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长春针对行政许可提八项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认可“小费制”? 国家旅游局:“没这回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长春针对行政许可提八项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
从20日召开的长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长春市将建立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八项制度,凡是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附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据了解,长春市将重点建立行政许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实施、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行政许可收费公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八项制度。
长春市政务大厅行政许可窗口,将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和“一卡制收费”,凡是企业和群众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就不再设定行政许可。对一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管理转变,逐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登记备案制。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性质的、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
来源:人民网
认可“小费制”? 国家旅游局:“没这回事”
“没看见关于认可‘小费制’的报道,也没听说过有这件事。”今天,国家旅游局负责联络媒体的信息处王先生告诉记者。
王先生这番话针对的是北京一家媒体8月18日刊出的报道———《国家旅游局认可“小费制”游客自愿支付》。
该报道称,“国内游”引入小费机制是否合法,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一位处长说:“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许的。以前国家旅游局的确有规定禁止小费,但该文件已被废止。”
报道称,广东中旅日前首次将“小费制度”引入国内游。对此,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收小费”尚无规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广东中旅引入小费制度的是其价格较高的国内游“VIP(贵宾)系列团”,标准是导游每天小费20元,“如果对导游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予支付”。
记者致电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我们的提法是不允许导游主动向客人索要小费,坚决禁止回扣。”至于禁止小费的文件是否被废止,“不知道”。
有位官员表示,从网上看到了报道,“但网上消息一半都是不准确的。收小费是企业行为,现在的企业为赚钱总想搞突破。如果文件没有废止,等被查处的时候就知道了。”
记者打电话找国家旅游局新闻发言人,被告之“出差了”。报道中提到的旅行社管理处处长龙伟在电话里说,“根本没有这回事!”
下午,报道此消息的北京媒体记者说,他进行的是电话采访。
来源:《中国青年报》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高晓宇 王锡财
8月10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长沙是国家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楚汉名城、革命胜地、人文荟萃、山水洲城”之美誉,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历史建筑35处。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基本建设及其他的一些人为因素给长沙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如左宗棠公馆、陈明仁公馆、左学谦公馆等均被拆除;反映各个时期城市建筑艺术的亭、台、楼、榭、水井、牌坊、佛庙、道观等也多未能保存下来;许多展示长沙传统文化的老街的整体格局和建筑风貌被破坏;一些高层建筑阻拦了山、水、洲、城的通透视野,严重破坏了名城千百年来形成的格局;地下文物遭建设性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反映居民社会活动、生活习俗情趣与文化艺术的历史文化信息正在渐渐消失。因此,抢救性地保护长沙市的历史文化资源迫在眉睫。
为此,长沙市人大开始着手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从根本上使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2002年6月,长沙市人大城环委、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从开始进行立法项目调研,2002年底市人大常委会确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为立法项目。此后,市人民政府即组织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文化局等部门开展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论证和修改,2003年12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2004年4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分为七章四十二条。条例确立了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应当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要求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是领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条例还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对违反条例规定,破坏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为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对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进一步保护长沙市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继承和弘扬长沙优秀历史文化,推动长沙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产生良好和深远的影响。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