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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解读拟修改的公司法等9部法律

一、修改内容及理由
      
    “公路法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有关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取消或调整。”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上说。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今天已提请这次会议审议。
    
    据悉,这次对九部法律的修改,是贯彻行政许可法,对其中急需修改的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的个别修改。这九部法律中,还有一些其他内容需要修改,其中有的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有的还列入了今年立法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1.公路法 机动车超过限载标准行驶,不须再报公安机关批准
    
    公路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修改草案删去了"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
      
    修改理由:对机动车机动车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行驶实行审批的目的,主要是根据路面、桥梁的承载能力对超限行驶加以控制,避免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坏道路设施。对此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较为适当。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运输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向公安部门报告行驶路线、时间,请求公安部门提供服务,维持交通秩序,而不必由两个部门审批。
    
      
    2.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溢价发行不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法131条和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采取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两法中该规定。
    
    修改理由: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
    
      
    3.证券法: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不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法第50条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修正案草案上去了“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修改理由: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标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
    
      
    4.票据法: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不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第75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
    
    修改理由: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银行本票。银行是本票的出票人,向他人出具本票,是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银行经批准设立后,就不必对其本票出票人的资格再作审批。
    
      
    5.拍卖法:设立拍卖企业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拍卖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修改理由:拍卖法第十一条已规定,设立拍卖企业须经省级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为适应公安部门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可由拍卖业主管部门将批准设立拍卖企业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必再由公安部门通过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法实施设立审批。
    
      
    6.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为备案
    
    野生动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由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理由:依照该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必须依法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和种类、数量、期限进行猎捕。设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可通过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猎捕活动的监管来替代对设立猎捕场所的审批。
    
      
    7.渔业法 水产新品种由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推广”改为“公告后方可推广”
    
    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改为“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
    
    修改理由:水产新品种审定属于技术性审定,经相关技术审定后,即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不必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种子法 :林木品种经营、推广取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取消“指定收购”,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无须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修改理由:林业生产中确需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的,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技术性认定即可,不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当采用市场化的办法选择收购单位,而不宜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收购珍贵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权限,可以直接由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9.学位条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学位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内“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修正草案删去了学位条例第九条中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修改理由: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1998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法已经规定,高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经批准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可由高校自行确定,不必再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科研机构也可同样办理。
    
    
    
    二、特别解读
    
    1.随机抽选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通过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这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作出的新规定。
      
    原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案件不得超过10件。”在本届常委会第8次会议对这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最好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避免由法官自行指定的随意性。另外,规定一名陪审员一年陪审10个案件,数量太多。法律委据此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2.增加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电子签名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负责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但应该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还要依法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当增加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
    
    地方组织法将作修改,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将适当增加,乡镇人大和政府的任期将由三年改为五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上述修改意见。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将乡镇人大和政府的任期改为五年。
      
    有些地方提出,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过少,难以使组成人员的结构做到合理化,不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代表性和有效地行使职权。为此,草案适当增加了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4.土地“征用”的内容将修改
    
    为与修正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国务院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该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征用”
      
    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情况,与宪法相一致,修正草案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修正草案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征用”改为“征收”。
      
    据了解,此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中其他内容的修改。对该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起草工作。
    
    
    5.增加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有关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在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些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歧视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建议增加规定对这些人不得歧视的内容。为此,新的草案将该款修改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特别是在去年防治非典,降低并发症死亡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优势。法律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
    
    
    6.选举法将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
      
    “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贿选作出的明确界定。
      
    现行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及制裁措施作了规定。有些地方提出,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贿选进行界定。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草案针对这些意见,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
      
    草案还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此外,草案还对罢免代表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来源:《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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