机构分设等情况报告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建立档案,记录注册税务师优良、不良、奖惩情况。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定将净化税务师的从业环境,将税务师行业引向一个平等、透明的竞争平台。
    
    来源:新京报
    
    
    

    川检察机关新举措:书面告知被捕嫌疑人有权不服

      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从2004年9月1日起,全省检察机关将实施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还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举不仅利于及时挽回 错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而且能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的司法腐败。
    
      9月1日起,四川的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都必须无一例外地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不服逮捕的权利,同时,侦查部门须在24小时内讯问被捕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应在5日内提出不服逮捕的书面意见。
    
      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以及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就必须启动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
    
      四川省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这项措施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而且利于检方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进而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公正。
    
    来源:新华社
    
    
    
    

    太原:发展5人可定性为传销组织者 最高罚20万

        为加大对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力度,太原市将对这类行为的组织者处以最高为20万元的罚款。
    
      在新通过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中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外,对于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人员,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中所称的组织者是指在传销和变相传销中,实施策划、发起、宣传、运作行为等,或者直接发展成员5人以上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者是指被组织者劝诱、招募加入传销网络,接受组织指令,在传销的过程中居于从属地位,发展成员不超过5人的组织和个人。
    
      “办法”还明确界定了5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这5类行为分别是:组织者、参加者引诱他人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办法取得加入、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以此牟利的;组织者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用参加者交付的费用支付先前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参加者不以销售商品的业绩获取利益,而是从其他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利益的,且收益数额的大小由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进行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上线从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取报酬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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