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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简报(8.19)


导读:
审计署正在制定全国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指导意见
我国首个信息安全产业自律公约发布
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北京交通立法征意见 100%司机反对机动车负全责
辽宁盘锦规定对集体上访案件要公开听证办结



审计署正在制定全国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指导意见

  香港文汇报发自北京的报道说,国家审计署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和中纪委要求,制定全国性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指导性意见。

  报道说,分析人士指出,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提出要把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作为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审计署首次出台完备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是全国审计机关廉政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体现中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与治理腐败的需要。

  报道透露,今年9月,审计署将召开全国审计系统廉政工作会议,将标志全国审计系统构建完备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

  报道引述国家审计署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道成指出,审计工作首先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如果存在腐败问题,在经济上依赖别人,就无法独立,就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责。

  从这个角度讲,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防腐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审计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因此,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必须置于审计事业发展的大局之中,纳入全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部署中。

  王道成说,要随着审计事业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廉政工作体系。要把廉政建设寓于审计文化建设之中,围绕审计文化建设树立审计机关自身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树立一种敢于坚持原则、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观念,使之成为审计人员的精神支柱。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国首个信息安全产业自律公约发布

  我国首个信息安全产业自律公约《中国信息安全产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今天在京发布。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有关专家认为,这标志着我国信息安全产业将开始成规模、旗帜鲜明地反对不正当竞争,它将对共同创造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该公约本着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目的,以“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共同监督”为基本原则,针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和参与制定标准、诚信服务、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公约成员合法权益、监督与披露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关规则。

来源:《科技日报》




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 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进一步方便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以15号主任令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该《规定》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十三)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以上价格违法行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以不署名举报。但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要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要依法处理受理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发布施行为契机,继续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热情受理价格举报,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努力保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来源:人民网



北京交通立法征意见 100%司机反对机动车负全责

    “征求意见稿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规定,对机动车主明显不公平。”8月15日17点03分,意见征集组接到市民许大夫打来的电话。这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7天来的第1571个电话,北京市将于9月初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征求意见稿第69条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 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一个焦点问题。

    据统计,90%以上的参与者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反对这一规定。

    多数市民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违章,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市民担心,这样规定,将会产生坏的影响。有市民认为,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应将现在的规定进一步修正、细化;同时迫切要求国家尽快完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关键是要提高保险额。

来源:《中国青年报》



辽宁盘锦规定对集体上访案件要公开听证办结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出台《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方便人民群众控告申诉的若干规定》,对可能越级上访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群众集体上访案件,检察院要实行公开听证,邀请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等多方人士参加,要求在7日内移办,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控告申诉人。

    按照《规定》,老百姓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方式进行控告、申诉,也可通过 网络方式进行控申。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并在7日内移送有主管权限的机关处理,同时将移送理由、部门和时间书面通知控申人。对居住地偏远、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的申诉人,检察机关要主动上门实地回访,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向申诉人反馈。

    针对农民群众和“涉农”案件,该规定特别设定了知情权等条款。首次接触控告申诉人的检察人员,应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发放“权利义务告知卡”,负责引导和明确回答、解释,不得推诿。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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