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聚焦:上海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邀青少年参与立法的进步
立法聚焦:上海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邀青少年参与立法的进步
一、新闻
人大立法欲首度让未成年人参与进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今天起在媒体公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各界人士尤其是青少年可以通过写信、电话及参加座谈会等方式,对这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规提出看法和修改建议。
按照以往的惯例,为立法“出谋划策”的主角历来都是成年市民,而此次推出这一创新举措,主要是源于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提议。
在首次审议条例草案时,该委员提出,“条例”调整的对象是青少年,他们肯定有更真实的体会和更合理的提议,因此必须倾听孩子们的心声。他坦言,在审议前一天曾把条例草案给自己的儿子看了一遍,孩子立刻对减负等问题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意见。最终,该委员的提议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人大立法的“求智”对象第一次加入了“小市民”。
根据计划,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学校、教师和未成年人的意见,并于9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市民也可直接把书面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直接打电话。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处;邮政编码:200003;电子信箱:fgw@spcsc.sh.cn;电话号码:63273357(上午9时至下午5时)。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将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对条例草案的大讨论,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学生,组织二至三次座谈会,市人大常委组成人员将直接与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座谈,当面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经过调研后采纳其中的精华内容。
条例草案背后体现上海特色
制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体现了上海的地方特色和需求,一方面可以把多年来上海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另一方面也可以针对近年来上海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力求从法规层面解决。
条例不仅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各自职责,也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条件。如对违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规定了“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等“九个不得”。
此外,条例的社会保护的规定很明确,比如,中小学和社会各类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网吧等游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
制订面临五大争议
据介绍,虽然经过大量的讨论和修改,但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五个焦点问题的争议相当集中,需要市民进一步提出想法和建议。
首先,作为地方性条例,究竟该面面俱到还是突出重点?不少人认为,从体现上海特色的角度而言,如写得过于简单模糊,可能使许多问题难以解释,并失去一定可操作性。
在学校等公益性活动场所免费开放和免费教育的问题上,许多学校明确表示了反对。校方认为,如此一来,无论是经费还是养护成本都难以负担,且学生安全也无法保障。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学校有偿补课,如此一来可能导致学生补课外流,并造成更大的混乱。而对于这一问题,目前的确还没有非常圆满的解决方案。
一些市民提出,虽然有些现象应该禁绝,但操作起来难度极大。如商店不允许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商家很难判断青少年购买烟酒是为自己还是替父母“跑腿”。
法律责任需要具体明确规定的问题也是争论的一大焦点。一些个人素质、经济状况较差的父母不愿尽监护责任,这本应受到惩罚,但由于违法成本很低而执法成本很高,因此如何取证、如何规定具体处罚措施等都还值得商榷。
二、为未成年人立法就该“蹲下来”
据报道,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日宣布,在制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过程中,将专门听取全市青少年对法案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上海市人大50年历史上首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这一“蹲下来立法”的举动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而聆听未成年人的声音也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人性化的成长的法制环境。
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都是由成年人来制定的,而在以往对未成年人立法时,成年人往往是居高临下,几乎没有“蹲下来倾听未成年人声音”的习惯,从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时并不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利。由于上海的这次立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是未成年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中决定听取青少年们的声音,他们认为,“一定要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而不能和保姆一样代他们思考问题。”我觉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这种“既把孩子当孩子,又不把孩子当孩子”,蹲下来立法,有意识地在法律法规中减少成人意识,增加未成年人的意见的做法,是一个开明之举。
而从对未成年人立法本身来讲,如果我们只注重听取成人们的意见和观点,却没有听取未成年人的声音,而立法所针对的主体又是未成年人,这样我们所制订出来的法律法规就难免有失偏颇。同时,如果立法没有来自未成年人群体本身的意见表达,比如他们对网络色情、暴力游戏的看法等等,那么制订出来的法律法规所向社会传递的也只能是一种残缺意志,或者说只是成人的意志,这种成人意志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保护作用。
有人说,在决定一个群体的命运时,假如我们不让这个群体发表任何意见,这是典型的强权逻辑。对此观点我们表示认同。如果对未成年人立法的过程中,只有成人的意见和观点,而未成年人却没有渠道参与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从而缺少未成年人的声音,这种情况下制订出来的法律法规就很可能会出现上面所说的“强权逻辑”的情况,这样的法律法规由于只是“成人的意志的体现”,因而我觉得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法规,这样的法律法规甚至会有可能异化成成年人干涉未成年人私人空间的“保护伞”,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所以,要想真正为未成年人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法制环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时就要以“未成年人”为“本”,以未成年人为中心,能够真正地“蹲下来”听听未成年人的声音,让未成年人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权利的尊重,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制订,而且也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初衷,真正行之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